政府應從人權角度處理西班牙電信詐欺案

政府應從人權角度處理西班牙電信詐欺案

文/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2019年2月16日

背景說明

219位台灣公民自2016年12 月13日起,因涉嫌電信詐騙案被關押在西班牙監所至今已超過兩年。截至2019年2月17日,至少已有4人被引渡至中國,分別是在2018年5月引渡2人,同年12月1人,2019年2月中1人。由於西班牙當地司法救濟途徑即將窮盡,預期近期將有多人甚至全部在押者被引渡至中國受審。

 

人約盟於聯合國人權特別機制於2018年5月發出聯合聲明(要求西班牙政府勿再引渡本案電信詐欺犯至中國審判)後,注意到本案。稍後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提出對本案之關切,建議政府考慮協助當事人未來於窮盡西班牙內國法律程序後進行歐洲層級之司法訴訟。會後,開始陸續有家屬與人約盟進行接觸。目前共接受100位當事人及其家屬委託,協助處理部分事務。


本案大要與人權法之分析

1. 219位台灣公民與50位中國人民自2016年12 月13日[1]因涉嫌電信詐騙案被關押在西班牙監所至今已超過兩年,刻正進行是否引渡至中國進行刑事審判之行政與司法程序。根據媒體報告,這批嫌疑人從西班牙打電話詐騙住在中國的受害人,透過種種方式取得他們信任後將錢轉帳至特定帳戶。根據國際媒體轉述中國媒體報導,本案共詐取1600萬歐元,並導致7人自殺。[2]

 

2. 人約盟透過外交部以及家屬網絡的轉介,截至2018年12月透過家屬取得100位當事人委託與聯繫。根據多位當事人與家屬的說法,在西班牙當地的逮捕程序可能違反正當程序(例如有些逮捕文書上登載的犯罪事實發生在逮捕日期之後),有些被羈押者也可能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到西班牙後從事的工作與應徵內容不符,且因行動自由被拘束以及護照被扣押,因此只能配合犯罪集團行事)。

 

3. 台灣[3]、西班牙、中國三國在本案都具備司法管轄權,其中尤以中國掌握犯罪證據以及為犯罪行為結果地與被害人所在地,正常而言,應該是起訴與審理本案之最佳地點(best forum)。但人約盟認為,率爾將人引渡至中國受審,由於中國法治不彰,嫌疑人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之具體危險(包括刑求、長期與外界失聯之羈押incommunicado detention、家屬探視權被剝奪、監禁環境不符合國際標準);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獲得有效法律辯護等基本權利易遭侵害。若引渡將導致當事人遭受酷刑或無法獲得公平審判,就違反人權法上極為重要的「禁止遣送原則」(non-refoulement)(《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公約》第3條、《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遣送原則被國際人權界肯認具備國際強行法效力,不管是否批准前述公約,各國政府都應恪守該人權義務。

 

西班牙當地行政與司法程序

4. 西班牙與中國早在2005年即已簽訂引渡條約,[4]因此中國以被害人都是居住在中國的民眾為由在2017年年初向西班牙提出引渡要求時,西班牙行政部門很快接受,但被羈押之台灣人隨即透過律師針對引渡之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訴訟。

 

5. 在針對引渡之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約在2017年年底;每一位當事人的時點不一),律師立即向西班牙憲法法院提出司法審查訴訟,同時亦向西班牙內政部庇護與難民辦公室(Office of Asylum and Refuge, OAR)申請政治庇護,以中止引渡程序。根據西班牙媒體2019年2月初之報導,[5]憲法法院已於1/31做出不受理之裁定,但大部分當事人及其委託律師尚未收到法院正式通知。政治庇護部分,2018年11月底已有多位國人收到拒絕給予政治庇護之行政處分。律師們針對拒絕政治庇護之行政處分,提起之訴願以及後續之行政訴訟,根據其中一位律師發給家屬書函之說法,亦已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6]

 

6. 由於行政與司法程序尚未完成而2年羈押期限又將期滿,因此自2018年10月中起,檢察官陸續向法院申請延長羈押,最多可再延押兩年,目前律師也針對延長羈押裁定提出抗告/異議。西班牙的長期審前羈押一向為人詬病。在尚未定罪的情況下,嫌疑人可能要接受長達四年的審前羈押,與實際依詐欺罪定罪可能之服刑期間相比,顯失相當。[7]

 

聯合國人權特別程序緊急救援

7. 西班牙當地人權團體「西班牙人權同盟(Española pro Derechos Humanos)」曾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特別程序(special procedures)提出緊急救援(urgent appeal)。2018年5月初,兩名台灣人被引渡至中國。因事態緊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下之法外處決、酷刑、人口販運、移民權利之四位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s)透過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OHCHR)發出聯合聲明,要求西班牙政府停止將台籍嫌疑犯引渡至中國受審。[8]

 

8. 人約盟於01/09/2019代表100位當事人向聯合國幾個人權特別機制再次提出緊急申訴,希望聯合國能敦促西班牙不再遣送台籍嫌疑人到中國,並且能在西班牙進行刑事審判。

 

歐洲層級司法救濟與聯合國條約機構個人申訴

9. 鑑於西班牙為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成員國,亦為《歐洲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個人申訴議定書》以及《禁止酷刑公約》締約國,人約盟建議家屬,應就這幾條路徑擇一向位於歐洲人權法院、歐盟法院或聯合國主管公政公約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或CAT禁止酷刑委員會(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提起個案救濟,同時要求發出中止引渡程序之暫時措施(interim measure)。[9]這些路徑雖曠日費時,但既有可能協助個案,也可能為台灣未來面臨相似案件走出除政治角力外新的途徑,值得政府慎重考慮嘗試,並提供個案協助。

 

10.人約盟與30多位家屬於2018年12月2日於台中開會,建議家屬應儘速與訴訟代理人確認未來窮盡西班牙內國法律程序後,是否協助當事人進行歐洲層級訴訟,以及費用如何收取。人約盟目前亦透過國際網絡協助尋找法律扶助相關資源。

 

11.若基於經濟考慮無法進行歐洲層級的司法訴訟,人約盟願意協助當事人進行聯合國條約機構之個人申訴。個人申訴雖僅具準司法效力,不若歐盟法院與歐洲人權法院之裁判具法律拘束力,但對於重視人權紀錄的國家仍具備一定道德壓力與約束力。

 

人約盟針對本案採取之行動

12. 2018年10月,人約盟與台權會工作人員前往西班牙拜訪我國駐西班牙代表處與當地人權組織,以進一步了解本案案情。部分旅費由外交部NGO委員會補助。

 

13. 向立法院尤委員辦公室、監察院高涌誠委員辦公室說明本案,並請求協助。

 

14. 曾於2018年9月向西班牙駐台灣辦事處提出會見的要求,但不被接受。

 

15. 與30多位家屬於2018年12月2日於台中開會,建議家屬應儘速與訴訟代理人確認未來窮盡西班牙內國法律程序後,是否協助當事人進行歐洲層級訴訟、費用如何收取。人約盟目前亦透過國際網絡協助尋找法律扶助相關資源。

 

16. 於2018年12月向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提交說帖,請求政府與民間協力進行本案救援,並提供家屬必要協助。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稍後成立專案小組並召開一次會議,成員包括外交部、法務部、大陸委員會、行政院人權保障小組委員與人約盟代表。

 

17. 人約盟於01/09/2019代表100位當事人向聯合國人權特別機制再次提出緊急申訴。

 

18. 人約盟於01/25/2019代表100位當事人向西班牙監察使辦公室(Defensor del Pueblo)提出個人申訴,敦促其針對本案進行人口販運,以及西班牙政府違反其區域與國際人權義務之調查。目前尚未收到是否受理之通知。

 

19. 期間,人約盟竭盡所能協助家屬與政府部門釐清與傳達各項紛雜資訊,也竭力向家屬解釋繁複的行政與司法程序。同時亦將本案發展不定期周知歐盟相關國家,另外也設法透過區域與國際網絡,尋求國際支持與法律資源。

 

20. 若獲得當事人委託,人約盟將代為向聯合國條約機構提出個人申訴。

 

21. 行政院、外交部、法務部、陸委會與海基會在過程中也做了努力,但對國家應否投注更多資源「救人」,有許多疑慮與考慮;我們認為政府應對外公開說明。

 

對政府部門的建議

22. 建議政府從人權角度積極處理西班牙電信詐欺案

與政府不同部門的幾次會議讓我們深深感覺政府比較是從主權、而非人權的角度來處理西班牙案。政府也擔心因為民眾對電信詐騙深惡痛絕,因此不願意太積極介入本案。但本案事實牽涉到非常多重大的人權議題,包括當初前往西班牙是否涉及人口販運、西班牙與中國聯手逮捕的程序正當性、被關押者未獲審判即被長期關押、被引渡前往中國者只知下落不知實際狀況、以及可能遭受酷刑與不公正審判等等諸多人權侵害。

 

23.建議行政部門成立專案小組,處理以下事項:

  1. 協助家屬核實訊息並說明西班牙當地行政與法律程序進度 根據過去幾個月與家屬接觸的經驗,我們發現:當事人與家屬不容易理解複雜的法律程序,而西班牙行政機關、法院發給當事人的文件又因為語言隔閡造成當事人錯誤理解,導致錯誤訊息在幾個監獄之間流竄,又從當事人傳回到在台灣的家屬,使得被關押者人心惶惶,家人萬分擔心卻又無力澄清。未來我們建議應該由政府部門擔負起這樣的功能,例如可以設立專線回覆家屬相關法律問題,以及在第一時間通報意外。
  2. 積極探詢因本案已被引渡至中國者之現況,作為西班牙案以基於酷刑之虞「不得遣返」(non-refoulement) 之重要論證。
  3. 建議政府首先應該針對本案可能涉及人口販運的部分開啟調查。
  4. 未來,如果有家屬要進行歐洲人權法院的訴訟,政府亦應考慮提供法律扶助與資源協助。特別是歐洲人權法院的裁判具有司法拘束力,如果勝訴,既有可能協助個案,也可能為台灣未來面臨相似案件走出除政治角力外新的途徑,值得政府慎重考慮嘗試與個案協助。

[1]目前與人約盟接觸的當事人中,有2017年1月被逮捕者。

[2]https://www.thelocal.es/20161215/spanish-police-arrest-200-chinese-in-telephone-fraud-scam

[3]2016年刑法修正後,電信詐欺已明確納入刑法追訴範圍。

[4]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5]https://www.elmundo.es/espana/2019/02/05/5c549ad121efa0c31f8b45ec.html

[6]律師函之中文翻譯並不精確通暢,需進一步釐清。

[7]據聞西班牙詐欺罪最重可判6年,但多半在服刑3年後可假釋出獄。

[8]https://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23105&LangID=E

[9]不管最後是否受理,聯合國條約機構可以視緊急程度,採取interim measures。另外,為了避免重複與浪費資源,條約機構原則上不受理已經區域機制或其他區域、國際仲裁、司法機關處理過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