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約簡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縮寫為ICCPR)在1966年由聯合國第2200(XXI)號決議通過,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縮寫為ICESCR)合稱為兩公約,在1976年生效。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兩公約內國法化。

公約相關資料及文件

公約本文

任擇議定書

編號 主題 聯合國版
第一號 關於個人申訴 英文/簡體中文
第二號 旨在廢除死刑 英文/簡體中文

施行法本文

一般性意見

編號 主題 聯合國版 台灣官方版
第一號 報告義務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號 報告準則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號 第二條:國家層級的執行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四號 第三條:男女平等享有所有公民與政治權利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五號 第四條:權利克減問題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六號 第六條:生命權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七號 第七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八號 第九條:個人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的權利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九號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的人的待遇問題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號 第十一條:意見自由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一號 第二十條: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民族、種 族或宗教仇恨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二號 第一條:自決權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三號 第十四條:司法之執行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四號 第六條:生命權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五號 《公約》所規定的外國人地位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六號 第十七條:隱私權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七號 第二十四條:兒童權利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八號 不歧視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九號 第二十三條:家庭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號 第七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一號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的人道待遇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二號 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三號 第二十七條:少數群體的權利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四號 關於批准或加入《公約》或其《任擇議定書》時提出的保留或者有關《公約》第四十一條下聲明的問題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五號 第二十五條:參與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權利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六號 義務的延續性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七號 第十二條:遷徙自由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八號 第三條:男女權利平等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九號 第四條:緊急狀態期間的克減問題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號 《公約》第四十條規定的締約國的報告義務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一號 《公約》締約國的一般法律義務的性質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二號 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三號 締約國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下的義務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四號 第十九條: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五號 第九條:人身自由和安全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六號 第六條:生命權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七號 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 英文 /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原則或指引

聯合國囚犯最低待遇限度標準原則(又稱曼德拉原則,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英文/簡體中文
執法人員行為守則(Code of Conduct for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英文/簡體中文

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原則(Body of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under Any Form of Detention or Imprisonment) 英文/簡體中文
關於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受害者獲得補救和賠償權利的基本原則和準則 (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a Remedy and Reparation for Victims of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Seriou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英文 / 簡體中文
曼德拉規則符合性評估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Nelson Mandela Rules – A checklist for internal inspection mechanisms)
英文 / 正體中文(法務部矯正署)

精選個人申訴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文號 意見通過年度 申訴人 國家 聯合國文件 人約盟懶人包
CCPR/C/79/D/1090/2002 2003 Tai Wairiki Rameka 先生等 紐西蘭 英文 刑後強制治療能夠無限上綱嗎?—性犯罪者預防性拘禁個人申訴案例

我國批准兩公約大事記

1967年 中華民國政府簽署(sign)《兩公約》。
1971年 退出聯合國。
2000年5月 前總統陳水扁於就職演說中,表示「新政府將敦請立法院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法典》,使其國內法化,成為正式的『台灣人權法典』」。
2001年至2002年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下設「立法小組」,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牴觸部分之法律效力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權行使法草案》、《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等六個法案。
2007年2月9日 立法院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之歧視公約 (CEDAW)》。
2009年3月31日 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
2009年5月14日 馬英九總統正式簽字批准《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
►相關文件:《兩公約施行法》草案總説明
2009年6月8日 台灣政府將兩公約批准書送至聯合國秘書長處存放(deposit)。
2009年6月15日 聯合國回函表示依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因此無立場接受存放我兩公約的批准書。
2009年12月10日 馬英九總統宣布兩公約及施行法正式生效。法務部公布「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 檢討清冊」。
2010年4月30日 行政院成立十部會人權工作小組,以進行兩公約檢討作業。
2010年12月10日 總統府宣佈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委員18人,以檢討政府機關執行業務的人權狀況、促進台灣人權與國際接軌、未來每年發表國家人權報告。本聯盟發布《一年又七個月來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檢討》報告。
2011年12月9日 本聯盟發布《「兩公約?兩空約?人權大不走!」兩公約兩週年檢討報告》。
2012年-2013年 台灣政府參照聯合國公約審查機制,於2012年4月發布兩公約實施情況之國家人權報告,自行邀請十位具備聯合國經驗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審查(2013年2月25日至27日),從此開啟「在地」模式的報告審查機制。
►更多資訊:2013初次國際審查專區
2016年-2017年 台灣政府於2016年4月發布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邀請十位國際專家於2017年1月16日至18日來台審查,是為第二輪國際審查會議。
►更多資訊:2017第二次國際審查專區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