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無家兒童】

兒童權利之父Janusz Korczak曾說過:「孩子不是明天的人民,而是今天的人民。他們有權受到重視,他們有權平等地受到成年人的溫柔和尊重。應該允許孩子成長為原本該成為的人,在他們之中默默無名的人都是未來的希望。」上篇國家詢查談論到「澳洲,失竊的一代」,這篇我們繼續在赤道的另一端,綜觀澳洲針對「無家兒童」的議題執行了什麼?而澳洲國家人權委員會在這之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此詢查是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中明定的兒童權受保護權所展開的。由時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帶領,另外兩位委員從旁協助,在1987-1989年間召開共21場公聽會、收到超過160份書面文件,並提供以下特定領域的深度資訊:

  • 兒童無家情形發生率之數據
  • 兒童無家之經驗
  • 兒童及青年離開寄養照顧機構(out-of-home care)之情況
  • 無家之原住民及托雷斯海峽群島兒童
  • 兒童無家所造成之社會和經濟成本
  • 因應兒童無家議題之社區發展策略
  • 與兒童無家議題相關之法律問題

此詢查在發表後,受到媒體及公眾的極大關注,它讓澳洲人民察覺到議題的人性面向,並將「兒童無家」的情況從一個社會議題轉化為一項人權義務。

國家詢查的執行範圍,從五個大方向執行:

  1. 調查並報告政府現有為無家兒童和青年設計之計畫和服務是否有效,以及發展相關替代方案的進度。
  2. 檢視過去針對無家兒童需求之報告,以及有關單位回應報告內容所採取之行動。
  3. 指出無家兒童和青年在尋找棲身之所(包含公有住宅或私人租屋)時所遇到的問題。
  4.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調查並報告無家兒童和青年免遭忽視和剝削之受保護權,包括是否能夠獲得收入支持、法律諮詢和法律代理人。
  5. 針對所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該執行的事項提出建議,以解決無家兒童和青年所面臨的問題。

此詢查發現澳洲在當時大約有 25,000 名兒童和青年無家可歸,且有更多人是處於即將流落街頭的風險或於條件極差的居住環境下生存,詢查得出的結論是,這是對受影響之兒童和青年極大的人權侵害。

同時也指辨出無家和其他問題連結,包括失業、性侵害和暴力對待等,並指出政府為無家青年提出妥善整合的資源和服務的不足。

此詢查體認到兒童無家的狀況涉及許多人權議題,且牽扯許多不同部門和公共政策領域,有必要針對無家兒童及青少年之需求規劃完整應對策略,提出了77項建議。

例如:青年住宅服務、教育系統⋯⋯等等。

調查背景:

在1987年,為了協助無家兒童,與各組織協商,針對政策面向進行分析,基於無家兒童問題會影響到兒童及年輕人,因此展開了全國性的國家詢查。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第二十四條:每位兒童應享有家庭、社會及國家為未成年身份所提供的保護,及在《兒童權利宣言》中提到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

參考資料:

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CRC《兒童權利宣言》

參考資料:

Our Homeless children

在看完澳洲的例子之後,那臺灣的無家兒童呢?

在《兒少法》中臺灣會稱為「失依兒童」,是指因各種原因失去父母和其他具有親情關係的成年人正式照顧的12歲以下兒童,或是由於父母亡故,或是由於法律原因不能與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抑或是無法得到成年人的正式照顧,只能由社會中的他人或是機構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除了法律上的正式稱呼外,在一般民間也可稱之為「失家兒」。

參考資料:

認識失家兒

在此次澳洲國家詢查結束後,不僅將無家兒童議題放入公眾視野,而也使澳洲不同層級的政府——聯邦、州、和領地的各級政府實施了新計劃、擴大了現有措施、並增加了為無家兒童和青年的住宿和支持服務的經費;非政府機構擴大了現有服務、開創了新服務。

二十年來,此詢查仍是調查澳洲無家兒童問題的主要權威。該領域所有其他工作都以它為參考指標,也由它衍伸而來。

國家詢查報告讓社會議題能以人權的視角審視、為澳洲政府及民間提供了新的方向,使大眾注意到「人性面向」,像是文中所提及的「高房價影響青年居住權」,在臺灣公布施行兩公約施行法,須遵守及落實聯合國《經社文公約》第11條,而居住權保障的不僅是狹義的財產權,更重要的是確保每個人基本的居住需求獲得「適當」的滿足,但臺灣目前在實務方面相對缺乏,且因長期房產經濟掛帥,土地的「利潤」優先於「居住」,在政策及法令面都相對缺乏居住權的觀點,加上薪資結構性問題,過去二十年薪資僅上漲20%,而房價增長178%,若我們以人權的視角審視,會發現居住權是受到《經社文公約》所保障的,但臺灣在這方面卻是不足。

參考資料:

居住權

青年無屋寄身上流 巢運30年的大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