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失控,行政失職,司法加油!」——某嘉義幼兒園綑綁幼兒案記者會

「老師失控,行政失職,司法加油!」——某嘉義幼兒園綑綁幼兒案記者會

兒童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健全的人格。所有家長都希望小孩能夠平安成長,也能夠應付這個世界上無數的挑戰和困難。對小孩來說,他必須能夠覺得自信、自在,才能夠順利與他人相處。所以,從兒童很小的時候,我們就要尊重他的人格,並且協助幼小的心靈建立自信。

 

因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要求政府「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兒童權利委員會主張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嚴重體罰當然會造成兒童身心創傷,但即使是輕微體罰或不當對待也應當禁止,因為「所有的體罰都是有辱人格的」。兒童雖小,但是卻對教師或其他照顧者對他或其他同學的貶抑、排斥、嘲笑、譴責等情緒極為敏感,父母、老師、其他照顧者都必須非常謹慎。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2 條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而且列出了教育之目的,其中第一項並不是灌輸知識,也不是讓小孩遵守規矩,更不是讓小孩對大人的管教毫不反抗,而是培養人民健全人格。同法第8條第二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兒童人權公約又主張應該保護兒童不受不當對待,對「兒童不當對待事件採取其他預防方式與用以指認、報告、轉介、調查、處理與後續追蹤,以及,如適當的話,以司法介入。」

 

因此教育部應該把上述精神具體落實在所有法律和行政命令中。但《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 3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服務應遵守之規定,其中第五項為「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命令幼兒自己或第三者對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幼兒採取特定身體動作,致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由於「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的條件,讓教保服務人員多了許多辯解的空間。

 

此外,《教師法》僅規定「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才達到解聘之處分,而是否達到「嚴重侵害」,由學校判斷是否要組調查小組,而調查小組的結果,再由教評會審查。

 

再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5 條,「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但教育部一方面擅自把申訴區分為陳情與申訴,放任陳情案被稀釋處理,種種法律和規定,也難以看出教育部禁止一切體罰的決心。

 

由於在我國法律中體罰行為本身不構成罪行,因此家長必須以「傷害」、「妨礙自由」等罪名,才能進行刑法訴訟。若依據教育法規,則僅能採取行政罰,難對不當行為者產生懲罰與禁止效果。本案顯示,對於禁止體罰,在立法、行政、司法都必須更積極,才能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