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一個名為西方護衛隊(Western Guard)的白人至上主義團體,透過誘導民眾撥進其公開電話專線,廣泛傳遞了他們預先錄好的十幾條語音訊息。這些長約1分鐘的語音訊息,內容主要是指稱猶太人正在用各種方式削弱加拿大的國力,像是遊說人民懶惰不工作、鼓勵吸毒與族群通婚,藉由書籍、社會與媒體控制輿情,造成通貨膨脹與高失業率等經濟與社會問題,從而竊取加拿大人的財產,富有猶太人族群。
即使在歷史悠久的民主國家,偏見、歧視與仇恨也無法完全根絕於人類社會。不過,面對二戰以後拒絕承認大屠殺事實的修正主義者,以及六七零年代反猶太、反黑人、反多元族群文化的3K黨與保守主義者,加拿大逐步發展出管制仇恨性言論的法規。1966年,聯邦議會決定將鼓吹屠殺、公開煽動或促進仇恨、出版仇恨文宣等行為皆納入刑法規範。
然而,當西方護衛隊這類團體開始利用電話的便利來傳遞仇恨言論,這種一對一的「私下談話」便難以援用刑法加以遏止。因此,1977年通過的《加拿大人權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不只訂定各種應當禁止的歧視理由與行為,更特別在第13條闡明:若是透過電信通訊方式傳遞帶有仇恨(hatred)與蔑視(contempt)意味的訊息,且可識別為針對特定個人或群體之身分或特性者,同樣構成歧視。違反者除了必須停止散播仇恨的行為,最高還需賠償受害者2萬加元或罰款1萬加元。
本專欄前兩回介紹到,《加拿大人權法》也在聯邦層級設立了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ssion)與人權法庭(Human Rights Tribunal)兩個獨特機構,為人民開啟一條更為便利的求助管道。而在加拿大人權委員會正式開始運作後,很快便收到民眾對於西方護衛隊的申訴,該組織領導人John Taylor也成為人權法庭審理的第一樁仇恨言論案件的當事人。
人權委員會與人權法庭皆認為,西方護衛隊的行動已經構成基於種族和宗教的仇恨與蔑視,但是Taylor對此決定感到不服,堅信自己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不只拒絕停止營運該電話熱線,甚至在坐了一年牢、出獄之後仍然重操舊業。援引加拿大在1982年制定的《權利與自由憲章》,Taylor一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控訴《人權法案》第13條違反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結果,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人權法案》第13條並無違憲之虞,因為《權利與自由憲章》第1條亦強調: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所能合理接受的情況下,憲章所保障之權利仍可受到法律明文限制。也就是說,言論自由不得無限上綱,而《人權法案》的立法目的乃是禁止歧視與促進機會平等、避免仇恨傳播造成之傷害,這既是正當合理的目的,而且也符合比例原則。大法官強調,仇恨言論的散播不只會傷害特定個人與族群的尊嚴,更將威脅與侵蝕整個社會的多元與平等根基。
Taylor案於是成為加拿大仇恨言論管制的指標性案件,也讓人權委員會與人權法庭有機會在打擊仇恨言論上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例如在1996年的Zundel案中,人權法庭注意到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使得仇恨言論得以更加迅速傳播,因此《人權法》第13條所謂的電信溝通(communicate telephonically)擴張解釋為應當包括網路,這也促成聯邦議會在五年後順應修法。
然而,《人權法案》第13條卻也成為保守派長期大力攻擊的對象,例如以捍衛言論自由之名的Stop Section 13倡議行動,即直指人權委員會是「加拿大最嚴重的自由威脅」;前任加拿大人權委員會主委Jennifer Lynch甚至收到死亡恐嚇。
另一方面,部分支持管制仇恨言論的法律學者與人權工作者也指出,《人權法案》訂定的管轄權限與處理做法確實也有尚待改善之處,例如人權委員會未能有效遏止浮濫控訴、降低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不必要干擾。又,若能完善刑法對於仇恨言論的管制能力,那麼警檢與刑事法院體系或許將會比人權委員會和人權法庭更適合調查判定仇恨言論的傷害、追訴刑事責任,同時也能避免體系上疊床架屋的問題。事實上,受到加拿大刑法所管制的仇恨言論類型,近年也已經從原先限定的膚色、種族、宗教與族裔四類,擴大至對性別、性傾向與身心障礙者的保護了。
在這樣的多方爭議下,《人權法案》第13條最終不敵媒體輿論,於2013年遭到重回國會多數的保守陣營修法廢除。即使加拿大人權委員會近年無法再根據該條規定受理相關申訴(註:有些州的人權委員會仍可根據州法權限受理相關申訴,如薩斯喀徹溫省的Whatcott案),這並不表示加拿大的人權機構就此失去了對抗仇恨言論與仇恨犯罪的決心。
特別是從警方回報的數據來看,現今加拿大每年都仍有超過一千件仇恨犯罪發生,而且八成都是針對種族與宗教因素,令人權委員會感到相當擔憂。現任主委Marie-Claude Landry近年便多次提醒聯邦政府應採取行動、促進社會的真正融合,同時也向公民社會呼籲: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見證仇恨、種族主義與排外情緒,無論多麼幽微,也絕對絕對不能保持沉默。我們必須積極反抗,點出他、指出他、評論他,讓身邊的親朋好友與更多人都能清楚明白:這些並不容於我們的價值觀。
不過,2018年初的報導指出,在民間倡議下,現今加拿大自由派政府亦有重新恢復《人權法》第13條的考慮,這顯示了言論自由與維繫平等的困難思辨事實上仍在持續進行。究竟如何劃定那條細致的界線,在讓民主社會保持健康辯論風氣的同時,避免恐懼與仇恨隨著隙縫蔓延、侵蝕多元的社會根基?無論未來發展走向如何,加拿大的經驗都相當值得我們借鏡。
註解與參考資料
- Richard Moon. 2008. Report to 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Concerning Section 13 of the 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 and the Regulation of Hat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 同上。
- 圖片原始來源:The FreedomSite Blog「歡慶」《人權法案》第13條遭到廢除的文章。
- 本篇共同作者:陳威志(台北大學法研所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