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機構
自1993年到2019年初,全球國家人權機構的數量已從20多個增加到100多個。然而,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sia Pacific For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APF) 秘書處主任Kieren Fitzpatrick表示:「儘管數量持續增長,但對於國家人權機構之定位、作用以及其在政府與民間社會之間的獨特角色,仍然存在困惑。」有鑑於此,APF發佈了兩套「系列說明書」(fact sheets),分別為「了解國家人權機構」以及「人權侵害之調查」,以簡單易讀的方式,介紹國家人權機構之角色和功能。
「隨著世界各地人權侵害狀況越發嚴重,強大、獨立且有效的國家人權機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重要。這些概況介紹說明了國家人權機構為使人人皆享有人權,可以、且應該做的事。」—— Kieren Fitzpatrick。
台灣於2019年底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NHRC)將於2020年8月1日開始運作。為提升大眾對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認識,人約盟與APF合作,將其編纂之說明書翻譯成中文,於本站發布提供大家參考,一同切磋學習。
第一個系列說明書共11篇,除簡介國家人權機構和《巴黎原則》外,亦說明獨立性為推動變革的關鍵,以及應優先考慮較易受人權侵害之族群,如婦女和女童的權利。此系列亦涵蓋了國家人權機構的主要職責和職能,包括提供建議、推行人權教育、人權監測、申訴處理、介入法院程序、進行國家層級之合作、參與國際人權體系等。
全文下載 APF 授權翻譯的《系列說明書一:瞭解國家人權機構》,或於下方依主題檢視。
• 國家人權機構在協助各國履行其國際法義務上,擔任重要角色。
• 國家人權機構不同於非政府組織與國家機關,例如國會和法院。
● 國家人權機構可提供意見給與人權議題相關之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單位、或個人。
● 國家人權機構應追蹤其建議,並對其實施狀況進行倡導、監督和報告。
● 國家人權機構在處理申訴時,通常依循相似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步評估、調查、調解、移交或報告。
● 許多國家人權機構主動(suo motu)對侵犯人權之行為進行調查。
• 「A級」之國家人權機構能夠參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之所 有活動,並且幾乎能夠參與普遍定期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的所有 階段。
• 所有國家人權機構都能協助「特別程序」之活動,尤其是國別訪問(country visits) 。
• 所有國家人權機構都可以參與條約監督機構的各方面工作。
• 《巴黎原則》要求國家人權機構在法律、成員資格、運作、政策和資源控制方面具有獨立性。
• 《巴黎原則》亦要求國家人權機構具有廣泛職權、組成多元、廣泛功能、充足權力、充足資源、採用合作方法、並與國際機構互動。
• 完全遵守《巴黎原則》將使國家人權機構得到國際認可。
• 有效的人權教育需要就國家人權機構之主要目標群體、教育形式、教育手段和方法 做出策略性決定。
• 人權教育是一項專長活動,需要國家人權機構具備專業培訓員、促進者和教育工作 者。
● 國家人權機構通常會在其認為某案涉及重大人權議題且若不介入則無法得到適當回 應時,介入法院的訴訟程序。
● 透過介入法院,國家人權機構發揮重要的教育功能,並促使法律朝符合國際人權標 準之方向發展。
• 國家人權機構需要找出該國中有較高風險會受到人權侵犯的群體,並針對其需要制 定計畫。
• 促進性別平等以及婦女和女童之權利應是所有國家人權機構的優先事項。
• 國家人權機構可以採用不同機制來支持和回應特定群體,包括指定國家人權機構成 員、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s)、工作小組(staff units)、聯絡人或諮詢小組。
● 真正的獨立性,除了《巴黎原則》訂定之正式要求外,亦需要獨立思考。
● 國家人權機構可以主張在其設置法中加強對其獨立性之保障。
● 國家人權機構的監測可以集中於該國境內的人權狀況,不論是整體、與特定權利相關、或關於人權侵犯風險高之拘留場所。
● 監測應有助於國家人權機構根據基礎數據並利用可靠的指標與目標,來評估隨時間改變之人權狀況。
• 國家人權機構應與國會、政府、司法部門、非政府組織、媒體、專業法律協會和教 育機構等進行聯繫。
• 國家人權機構應制定一項戰略計劃,闡明其合作與參與的範圍,使內外皆清楚其優 先順序和行事方法。
調查人權侵害是國家人權機構的重要功能,除了針對個案進行調查,國家詢查是一種「系統性調查」的手段,用來揭露系統性/結構性人權侵害的複雜面貌。(請參看人約盟另行翻譯之:系統性人權侵害之國家詢查手冊)此系列說明書提供有效調查人權侵犯指控之原則和良好作法,並說明調查過程的關鍵要素,包括調查計畫、資訊收集、記錄、整理和評估、面試技巧、證據處理等等,以符合國際標準。此系列亦探討國家人權機構可以採取之步驟,以確保在調查前後都考慮到當事人保障、性別、文化差異等問題。
全文下載 APF 授權翻譯的《系列說明書二:人權侵害之調查》,或於下方依主題檢視。
● 調查權應在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之法律中明定。
● 國家人權機構需有足夠的資源以即時進行調查。
● 調查人員須接受培訓,並具備適當經驗。
● 國家人權機構調查小組之組成應反映社會之多元性。
● 把尋找和聯繫可能證人的每一步記錄下來是重要的。
● 一般來說,面對面訪問是收集證據最有效的方法。
● 其它進行訪問和收集資訊的方式包含視訊、電訪、即時訊息或電子郵件、團
體訪問、以及問卷。
● 有些證人曾經歷創傷,應小心不要造成二度傷害。
● 國家人權機構必須規劃如何有效保護提供證據之吹哨者。對於該證據能做到什麼保密程度,國家人權機構必須態度透明。
● 不要完全相信專家證人所言。檢測、質疑並評估。
● 在安排訪問時,應向證人尋求紀錄文件和其他證據。
● 參與訪問者之人身安全永遠是最主要的考量。
● 一些證人會在與調查團隊首次聯繫時要求保密。
● 主訪者需具備與調查相關之專業、地位和知識。
● 在訪問開始前整理好所有文件,以及所有訪問時可能使用之設備、錄影器材或筆記。
● 訪談不宜超過三小時。若需要更長的時間採訪,則應納入休息時間。
● 國家人權機構應審視當前做法,並在調查過程納入性別觀點。
● 國家人權機構應將女性納入調查設計與調查團隊中。
● 國家人權機構應將性別平等納入調查進程的所有階段,包括最後報告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