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星期三 x 第二次衝擊!一個司法實務工作者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觀察

Start time 2018-01-17 19:00
Finished Time 2018-01-17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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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台灣政府從2009年開始透過國內立法模式讓《兩公約》在地生效,為台灣的人權發展開創一頁新局,那麼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的制訂與通過,大概可以稱之為「第二次衝擊」了。

比起其他公約的《施行法》,究竟這部《CRPD施行法》到底有什麼創新與震撼之處呢?

根據該法第8條與10條規定,如果有一名身心障礙者認為,她/他在CRPD等公約中應獲保障的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時,便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更重要的是,即使政府動作慢半拍,遲遲未能改善那些牴觸公約的法律與行政措施,此時也「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正因如此,2017年8月,當桃園地方法院的孫健智法官做出一份裁定,認定現行《精神衛生法》規定與CRPD保障「人身自由與安全」的意旨不符、不予適用,因而裁定停止一名精神障礙者的強制住院措施時,隨即引發醫學界與法律界的一番大論戰。可以想見的是,如果未來有更多勇於適用人權公約內涵的執法者,勢必會為台灣社會帶來更多思辨、掀起一波又一波的改革浪潮!

作為2018年新春重頭戲,人權星期三特別邀請到這位「衝擊性滿滿」的孫法官,與大家分享他作為一位司法實務工作者的觀察,歡迎大家一起來擦撞火花!

延伸閱讀:

2017年11月CRPD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中,五位國際專家於第42、43點明確指出:

「精神衛生法的內容與適用,特別是強制安置及治療等制度,恐已侵害身心障礙者之人權。現行精神衛生法容許將身心障礙者強制安置於醫院、機構及社區,但所提供的程序保障不足,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要求針對此類處置實施行政審查。以及國家可宣稱身心障礙者具有照護、治療或安置需求,基於潛在危險剝奪其人身自由。」

因此,五位專家建議,我國應修訂《精神衛生法》在內的相關法規及政策,禁止以身心障礙為由而進行強制安置,並設置程序保障機制(a system of procedural safeguards),包括立即性的法律協助及自願知情同意規定;也建議我國根據 CRPD 第 3(a) 條「自由作出個人選擇」之自主原則,徹底禁絕以一個人「實際上」或者「被認為」具有「損傷」(impairment)而剝奪其人身自由。

更多資訊,歡迎閱讀人約盟【CRPD星期天】專欄第12回「人身自由與安全」:http://wp.me/p7hiYR-pg

 

  • 講者:孫健智法官(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 時間:2018/1/17(三)19:00-21:00
  • 地點:台北市身心障礙會館5樓(無障礙場地)
  • 主辦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 報名網站:https://goo.gl/CJxmbd
    (如需安排聽打、手語翻譯,請於一週前報名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