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故事(三):國家酷刑防範機制在警察局
◎圖:scott webb on pexels
◎文:崔寶維(捷克籍律師、學者,曾任職於捷克酷刑防範機制)[i]
當一個人的自由受到剝奪,通常也是他最容易遭到恫嚇或虐待的時候。就算一個人是因為觸犯法律而遭到逮捕,這也不代表警方(作為代表國家的執法者)在合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時,就不用尊重其他的基本權利。因此,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NPM)應監測警方拘留人民的程序與地點。
從2006年設立以來,捷克NPM已走訪超過96所警察局與300多間拘留室,而且所有訪視行動都是突襲展開。除了全面檢查警局內的拘留室、用於搜身的房間以及周邊其他場所,NPM團隊的律師也會檢視拘留室應有的基本設施設備、拘留的管理與安排方式、被拘留者的相關文件檔案,並與負責巡守拘留室的執勤人員或員警對談。除此之外,被拘留者在搭乘警車的過程中同樣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這也屬於NPM應監督的「拘禁場所」(places of detention)。
發生在警局的不當對待事件,比預料的還要少?
其實,近年捷克NPM並未在警局拘留室中發現嚴重到足以構成酷刑或不當對待(ill-treatment)的事件,這一部分可歸功於下列幾道制度面的保障。首先,無論是警局拘留室的環境或者警察的執法權限,都有明確而詳細的法律框架來規範;若被拘留者遭到不當對待,亦有權向監察使、檢察官、警察督察機關[ii]、非政府組織等監督單位提出申訴。NPM所扮演的角色則是能進一步強化這些成果,確保國家長期且持續維持一致的實踐。捷克的警察須定期接受NPM的培訓、瞭解如何避免酷刑的發生,而且當警方知道NPM隨時都可能前來突襲訪視時,也較不容易存在僥倖心態。再加上捷克的NPM設在監察機構下,從監察使收到的相關申訴案件中,也可以歸納出一些重要資訊與知識,幫助NPM更好地規劃其行動策略,並聚焦在最普遍與系統性的問題上。
有兩起發生在2010年的不當對待事件仍值得一提。其中一個案件涉及的是在拘留期間被剝奪所有醫療協助的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即便警察知道他的病情十分嚴重,卻沒有提供任何治療或給予他正在服用的藥物。第二個案件的當事人則是在拘留室中遭到警方捆綁,反綁在背後的雙手還被向上拉,抵在牆上的一個圓圈,他的腳也被綁帶捆住。這個案件隨後告上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最後法院認定捷克政府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的規定(參見Kummer v. The Czech Republic案)。
即便近年發生在警局的酷刑或不當對待事件比預期的還少,捷克NPM也沒有因此掉以輕心,而是繼續努力找出並試圖填補潛在的死角與漏洞,以降低被拘留者遭到酷刑或不當對待的風險。我可以舉出不少已經被捷克NPM列入觀察清單的做法,比如:警方未能向被拘留者提供權利說明書、未能保證他們與律師會面的機會,又甚至是沒收他們的拐杖或眼鏡等醫療用具,或者未能提供衛生紙或牙刷等基本盥洗用品以及熱的食物。
另一方面,捷克NPM也特別關注外籍人士在警局拘留室與看守所受到的待遇以及非法移民被驅逐出境的過程,特別是警察護送期間。有許多原因使得移民的處境相對更加弱勢,例如他們在遷徙過程中更容易受到人口販運或其他犯罪活動的威脅;面對警方時,語言上的隔閡很可能會使移民更難瞭解與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表示醫療上的需要;他們通常也是經濟上的弱勢。
爭議中的做法:進入拘留室前的搜身程序
隨著一個社會對於人性尊嚴與權利認知的演進,許多過去行之有年的合法程序與做法,從今日的角度看來也未必仍跟得上時代。在捷克,被警方拘留的人在進入拘留室以前,必須接受搜身檢查。NPM發現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有許多警察局採取的是全面性的脫衣搜查,過程中將直接接觸或觀察該人的裸體,其穿著的衣服與隨身物品也會受到檢查。
捷克NPM認為,這種搜身方式嚴重侵害了一個人的人性尊嚴,而且也增加了不當對待的風險。即便警方認為這是安全考量下的必要,但NPM認為仍有侵入性較低的搜身方式。NPM建議,原則上,不應要求人們同時脫掉身上所有衣服。例如,警方可以先要求對方脫掉腰部以上的衣服,檢查完後穿回上衣,接著才脫掉其他的衣服。如有任何例外且必要的情形,警方也必須適當紀錄下來並提出理由。
然而,NPM發現某些警察局的做法是,不問涉嫌情節輕重與個案情形,一律要求所有進入拘留室前的人士都必須接受全面搜身。搜身的過程包括蹲下一次或數次,以便檢查肛門是否藏有物品。NPM強烈譴責這種全裸蹲下搜身的做法。根據歐洲防止酷刑委員會(CPT)制定的標準,唯有當警方有合理理由懷疑一個人身上可能藏有可能用於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物品、或者是存在犯罪的證據,而一般的搜身檢查難以發現時,才能例外動用這樣的檢查方式。因此,捷克NPM建議警察局長檢討一律要求所有遭到拘留人士全裸蹲下檢身的做法,並且進一步發布書面說明釐清警方可以進行徹底的蹲式搜查的條件,以減少警察恣意行事的餘地。
捷克NPM將上述調查發現與建議詳盡寫成一份特別報告,並提交給警察局局長,並提供對方30天的回應時限。警察局長僅只回覆簡短的一封信,表示拒絕接受上述兩項建議。他主張現行法律已為被拘留者提供了足夠的人權保障。相反,他建議最好給警察自由裁量權,以評估所選擇措施的必要性和適當性,不宜發布針對可能發生的所有可能情況的指示。
由於NPM的建議並不具有拘束力,它僅能透過說理的方式與建設性的互動來影響警方的思維。即便捷克國內法不認為這有問題,但是NPM仍然可以整理與分析其他國家的法規、國際人權標準,歐洲人權法院的有約束力的判決與專家意見,致力將更進步的觀念引進國內。雖然目前搜身的程序尚未獲得改善,但是捷克NPM拋出了對話與反思人性尊嚴的機會。
註解:
- 本文為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的旅行手記(NPM Travelbook)專欄系列文章,由捷克籍律師、台灣民主基金會前博士後訪問學人崔寶維(Pavel Doubek)撰寫,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蔡逸靜編輯與翻譯為中文。原文同步刊登於本聯盟英文版網站。
- 在台灣,內政部警政署與移民署也設有內部督察機制。不只警政署設有督察室,各警察局也設有督察局/組,受理警方違法濫權的申訴案件,並有權進行懲戒。詳見《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