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少數擔任國家人權機構的研究型單位:德國人權中心小檔案

全球少數擔任國家人權機構的研究型單位:德國人權中心小檔案

【編按】三月份專題|德國人權中心|上一回為大家介紹了德國人權中心致力消除種族仇恨的努力,不過讀者可能很快就會開始好奇:這究竟是個什麼樣的機構?它長什麼樣子?它負責推動什麼樣的人權工作?有什麼樣的人待在這個機構中工作呢?在進一步瞭解德國人權中心的更多努力事蹟之前,本回先來了解一下它的背景小檔案吧!

 

德國人權中心:歷史沿革

「德國人權中心」(德文:Deutsches Institut für Menschenrechte,縮寫為DIMR;英文:German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縮寫為GIHR)成立於2000年,為德國官方認可之國家人權機構。

受到聯合國與歐洲理事會等國際風潮的鼓勵,德國聯邦議院(Deutscher Bundestag)在2000年12月7日做出應當設立一個獨立的人權中心的決議,由該機構擔任連結與支持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橋樑與觸媒。隔年3月8日,「德國人權中心」作為一個非營利性質的立案組織正式創立,並由來自德國聯邦議院人權與人道主義援助委員會的2位代表、非政府組織網絡「人權論壇(Forum Menschenrechte)」的3位代表、有關國際組織、學術界與傳播媒體之獨立專家各1位,以及由德國聯邦政府提名之1位代表共同擔任9位創始委員。

雖然德國人權中心乃是根據民法正式設立的組織(類似我國的社團法人),基本上可以排除政府單位對其內部決策運作的干預。但是德國人權中心自2001年成立以來,雖多次接受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ANHRI)評鑑,但都僅獲得帶有保留空間的A(R)地位(”accreditation with reserve”),其中一個關鍵原因,正是因為其設立基礎僅有聯邦議院的一份決議支持,這難以滿足《巴黎原則》要求之獨立性保障。

一直要到2015年7月《德國人權中心法律地位與職權法(DIMRG)》 的通過,德國人權中心才終於獲得符合《巴黎原則》要求之正式立法依據,而德國人權中心之會員大會(General Assembly)也相應修正了《德國人權中心章程》,更具體化規範其組織架構與運作細節,並且在同一年終於獲得國際評鑑A等地位(充分符合《巴黎原則》)。

 

德國人權中心:組成與架構

德國是全世界少數以「學術型研究中心」作為國家人權機構的國家,但是在2015年的修法改革後,目前德國人權中心自我定位為一個「反映政府/非政府組織對人權議題的多元觀點」、「以公民社會為成員主體」的機構。所有「承諾保護及推動人權之自然人與法人」皆可申請成為組織一員。截至2017年4月,已有78個個人及團體申請成為會員。一般而言,研究中心的決策成員僅負責制定整個機構開展工作的總體方針,具體而細節的決策工作則交由專業人員進行。

根據德國人權中心章程規定,「董事會(board of trustees)」的18名成員乃是德國國家機構的決策層級單位,而全體會員組成之「會員大會」有權選舉其中6位董事會成員,監督其行事。另聘兩名「執委會(board of directors)」成員統籌執行工作。因德國人權中心的學術性質使然,目前歷屆兩任執委皆由學者擔任,而副執委則由具有管理經驗之人權行動者擔任。工作團隊另有五六十位來自多元訓練背景的工作人員組成,包括法律學、政治科學、人類學、教育學、歷史學與具備學術訓練之社工人員等等。

目前德國人權中心設有五個主要部門,分別是:

  • 德國/歐洲人權政策(Human Rights Policies Germany/Europe)部門
  • 國際人權政策(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olicy)部門
  • 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部門
  • 國家《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監測機制(National CRPD Monitoring Mechanism)部門
  • 國家《兒童權利公約》監測機制(National CRC Monitoring Mechanism)部門

 

德國人權中心:工作重心

德國人權中心的宗旨是讓政府部門與社會大眾瞭解德國國內外的人權狀況,並為防範人權侵害及促進與保護人權的整體工作做出貢獻。為達成這些目標,國家人權機構採取的主要行動可以歸納為四個面向:

(一)以研究為基礎、以人權為導向的政策諮詢

作為學術單位,德國人權中心展開與鼓勵許多有助於制定防範、避免與處理人權侵害之策略的相關研究。同時又因該中心之政策實務取向,得以提供政治代表與社會大眾相關人權諮詢意見與行動策略建議,促進學術界與實務界的對話。舉例而言,隨著越來越多人質疑國家反恐大旗下可能造成的人權問題,德國人權中心近年致力發展一套可用於檢視政府維安措施的人權標準,同時也鄭重呼籲政府應堅決反對酷刑的使用。

德國人權中心每年都會向聯邦議院提出年度人權報告,根據法律規定,聯邦議院有義務對這份報告作出正式回應。此外,在獲得額外的特定資金的前提下,德國人權中心也可以協助聯邦政府草擬第三國的人權分析報告;或者是分析歐洲與德國政策制定(尤其是發展政策)對夥伴國家之人權狀況的衝擊,中東與北非地區(MENA)尤其是德國官方關切的熱點。

德國人權中心相信知識是建立人權工作之能力發展的根本基礎,因此建立了詳盡的網路資料庫與實體圖書館,彙編國際與區域之多邊人權機制之相關條約、判例法、決議與文件,以及德國國內外之人權侵害狀況與發展等,希望能改善國會議員、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學術機構、新聞媒體、法律執業者與有興趣之社會大眾的資訊近用管道,更加熟悉國際人權規範的價值論述。

(二)國際人權公約的監測

德國人權中心分別在2009年與2015年開始額外承擔《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的監測工作,這部分將會在下回文章中進一步為大家介紹。

(三)人權教育

德國人權中心相信,必須透過教育才能及早喚起大眾心中的真實關懷,讓德國成為一個由人權價值驅動的開放批判性社會。人權教育的一大挑戰在於,如何讓各式各樣背景的專業領域人員,都願意踏出本位去理解人權跨領域的本質。因此,人權教育的概念涵蓋「教導人權知識」(人權教育的內容)、「以符合人權的原則來進行教育」(人權教育的方法)以及「為了賦權而教」(人權教育的目標)。

在教育工作上,德國人權中心主要是從第二線的角色提供其他機構相關訓練的支持,例如:建立人權教育的國家級協調中心(參照聯合國祕書處於A/52/469號文件中的建議),為警政、獄政與精神機構等敏感領域編訂人權教案與教材,為學校課綱規劃提供想法,協助發展人權相關議題與國內衝突解決的之能力;舉辦人權相關活動、研討會與座談會等等。每年夏天,德國人權機構也舉辦為期一週的「人權學院」,招募任何對人權有興趣的個人與團體參加。

(四)國際合作

為了適當履行其職責、或者是有需要進行經驗與知識的交流時,該中心也積極參與國際工作,包括與聯合國、歐洲區域的人權機構(例如歐洲理事會、歐盟基本權利署)以及其他國家的人權機構的互動往來,例如:主動參與在國際人權公約的起草與法理發展,包括向各個有權審查德國政府國家報告的條約監督機構提交「平行報告」,或者是像上一回介紹的一樣,向個人申訴案件提交「法庭之友」意見。實際上,德國人權中心也曾經聯合其他人權機構參與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的案件。

另一方面,德國人權中心同時也是歐盟基本權利署(FTA)跨國比較研究「FRANET網絡」的據點之一,負責有關下列九個領域的本土法律研究:種族主義、歧視、受難者的補償、兒童權利、庇護與難民、簽證與邊境管控、內部維安與資料保護、歐盟公民在民主機制的參與,以及近用司法的管道。這些研究的成果都成為歐盟研擬跨國人權政策框架的重要基石。

整體而言,以研究分析與政策建議為本位的德國人權中心,整體推動工作偏向人權的「促進」,也就是傳播與強化整個社會對於人權的價值信仰,但是在具體個案的「保護」面向上相對缺乏施力點。它並不像一些國家的人權機構一樣,能夠履行監察機構的職能(德國另設有監察機關),既無權針對具體申訴情況展開調查,也不能針對任何個案提供法律意見。儘管如此,該機制之工作人員仍盡力協助民眾轉介至適當的法律諮詢服務,或者提供法律扶助。例如,2011年,當沙烏地阿拉伯駐德大使爆出苛刻印尼籍女工的醜聞,德國人權中心便決定協助支付本案的訴訟費用,希望能讓那些濫用外交豁免權保護的外交人員,能夠為人權侵害事件負起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1. 德國人權中心網站
  2. Spiegel報導,2011年6月27日,“License to Exploit: Servant Abuse Case Could Challenge Diplomatic Immunity”
  3. Rudolf, Beate. 2011. “The German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 Nova Acta Leopoldina, 113(387):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