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移工,不要替移工決定」

「沒有移工,不要替移工決定」

文/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4月29日中午,勞動節前夕,中選會外集結幾百位來自菲律賓、越南、印尼移工與本地勞工與人權團體,要求移工有權參與「公民」投票,針對攸關自身權益的政策與法律表達立場。非公民要求參與公投並不荒謬:雖說政治權傳統上僅得由公民行使,但近幾年來許多歐洲國家對是否開放有久居事實之外國人參與選舉、被選舉或公民投票有諸多討論。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沒有我們不要替我們決定),是人權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自我決定與公共參與原則。在一個正義的社會,每一個人,包括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移工朋友,都應享有平等的機會,取得必要的資源,有意義地去參與會影響他們生活的決定。這包括:在個人層次,可以決定自己要為誰工作、在哪裡工作,在群體層次,有權利參與會影響到不分本勞、外勞的勞工政策、社會保障政策……種種的集體決定。

 

要促成移工朋友的自我決定與公共事務參與,政府有責無旁貸、不可迴避的責任:

1. 移工能自由轉換雇主是公平遷徙(fair migration)與公平雇用(fair recruitment)的重要核心。在台灣,無法自由轉換雇主是許多與移工有關悲劇的源頭,我們要求政府根據相關國際勞工公約與建議書的規範,修改就業服務相關法規,讓移工能在善意(good faith)的前提下,自由轉換雇主。同時,政府首先應該公開與移工母國簽訂之雙邊協定,同時必須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提供之模範協定(model agreement)以及2016年通過的關於公平雇用的一般原則與操作指引,全面檢視與移工母國簽訂之雙邊協定,使相關協定能符合國際人權法規範。

2. 投票並非、也不應該是參與公共事務之唯一路徑。移工與非公民就算無法透過選舉與被選舉來表達意見,政府也必須提供正式與非正式管道,讓60多萬移工能實際參與與他們權利切身相關的公共事務決策。要確保移工的結社權與公共參與,我們認為政府應該投注資源在移工的組織化(這樣的組織化不限於《工會法》上的工會),以及除了文化參與與展演外,也必須顧及移工公民與政治權的培力。

 

1886年5月,幾十萬工人集結於美國芝加哥市中心要求改善工作待遇,實施8小時工作制。100多年後的台灣,日做8小時竟如天邊雲朵遙不可及。移工與本國勞工勞動條件唇齒相依,任一方的勞動條件下墜,另一方絕對跟著向下沉淪。所有勞工,不分行職業、不分國籍、性別、種族,必須團結,共同爭取並落實合理勞動條件;而政府則有義務積極培養勞動者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並且在政策形成過程讓勞動者實質參與。

 

(本篇投書亦刊登於蘋果日報,亦感謝資料照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