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2023/10/18 障礙者平等近用司法程序

【活動側記】2023/10/18 障礙者平等近用司法程序

10/16-20,人約盟邀請英國訴訟律師 (barrister) 兼利茲大學法學教授Oliver Lewis來台進行一系列講座。Lewis律師曾擔任台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第二次國際審查的審查委員,亦曾協助東歐、東非多個國家的障礙者進行訴訟,對於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與CRPD間的落差,有許多了解。這次來台,Lewis律師主要針對CRPD第13、14條,障礙者平等近用司法權利,以及《精神衛生法》修法後,強制住院之法庭審理進行演講與討論。CRPD第13條要求締約國保障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和參與司法體系。第14條則要求締約國不得剝奪障礙者的人身自由與安全。障礙者可能在司法體系中扮演任何角色,舉凡原告、被告、證人、律師、法官,乃至於台灣剛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都要保障障礙者可以實質參與。在10/18演講中,Lewis律師具體針對聯合國新推出的指引,以及台灣《精神衛生法》修法內容,進行國際作法之經驗分享與討論。

 

障礙者如何參與司法體系?

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於2019年推出《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Access to Justice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列出如何保障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的十項原則。Lewis律師首先指出,這份原則與指引特別提及障礙者在法庭中意見表達的權利,障礙者提出的意見與證據,應能被法院納入考量。為了落實這項權利,政府應培訓各種利害關係人,包含警察、監所人員、法官等,讓他們知道該如何與障礙者進行有效溝通。

 

Lewis律師接著提及原則中三個重要的想法。第一,司法程序並不僅發生在法院,也包含社區、警局或監獄等,且司法程序所涉類型本身也很多元,例如民事糾紛、刑事犯罪等。正因為司法程序有各種面向,如何提供資訊、支持障礙者參與,也因此有很多種方式,例如可以設計無障礙建築、提供易讀版文件、為情緒容易受影響的人安排不同的等待室,也可以延長休息時間、放慢講話速度、預錄證詞,這些措施都能使障礙者更順利地參與司法程序。

 

第二,Lewis律師介紹了大英國協已存在的「司法中介人」 (justice intermediary)角色(人約盟曾針對司法中介人翻譯入門工具包)。當障礙者因為資訊不足、情緒壓力等原因,面臨理解與意見表達的阻礙時,司法中介人可以協助障礙者在法庭進行溝通。司法中介人可以協助當事人了解司法程序,比如回答法官的提問、作證、撰寫書面陳述等;也可以向法庭表達當事人的需求,進行合理調整。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中介人不是律師,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僅負責詮釋與傳遞訊息。司法中介人也與台灣目前正在推行的「司法詢問員」不同。司法詢問員的目的是為了取得脆弱證人的證詞,在取得證詞的過程中會關注當事人的作證能力、情緒壓力,避免因不清楚、誘導式的詢問技巧,污染了證詞。司法中介人則沒有這麼強的目的性,僅是為了確保參與過程有效溝通,無法過濾或改變當事人原本說的內容。

 

第三,Lewis律師提及律師在協助障礙者參與司法程序的重要性。律師角色是幫助當事人了解問題,並回應法庭的提問。身為律師,你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求,調整說話的語調、用詞、問題的長度,避免詢問太複雜、誘導性的問題。Lewis也提及英國的例子。在英國,如果律師發現當事人無法聽從、給予指示,是有責任向法院申請鑑定。法院會評估當事人能否了解訴訟程序,能否進行溝通、做決策。若鑑定發現當事人無能力,法庭接著會指派「訴訟朋友」 (litigation friend),代表當事人做陳述。訴訟朋友可能是障礙者的親屬、事務律師,或是第三方的非政府組織或倡議人士。Lewis律師提及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 的名言:「律師要根據證人的需求調整,而不是證人配合律師。」重申律師作為協助者的角色任務。

 

Lewis律師最後回顧了台灣CRPD第二次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委員們在第64至67點提及近用司法權。法務部與司法院目前仍未充分考慮障礙者在司法系統中的需求,也沒有制定足夠措施解決障礙者在近用司法時面臨的不利處境。委員們建議司法院發佈指引,協助法院工作人員了解如何與不同障礙者溝通。第65點更提及在疫情期間,有些精神醫療機構會限制律師與當事人溝通,這是不可被接受的。

 

《精神衛生法》強制措施改革

各國精神衛生法都有清楚列出強制措施的要件,但站在人權法的角度,由於強制措施涉及個人人身自由的侵犯,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剝奪自由、保護措施該如何進行,定義應盡量狹窄、清楚。台灣《精神衛生法》於2022年進行相隔超過十五年的大修法,其中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由法官、精神科醫師、病人權益團體共同裁定,且一次強制住院時長不得超過60天。Lewis律師首先檢視《精神衛生法》第59條中關於強制住院的四個要件,包含:「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屬於嚴重病人」、「符合必要性」以及「有自傷或傷人之虞」。

 

首先,當事人必須是精神疾病患者。Lewis律師提及,台灣對於精神疾病的定義可能排除或納入了某些族群,比如人格障礙被排除、智能障礙被納入等,這不僅與國際標準不一定相同,也還有很多討論空間。第二,當事人還必須是精神疾病的「嚴重病人」,呈現與現實嚴重脫節的狀態。Lewis律師表示,第一次讀到這個要件時,不明白「與現實脫節」是什麼意思?是無法處理自己的事物,比如上廁所、洗澡,還是無法維持工作、無法處於穩定關係中?光是精神疾病與嚴重病人的定義,就是有待辯證的問題,會影響哪些人可能遭受強制措施。第三,當事人是經專科醫師判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Lewis教授提及強制住院必須是避免患者自傷或傷人的「必要手段」,如果能夠採取傷害更小的手段,比如在社區內接受治療,法庭就不能強制其住院。。Lewis律師花了相當多時間討論第四個要件,當事人要有「自傷或傷人之虞」,也就是處於自傷或傷人的風險中。Lewis律師指出,其實我們每一個人都處於自傷或傷人的風險中。我們可能有意圖地自傷或傷人,也可能意外受傷,雖然多數人面臨的風險較低,但絕不是零風險。這樣的想法在某種程度上呼應了CRPD翻轉「障礙」定義的精神:障礙來自於個人損傷與社會環境互動遭遇阻礙後所產生的結果,在特定情境下我們每個人都會成為障礙者;實現障礙權利重點是透過政策與制度設計彌合阻礙,進而讓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與權利,而不是區分、標籤化特定族群,再給予他們「幫忙」。

 

雖然風險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透過審慎評估管理,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此外,風險是動態的,可能快速改變,必須定期評估、預測患者可能面臨的風險。Lewis律師鼓勵司法單位參考精神醫學領域的風險評估工具,了解現行精神醫學如何建構風險框架。精神醫學將患者的性格、過去心理狀態、所處環境等淺在因素都納入考量,以及降低風險發生的保護因素,比如支持患者的家人、信仰、想做的工作等。此外,也要評估風險的嚴重度,有些後果很嚴重,比如自傷或傷人,但也有些較不嚴重的後果。未來台灣施行參審制時,法官們要與精神科醫師們詳細討論這些細節,風險評估會是很重要的工作。

 

延續參審制的討論,Lewis律師再度強調相關人員的培訓。根據《精神衛生法》新法第67與68條,參審制實施後,強制住院的審理將由一位法官、兩位參審員組成合議庭。兩位參審員中,一位會是精神科醫師,另一位則是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參審制的目的不是精神鑑定,而是透過詳細的司法審查,檢視個案是否滿足法律中強制住院的要件。患者家屬若有意願也應該要可以參與,家屬的意見在聽審中會有很大的幫助。患者與律師也應有權查看醫院所有資訊,包含病歷、用藥紀錄、風險評估、精神鑑定等文件。英國的《意思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針對強制住院的裁定同樣採取參審制,但與台灣的參審制有很大的不同。英國的醫院可以在取得醫師與病患家屬同意後,即對患者實施強制住院,不需先經過合議庭同意。若患者認為強制住院的決定不妥,可以向精神衛生法庭 (mental health tribunal) 提出申訴、要求停止強制住院。台灣的《精神衛生法》新法則規定,在對患者採取強制住院前,就須先經過合議庭審理。換句話説,英國的強制住院採取事後審查的機制,台灣則採取事前審查的機制。

 

在開庭過程中,律師會代表病人提出問題,挑戰醫院的說法,確認醫院是否有錯誤判斷、風險評估是否過高。律師可以問專業人員問題、提交證據、傳喚證人,最後進行言詞辯護。法庭做出結論後,有時可能是給予一些建議,比如考慮換藥、改善病房環境等,這些建議被遵守的程度要求視情況而定。法庭更重要的角色是要回應「患者是否要強制住院?」法庭可以要求病人立即出院,或是認為法律要件不達強制住院的程度,但需要安排病患在家照護。若病患認為法庭決定有誤,仍可提出上訴。

 

Lewis律師在演講的最後再次回到律師的重要性。在陪伴患者參與司法程序的過程中,律師要與當事人開會、要與醫療機構談判、要接觸精神醫學,翻閱許多沒接觸過的臨床紀錄,這些都不是在法學院受訓時就知道該怎麼做的。Lewis律師鼓勵律師積極參與相關課程與工作坊,未來台灣若要確保新的精神衛生法庭能以公平與有效的方式運作,律師需要發揮重要功用。

 

 ———— 👉🏻 支持人約盟 👈🏻 ————

💓 人約盟愛心碼「1948」

🦀 合理調整募款專案:https://neti.cc/l8a7N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