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讓酷刑歸零——立即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發言稿】讓酷刑歸零——立即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時間:2022 年 06 月 24 日 (五) 上午 09:00 ​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一樓 102 會議室​
▋發言: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健全政府機制,全面禁止酷刑
酷刑,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的定義,是指政府、代理政府執行公務之人、或政府知情但默許其他人,為了刑求、懲罰、威脅、歧視等理由,而對特定人或其關係人施加極度的身心痛苦。若不符合上述嚴謹定義、或程度較輕微者,則其行為可能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言,全面禁止酷刑是政府一項不可減免的義務。也就是說,即使動搖國本,任何執行公務之人都不能強加痛苦在人民身上。這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的鐵則,包括警察、監察官、監獄管理員,都不能對嫌疑人或受刑人施加酷刑。在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專家呼籲我國盡快通過《禁止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及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同時,也要根據公約的定義,修訂我國刑法,明確規範「酷刑罪」。​
過去威權統治之下,除了犯罪者和嫌疑人之外,政府也經常動用酷刑,施加在政治異議份子和人權捍衛者身上,也因此,對於過去酷刑案件的調查和究責,也是轉型正義的重要工作。行政院剛成立的「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可以從這裡著手,建立禁止酷刑、保障人權,和轉型正義這兩項工作之間的連結。​
行政機關除了守法自律之外,應該建立行政系統內的監督制度,例如目前各監獄、看守所、矯正學校的外部視察小組,應該強化其功能。此外,行政機關應接受外部監督。包括監察院對行政機關的違法失職進行調查,國家人權委員會根據其組織法,也可以因接受申訴或主動,對酷刑進行個案調查和系統性調查。​
行政院已於2020年將《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我們呼籲立法院在下個會期儘速通過。根據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政府應該設置「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在施行法草案中,將由國家人權委員會負責此機制。根據任擇議定書第19條,國家防制機制應具備以下基本權力:​
(a) 定期檢查拘禁處所被剝奪自由者之待遇,以期必要時加強保護,使其免受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
(b) 參照聯合國之相關規範,向有關機關提出建議,以期改善被剝奪自由者之待遇及條件,防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
(c) 就現行立法或立法草案提出建議或意見。​
我們呼籲立法院應儘速審查通過施行法草案,我們也提醒國家人權委員會,應根據全國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包括監所、特教機構、長照機構、精神機構等等的數量以及訪視頻率,早日規劃國家防範機制的行政、資源與人力規劃,以確保能夠獨立、有效的運作,消除酷刑、過度管教、不當束縛等作法。我們也特別提醒國家人權委員會,酷刑防範機制的運作和監察委員的調查屬於不同性質,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儘速建立足以被社會肯認的組織與功能。​
▋主辦單位:​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永社​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圖片來源: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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