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打擊仇恨言論日」三周年 (2024)

    今(6/18)天是聯合國設立「國際打擊仇恨言論日」3周年。時間回到2021年7月,當時為了透過打擊仇恨言論 以促進社會融合、和平與發展,聯合國大會宣布6月18日為「國際打擊仇恨言論日」(A/RES/75/309)。再往前到2019年聯合國《關於仇恨言論的戰略和行動計畫》,即表示仇恨言論是「基於個人或群體身分,意即其宗教、族裔、國籍、種族、膚色、血統、性別或其他身分因素,而攻擊或使用貶損、歧視性語言進行一切形式言論、書寫或行為的交流。」仇恨言論一方面根植於對異己的不容忍 (intolerance) 與仇視,另一方面也產生更多的不容忍與仇視,且在特定情況中造成羞辱和分裂。放任仇恨或煽動言論蔓延,後果可能致使溝通難以進行、加劇社會分裂和脆弱群體的不利處境,甚至衍生暴力或種族屠殺等危害人類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回顧歷史,不論二戰時納粹大屠殺、70年代紅色高棉大屠殺,乃至90年代盧安達大屠殺、前南斯拉夫種族清洗 (ethnic cleansing) 等慘劇,仇恨言論都標示後面大規模、系統性犯罪暴行的前兆。此外,社群平台的同溫層效應更加速仇恨言論導致的極化反應,是現在打擊仇恨言論不容忽視的挑戰。緣此,面對仇恨言論,我們必須及時採取行動以避免發生更劇烈的負面影響。

    國際法上對於構成煽動歧視、敵視與強暴的仇恨言論的管制,可見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第20條第2項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 第4條。此外,聯合國於2013年1月提出《拉巴特行動計劃》(A/HRC/22/17/Add.4),明確將言論分為「構成刑事犯罪」、「不構成刑事但可能引起民事訴訟或行政制裁」和「不構成刑事、民事或行政制裁,但仍引起人們對共融、文明和尊重他人權利的關切」等三類,並同時衡諸仇恨言論管制和言論自由保障,建立以下這套由6部分組成的測試門檻,用以檢視特定言論是否達到須以刑法懲治的程度——

1️⃣ 脈絡 (context):在檢視言論時,應將該言論置於發表和散播所處的社會和政治脈絡進行分析,因其可能直接影響歧視特定群體的煽動意圖或因果關係。

2️⃣ 發言者 (speaker):包含其職務或社會地位,特別是以個人或組織的發言立場 (如總統和網路匿名個人發言間的份量即有差別)。

3️⃣ 意圖 (intent):根據ICCPR第20條,言論須造成「鼓吹」和「煽動」才以法律禁止,意即發言者言論會觸發「客體 (被行為者個體和/或其代表群體)—主體 (身在某一脈絡下的發言者)—受眾 (公眾)」的三角動態關係時,才可能構成犯罪;反之,疏忽、魯莽言論或轉發、散佈並不足以構成犯罪。

4️⃣ 內容與形式(content and form):言論的煽動與否為法院審議重點,須分析該言論內容的挑釁和針對程度,以及所採論點形式和風格、性質,或論點間的平衡。

5️⃣ 言行觸及範圍(extent of the speech act):包含言行影響範圍、公開性質、規模和受眾人數等。考慮要素包含:言論是否公開;傳播手段;意見交流頻率、數量和範疇;受眾是否有辦法根據煽動言論採取相應行動;以及聲明或工作成果是在受限環境中流通或廣泛地向大眾傳播。

6️⃣ 煽動犯罪可能性,包含緊迫性 (likelihood, including imminence):作為「初始犯罪」(inchoate crime),煽動罪不以踐行煽動行為當作要件,但仍應確定針對被行為群體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風險,也就是煽動言論致使實際行動的合理可能性,與兩者間的直接因果關係。

    拉巴特行動計畫還指出,除達到ICCPR第20條第2項外,第19條第3項限制也須注意,即依窮盡列舉目的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 才能立法限制。此外,該計畫也建議推動相關立法時,將ICCPR第34號一般性意見 (2011年)、ICERD第15號一般性意見 (1993年) 納為指引;若台灣將來展開仇恨言論立法,也應該充分考慮、適用這些國際文件。針對各式制裁方面,拉巴特行動計畫強調刑事制裁須為最後手段,且經嚴格證明才能執行;民事救濟包含金錢與非金錢賠償,也包含針對媒體資訊的更正權 (right of correction) 和回覆權 (right of reply)。

    關於促進意識提升層面,拉巴特行動計畫認為國家人權機構應落實職權,包含社會對話和申訴受理,並應納入新指引、測試標準和良好實踐,以免實踐上恣意,也讓國家人權機構職權行使得以與國際標準一致。該計畫進一步認為政府權責機關應系統性蒐集仇恨言論,並有必要制定公共政策和監管框架,藉由傳統和新興媒體推廣對多元性和多樣化的認識,且應在普及、不歧視的情形下,讓任何人近用上開媒體通訊資源。政府不但必須打擊任何形式的負面刻板印象與歧視、促進跨文化理解、增強性別敏感度,也須就人權進行師資培訓,同時須訓練執法人員熟悉禁止仇恨相關議題。《關於仇恨言論的戰略和行動計畫》也呼應提到,除強調解決仇恨言論是一切公私部門的責任外,聯合國也應加強教育 (包含媒體識讀)、參與倡導、積極接觸和支持受害者 (包含訴諸司法與提供諮商)、監測並分析仇恨言論、培養工作人員技能、制定外部溝通指南 (以抵銷仇恨言論影響),並在接觸新舊媒體時利用網路和社群媒體技術打擊仇恨言論,以促進多元包容。總之,透過偕同所有國家和組織,一方面運用各式資源打擊仇恨言論,另一方面接觸各方利害關係人及學習各式媒體技術,以加強意識提升。

    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仍已在2009年將兩公約國內法化;更早在1970年成為ICERD締約國,且在近年確認其國內法效力並在2024年辦理第一次ICERD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鑒於打擊仇恨言論的國際趨勢、ICCPR和ICERD明文規定,加上今 (2024) 年4月ICERD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與建議第17及18點次,重申先前ICCPR三次國際審查 (2013年、2017年、2022年)「頒佈法律,將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罪納入《刑法》」的建議,要求台灣有效調查仇恨言論,檢討現行制度以確保授權當局行動,並精進受害者請求刪除仇恨言論程序,且對仇恨言論施以刑事制裁,因此台灣無從迴避相關立法及對群眾進行仇恨議題意識提升的義務。另外,上開ICERD結論與建議第89點次,也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未來2年內專注於系統性問題、向行政與立法兩院提出建議與倡議、建立有效反歧視申訴機制,以及提高公眾對人權的認識。作為一個系統性問題,仇恨及歧視言論若要根除,國家人權委員會就前開任務執行,也將責無旁貸。

    此外,依據2022年行政院《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行政院應於今 (2024) 年底提交反歧視法或平等法草案予立法院審議。目前,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已於5月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公布反歧視法草案,蒐集各界意見,亦在同月完成辦理多場分區公聽會,持續開放徵集意見到7月;往後修法動向,仍值得民間持續關注與提供建設性意見。不論如何,台灣政府都應依具國內法效力的人權公約,以及前開人權文件,採取一切措施,以消弭歧視、杜絕仇恨。

 

延伸閱讀:

👉聯合國國際打擊仇恨言論日頁面:https://reurl.cc/70mqjN

👉拉巴特行動計畫(尚無中文版):https://reurl.cc/0vReZx

👉2024 ICERD初次審查(人約盟頁面):https://reurl.cc/1vqWb8

 

圖片來源:Can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