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禁止酷刑國際研討會及座談──維護尊嚴:人人免於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6月26日「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是為了紀念聯合國決議通過《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縮寫CAT;後稱《禁止酷刑公約》) 的日子。人約盟與行政院和歐洲經貿辦事處共同辦理禁止酷刑國際研討會,邀請Dr. Jens Modvig (前任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主席;丹麥籍) 與Dr. Dainius Pūras (前任聯合國健康權特別報告員;立陶宛籍) 兩位國際專家一起就禁止酷刑公約之推動與國際實踐,以及保護健康照護與社福機構之住民免於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進行研討,並且與政府相關行政部門進行綜合座談。藉由本篇文字側記,讓我們回顧本日研討會,一同思考臺灣政策、法律、社會環境下獨特的防範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之策略與可行的實踐方法。
本日活動開始時,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就提到,臺灣目前雖然已將國際九大人權公約中的六部公約國內法化,但《禁止酷刑公約》卻非在其中。儘管其國內法化之草案已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但至今仍未通過。雖然《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第七條所提及的「不得施以酷刑」等內容已具備臺灣國內法效力,並且政府亦透過修改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令企圖保障 收容人人權,但臺灣遲遲未通過國際上廣為接受的《禁止酷刑公約》。臺灣政府對《禁止酷刑公約》的顢頇態度,已被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頻頻指出,相信盡快將《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將可讓國際社會看見臺灣對人權實踐的堅持。
🔥運用《禁止酷刑公約》定義與辨識酷刑以進行救濟與防範🔥
Modvig教授在肯認臺灣目前在通過《禁止酷刑公約》的努力後,便直接切入主題,討論關於「酷刑」的核心定義元素,主要有以下四項:1. 受害者遭受肉體或精神上的劇烈苦痛;2. 是由加害者故意施與的;3. 具備特別的目的性,如為了逼出口供或純粹歧視;4. 加害者可能是以公職身分行事的人。《禁止酷刑公約》除了由上述元素構成的「酷刑」外,也包括禁止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等「不當對待」。兩者之間的差異可能來自於痛苦程度不同、故意性的差異、對受害者的掌控程度等,國際間存在不同看法,酷刑與不當對待的界線並不這麼清楚。
Modvig教授接著強調在驗證是否遭受酷刑上,法醫照片等醫學證據的重要性。根據《伊斯坦堡議定書》,其內容即列出何種條件下須將何種證據列入作為考量,要執行哪些醫學調查並提供哪些法醫證據。
除了Modvig教授提出的許多簡報照片中所呈現的酷刑方法,他提出若干與禁止酷刑相關的重點議題,讓大家特別關注。首先,應注意國家執法是否過度並符合比例原則。雖然執法人員行使公權力是必要的,但若超出原則地使用武力等措施,就可能構成酷刑。其次,單獨監禁也很可能構成酷刑,因為其容易對受害者身心造成嚴重的永久性創傷,屬於不當的懲戒措施。再者,嚴重的監護措施應該是要定期被重新檢視是否有必要繼續執行,若監所沒有遵守規範確保重新評估的進行,則可能造成不當對待或酷刑。最後要注意的是,並非只有國家可能成為酷刑的加害者,私人或非國家行為者也可能行使酷刑,但國家仍應盡保護義務,使人民免於受到酷刑侵害。其他像搜身、紀律處分、監所過度擁擠、死囚或終身監禁囚犯的基本人權等問題,都是與禁止酷刑相關的敏感議題,須謹慎關注。
Modvig教授提到《禁止酷刑公約》除了禁止酷刑、提供酷刑的定義外,它其實是一個檢核表,列出許多締約國必須遵守的項目,要求締約國確保所有酷刑指控都獲得調查和懲罰、建立有效的酷刑預防機制,並保證酷刑受害者獲得補償。除了《禁止酷刑公約》本身,其任擇議定書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目前除了《禁止酷刑公約》有173個國家簽署,同時有91個國家准准了任擇議定書,要求自己國家設立酷刑防範機制、建立有效的獨立視察機制,直接深入監督酷刑容易發生之場所有無禁止之情事發生。這樣的視察機制也會成為防範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重要工具。
🔥人權模式使心理健康服務使用者免於遭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和處罰🔥
作為前聯合國健康權特別報告員,Pūras教授一開始就強調酷刑與不當對待也可能在心理健康服務場域中,以不同形式被施加在包含精神疾病患者在內的障礙者身上。心理健康治療是提供給有心理健康需求的人,必須要用有尊嚴的方式提供,而不是最終反而變成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不幸的是,世界上很多地方都仍有這樣的情況。
促進心理健康已被列在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當中,但對於如何投入心理健康資源,國際專家們仍有一些意見沒有達成共識。雖然心理健康資源的欠缺確實是問題,但政府與人民的意識型態也是影響心理健康服務之提供方式的重要影響因子。聯合國在2023年談到心理健康與人權決議時,提出了廢除機構化、避免強迫或脅迫性措施、緩解過度醫療化現象等方針,是對心理健康服務使用者有利的決議。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檢視許多國家心理健康公衛的施行狀況後,也要求國家廢除所有非同意的強制措施,停止這種精神科醫師長期倚賴的未同意的治療。世界衛生組織也在2021年時表明立場,提出《社區心理服務準則》(Guidance on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services: Promoting person-centred and rights-based approaches),希望廢除原本基於好意但卻違反人權的過時措施。這些文件都督促聯合國會員國擺脫機構化、歧視、 污名化、脅迫、過度醫療化等持續存在的問題。
綜觀精神醫學發展的歷史,從瘋人鎖鏈、科學精神醫學崛起、精神分析與心理動力學到生物醫學模式,精神醫學致力於找出精神疾病的原因並企圖根治,但卻沒有顯著成果。在生物醫學盛行的國際局勢下,病人處遇方式的決定權常常由醫師掌握,而開立藥物成為最主流的方法。相關的醫學投資允許醫療單位使用強制措施來治療心理健康狀況,但其實沒有科學根據證明其有效性。後來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人權公約,除了去機構化與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開始興起外,精神醫學也被要求要重視人權,讓心理健康服務使用者享有基本人權,不至於受到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
Pūras教授提到,現在國際上的討論十分兩極。一方面精神障礙者的處遇確實在朝符合人權、賦權的方向發展,有更多如同儕支持、開放式對話等服務典範出現,鼓勵涵容服務使用者的個人生命經驗,希望找到強制醫療、機構化的替代方案,用有創意的方式讓強迫性措施最小化,讓精神障礙者能在社區中生活;同時,也有部分國際局勢呈現人權倒退的現象,如精神醫師自視為專家,認為應該由他們認定心理疾病該如何治療,甚至有時候也要施以非自願的強制措施,這樣才是保護患者的尊嚴,因為這些病患沒有在社會生存的能力,而解決疾病才能讓他們在社會中享有尊嚴。
現在有很多討論在世界各地進行,聯合國內部也尚未達成共識,但無論如何都必須面對機構照護文化中盛行的暴力與無助氛圍。大型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否尊重人權,是我們須要固定視察 / 監測機制的原因,也期待透過視察 / 監測機制減少強制性措施的實施。為了預防酷刑與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除了視察 / 監測封閉機構外,還必須廢除舊有設施的機構化,使用全方位非強制性社區服務取代讓精神病人長期待在精神醫療院所中。這是所有開發中與已開發國家政府都該做的。
Pūras教授最後強調,精神醫療方面現在迫切需要典範轉移是國際人權網絡普遍同意的,但轉變並不容易,需要有政治支持推動。法規上的支持也相當重要,因此臺灣應盡速將《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並建立相關視察 / 監測機制,輔以教養護機構的協同,持續投資高品質的社區心理照護服務與心理支持、復健、住房、同儕支持服務,都是保障心理健康服務使用者人權的必要條件。比起生物醫學傳統,人權框架是回應公衛挑戰更好的方式。
🔥終結酷刑下一步:通過禁止酷刑約、酷刑罪入法、國家酷刑防範機制、心理健康服務典範轉移🔥
研討會最後,臺灣內政部、法務部、衛福部代表各自簡單報告了臺灣在《禁止酷刑公約》及相關法律上的進展和政策施行狀況。內政部說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先前已送立法院審議的情形,法務部報告了《監獄行刑法》的相關修正,包括目前的權利救濟機制與申訴管道等措施,衛福部心理健康司針對《精神衛生法》最新修法內容與後續增設社區心理健康中心的目標做出說明。
兩位國際專家認可臺灣所做出的努力,但仍提出幾點特別提醒。Modvig教授指出《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若能通過將會是強而有力的工具,且將酷刑罪刑化也會是相當重要的修法目標。因為法律須先訂立才能提供保障,而在刑法中加入酷刑罪代表檢查與平衡機制已存在,在實務上也方能落實。Pūras教授則表示廣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雖然值得鼓勵,但也要特別注意中心的工作人員之培訓,避免過度醫療化、專業化的傾向,且應具備人權方面的意識。他也提醒臺灣要多思考如何快速發展為以權利為中心的替代方法,並再次強調這已經是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方法,希望臺灣內部能有一些政治推力來推動此種政策施行。
▍主辦單位:歐洲經貿辦事處、行政院、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撰文|艾 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及倡議專員)
校稿|江孟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