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20221208 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兩週年 ▮ 座談會
各位好,我是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黃羣怡。謝謝各位出席今天的記者會。兩天後,〈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將屆滿兩週年。今天這場記者會的目的不是要否定政府兩年來的所有努力,而是本於「監督」的宗旨,指出我們認為現況中不足、日後可以繼續努力的地方。接著,我就如〈行動計畫〉依照UNGPs的框架,依序跟各位報告。
國家保護義務
首先,UNGPs 第 1 條開宗明義指出政府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防免企業侵害人權。而所謂「適當措施」其中之一當然就是透過國家法律制定行為標準來規範企業。但當制定標準的法律本身就與國際人權標準不符時,企業就算「守法」,仍舊有侵害人權的可能。因此,要真正落實 UNGPs,必須進行全面性的法規檢視,盤點現行針對企業行為的規範與 UNGPs 及國際人權標準的相容性。在檢視時,有四點須留意。
第一,雖然企業與人權這張考卷上,勞動與環境絕對是兩個大題,但也不是唯二兩題。例如,企業歧視的對象,不一定是求職者或員工,也可能是消費者。又或者,企業提供給大眾的資訊若缺乏無障礙格式,可能已經侵害到障礙者的資訊近用權。因此,檢視的範圍不宜過度限縮。
第二,法規檢視時須留意到單一條文可能與多部對台灣生效的公約有關,需全面的衡量。比如說,檢視勞動法規時,ICCPR第8條禁止強迫勞動 ICESCER第7條工作權可能是最優先檢視的標準,但不會是唯二的考量。其實台灣政府在退出聯合國前,曾經批准四個核心國際勞工公約 (Nos. 98, 100, 105, 111),現在勞動部也正在進行相關的檢視工作。這些工作必須確實有效進行。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16號一般性意見中就指出,照顧者的勞動條件對兒童權利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檢視時必須通盤考量具國內法律效力的6部公約。至於其餘3部核心公約,既然政府已在〈行動計畫〉中承諾將儘速國內法化,那麼理應一併檢視,以顯示落實NAP的決心。
第三,應公開法規檢視成果,並制定清楚時程進行後續追蹤。重要的是,即便規範在形式上已符合現行國際人權標準,它的落實與否是另一回事。以就業歧視為例,現有就服法第 5 條禁止歧視性雇用、性平法第 10 條禁止同工不同酬,所以表面上看起來已經符合平等的要求。但在今年的兩公約、CRPD審查結論性意見,委員們看到的卻是另外一回事。為什麼會這樣?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法制上仍有不足。目前,國內法律缺乏對歧視的明確定義,也尚未將未能合理調整納入歧視的範圍。因此即便就服法、性平法看似符合了國際人權標準,我們離政府說的「以法規確保企業不侵害人權」實際上還是有一段距離。舉這個例子是要說明,表面上看似與國際人權標準相符的法規,可能只對了一半,也因此產生法律與現實中的斷層,成為一條無法被落實、形同虛設的規範。這也是為什麼 UNGPs 第 3(a) 原則強調落實現有規範的重要性。若是形式上明顯與國際人權標準不符的法規,當然必須儘速修正。此時就應諮詢國際專家、民間團體,研議修法、甚至立法的可能與方向。比如說,要防免企業侵害人們的平等權,除了增修現有的勞動法規,可能需要一部完整的《平等法》來確保各群體的求職者、員工、消費者都不受到歧視。這一點,更在今年四場公約審查的每一份結論性意見,都受到審查委員的強力關切。可見,法規檢視不能只看表面,否則永遠無法發現問題的癥結。
最後,在責成各行政部會做法規檢視之前,必須針對其職權所涉範圍,提供相關的人權教育與訓練。學校老師要學生寫完功課自己訂正,老師必須提供學生答案本,讓他們可以核對,之後可能還要定期收回來檢查是不是有好好訂正。否則如何確保學生有訂正、而且訂正的對?相同的,在要求各部會機關做法規檢視前,必須先做足相關的人權教育與培力,後續可能也必須定期做追蹤,才能確保法規檢視的成效。這個工作該落在誰身上?《經社文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指出,國家人權機構在各國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的制定和後續追蹤,都扮演重要的角色,應該設置適當的組織架構、申訴機制以監督政府履行義務。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參照今年公約審查四份結論性意見,儘速制定工作方法,納入上述建議,落實《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下,研究檢討國家法令、監督政府及人權教育的職責。
以上是有關法治規範的部分。那有關國家保護義務的其他重要環節,前面幾位與談人已經說明,我就不再贅述。
企業尊重責任
UNGPs第二支柱指出企業有尊重人權的責任。但,在這邊我們還是要強調,國際人權法下有義務保護人民權利的是政府。所以當企業不願意自主性尊重人權的時候,政府不能兩手一攤好像拿他沒轍一樣。這也是為什麼近幾年各國政府開始透過立法將UNGPs中呼籲企業進行的盡職調查強制化。當發現蘿蔔沒有用時,棍子可能就有出場的必要。那有關盡職調查法,環權會孫研究員已經跟大家說明,我就不再贅述,僅就以下三點稍作補充。
第一,即便未來臺灣確實要立法,可能也不會是短時間內可以通過的。在此期間,政府應可先選定特定高風險產業發布指引,告訴企業該如何針對該產業中風險性最高的權利進行影響評估。第二,屆時立法研議時,須留意國際上對於適用範圍的不同看法。歐洲各國及歐盟目前多僅規範大型企業,但聯合國人權高專辦、OECD和其他許多大型國際民間組織皆認為應不區分企業規模,全面適用。在這邊,我們並非要支持特定一方,只是要提醒政府應將兩種觀點都納入考量。第三,聯合國目前正草擬的 Binding Treaty 在實質內容上與各國國內的盡職調查法差距較大,涉及司法管轄權的界定、舉證責任的倒置等規定,也是政府未來研議立法時需特別留意的。
救濟
最後,除了事前防範侵害發生,政府的保護義務也包含在侵害發生時,確保受害者可以取得有效救濟。而只有確定法規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後,才有辦法在企業「違法」時提供可能的司法救濟管道。這也是為什麼前面要花這麼多時間強調法規檢視的重要性。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呼籲政府就規範企業行為的國內法規做定期性的全盤檢視,並同時留意其他可能的政策工具,以及國際上的最新發展。兩公約審查結論意見中,委員們擔心政府今年推出的〈2022-24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只是願景。我們期許政府以企業與人權為例,讓國際社會看到臺灣政府不是只會空談的計畫派,是能帶來實質影響的行動派。
主辦團體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北律師公會、
主持 ▮ 鄭中睿(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理事、
與談 ▮ 郭鴻儀(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孫興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
黃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