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社區的距離—— 「支持」&「支持服務」

我與社區的距離—— 「支持」&「支持服務」

今年 ( 2022 ) 年初,行政院通過由衛福部提出的《精神衛生法》修法草案,為該法自2007以來首度大幅修法邁出第一步。細察該草案及其說明可以發現,「社區支持」及「支持服務」可說是此次修法核心重點之一。不僅在第20條第7款下明列「社區支持服務」 ,第23條更要求地方機關提供障礙者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之社區支持服務措施」。但,「社區支持」、「支持服務」到底是什麼呢?《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CRPD)條文或現行草案,似乎未見足以釐清兩者內涵的解釋或定義。[1] 為了幫助締約國理解並落實CRPD,聯合國障礙者權利特別報告員Catalina Devandas Aguilar曾於一份報告 (A/HRC/34/58) 中,詳細說明「支持服務」( “support services” ) 的意義以及締約國的國家義務。既然此次修法一大目的正是為了貫徹CRPD的精神,[2]我們就來聽聽特別報告員怎麼說吧!

 

Q1.「支持」是什麼?

每個人都有需要他人「支持」的時候。在人們需要時提供他們適當的協助,就是「支持」。對具有某些身心理特質的人們來說,社會環境中既有的阻「礙(“barrier”)使得他們遇到比其他人更多的「障礙」。因此,他們在積極參與社會的過程中,需要社會多一點的「支持」。

 

Q2. 為什麼社會的「支持」很重要?

當人們碰到困難時,提供「支持」的可能是政府、家人朋友或民間團體。就障礙者及其家屬而言,長期缺乏社會的「支持」不僅減損障礙者自立生活、有效參與社會的能力,也為整個家庭帶來經濟、關係及人際上的重擔,進而導致障礙者與社會隔絕或遭送入機構的可能性增加。

 

Q3. 「支持」跟「照顧」不一樣嗎?

我們提供他人協助的方式,時常反映出我們看待對方的心態。若我們肯認接受協助者是具有自主決定權的行為主體,則應提供他在作出決定時所須要的「支持」。但若僅將對方視為被動接受所有他人做成的決定的客體,我們提供的「照顧」行為不僅可能違反其意願,更否定了對方作為人的尊嚴與價值。長期以來,障礙者受到許多慈善的「照顧」,但缺乏適足的「支持」。

 

Q4.「支持服務」可能包括什麼?

人們可能在許多不同地方需要他人的「支持」。障礙者行使其於社區中自立生活的權利時,[3] 可能在日常生活事宜,以及如做決策、與外界溝通以及個人行動能力等面向上需要他人提供「支持」。另外,其他諸如受教育、就業、近用司法及醫療等服務上,政府也有義務確保服務提供者將障礙者在該情境中可能所需的「支持服務」納入考量。

 

Q5.「支持服務」都是一樣的嗎?

一樣米養百樣人,障礙者當然也有百百種!不同障別的障礙者所需要「支持服務」可能很不一樣。另外,障礙婦女、兒童、年長者,或是其他弱勢群體(如少數族群、移民、受刑人等)因為身份別的交織,可能需要不同的「支持」。因此,提供「支持服務」時應避免將所有障礙者一概論之,需要留意服務對象的多元。

 

Q6. 政府有責任要提供障礙者「支持服務」嗎?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 明確要求締約國確保障礙者及障礙兒童可取得其有效參與社會所需的「支持服務」。在台灣政府立法施行此兩部公約後,也負有相同義務。提供障礙者適當的「支持服務」也是確保他們能在與他人同等基礎上享有其他核心公約所保障權利的前題。

 

Q7. 這跟「無障礙」或「合理調整」不一樣嗎?

不一樣。政府有義務使實體環境、交通,及資訊通信可及、「無障礙」。當社會環境愈是「無障礙」,障礙者所需的「支持服務」可能愈少。提供「支持服務」時,特定個案中的障礙者可能提出調整請求。此時,除非將造成服務提供者「過度或不當負擔」,否則須提供必要及適當之調整。必須強調的是,政府仍不得以「過度或不當負擔」作為未能確保「支持服務」的藉口。

 

Q8. 政府只要有提供就可以嗎?

不是的。政府提供「支持服務」的義務包含 3A1C四面向 :可得性 ( availability )、可及性 ( accessibility )、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 、障礙者選擇及控制權(choice and control)。只有在「支持服務」滿足以上四個標準時,政府才算是履行了提供「支持服務」的義務。

 

Q9. 政府要履行這項義務,到底可以怎麼做呢?

政府雖有義務確保障礙者獲得「支持服務」,但提供服務的不一定得是公家機關,也可以是非營利機構或私人單位。無論服務提供者是誰,政府都須確保「支持服務」的提供滿足上面3A1C的標準。因此,除了盤點現有法規政策中已存的「支持服務」及其落實的情況、設立跨部會平台作為障礙者近用各項「支持服務」的單一窗口,以確保資源的有效利用外,也須建立規範並監督各項由公、私部門提供的「支持服務」。

 

Q10. 政府推動政策時應該注意什麼?

「支持服務」必須以社區為基礎,且不得以歧視性條件作為資格限制。為確保「支持服務」的永續性,應以預留專款 ( earmarked funds )、與民間團體合作等方式,盡可能利用可用資源。在決策過程中, 也應確保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獲得實質參與的機會。

 

看完以上9個Q&A,希望大家對「支持服務」能有多一點的認識。若是對參與《精神衛生法》修法討論有興趣的朋友,也歡迎你進一步閱讀報告本文,以更深入了解「支持服務」的內涵。為使繁體中文使用者能更容易閱讀,人約盟已將此份報告本文繁體中文化,請點此下載

 

 

 

註釋

[1] 現行草案第三條第七款下以「支持服務」解釋「社區支持」的定義,並未釐清兩者實質內涵。

[2] 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總說明,頁8。

[3]  CRPD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