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司改國是會議五周年記者會
▋時間:2022 年 8 月 11 日 (四) 10:00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101室
▋主辦: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
▋發言: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應該重視的一環,是身心障礙者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身心障礙者和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獲得公平審判,是應有的權利,為兩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保障。
- 然而,障礙者是否能平等近用司法的問題,自國是會議以來都沒有得到司法院足夠的重視。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特別報告員和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於 2020 年發佈的《障礙者近⽤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顯示本議題的重要性。 人約盟已將該指引盡速翻譯成中文並交給司法院,但司法院雖委託研究,但進度不明。
- 一個讓障礙者平等近用的法院,並不是只需要做到物理環境的無障礙。更重要的是,必須注意到各種形式和程度的身心損傷,並且視個人需要提供合理調整和程序調整。例如,要讓智能障礙者從警察詢問開始,就注意到程序和環境可能對他們構成的不利條件(例如他們是否更容易在權威者問話的情況下,不假思索地承認對他們的指控),以協助他們做出合乎事情經過的證詞。並且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盡力確保他們充分理解審理程序的進行,例如放慢速度、使用容易理解的方式問話,使他們在適當的協助下,接受公正的審判。
- 五年來司法院並沒有提出具體的指引,來引導法官處理涉及各種障礙者的案件。另一方面,台灣社會仍然對心理社會障礙者懷有偏見,甚至朝退步的方向修法。例如,心理社會障礙者表面上受到刑法19條免刑或減刑的保障,但日前刑法的修正使得減刑後的監護處分得以無限期延長,而保安處分執行法更讓審判完成前的「暫時安置」可以長達五年。這些是歧視性立法。因此,上週CRPD 國家報告第二次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建議修改關於 「暫時安置」和「監護處分」的授權立法,以符合CRPD。
- 國民法官法即將於明年上路,在殺人案件中,可能涉及更高比例的障礙者。從證據取得到審理過程,如果職業法官缺乏障礙意識和應對能力,如何能和國民法官一起進行公正審判?國際審查委員建議司法院「為刑事或民事訴訟中的法官與身心障礙者代表組織共同制定指引,說明在回應身心障礙訴訟參與人的請求時應採取何種適合性別和年齡的程序調整,並為法官制定關於身心障礙類別、潛在需求以及法官的溝通和互動方式的指引,以滿足身心障礙者需求。」並「為刑事和民事訴訟中作為當事人或證人的身心障礙者的刑事和民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協會成員和警察辦理關於提供程序調整的系統性訓練。」
- 國民法官制度即將上路,我們呼籲司法院加快腳步,完成指引並提供充分訓練。
▋出席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王薇君|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創會理事長
李俊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委員、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教授
羅士翔|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杜瑛秋|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
盧映潔|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委員、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俊宏|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郭鴻儀|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洪雅莉|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主任
阮文雄|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主任
蕭仁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
Yapasuyongu’e Akuyana 陳旻園|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委員、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理事長
洪崇晏|台灣永社副秘書長
梁組盈|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秘書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