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邊側記】2022 CRPD 第二次審查_Day 3

【場邊側記】2022 CRPD 第二次審查_Day 3

昨天 8/3 是 CRPD 國際審查會議的第三天,也是最後一天。前兩天除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立法委員針對台灣施行 CRPD 的狀況進行聲明報告外,在第一天下午與第二天議程中也逐條進行審查。一如同第二天的議程,今天上場邀請 NGOs 與 DPOs 代表發言,第二場進行 CRPD 第 23-33 條之逐條審查,分別針對現行政策與需要改進之處,讓政府與審查委員進行直接對話,本篇側記將以條文作為區塊,關注以下重點。

一、障礙者能否享有康樂、文化、與構成家庭的權利?

首先針對公約第 23 條的尊重家居與家庭,Diane Richler 委員詢問台灣只有 1.48% 受安置的障礙兒童,遠低於國際數據,是否低估障礙兒童受到安置的數量。再者,障礙者是否有自由收養孩童的權利,且該權利是否也適用在同性伴侶?政府回應現行受安置的障礙兒童受暴的人數較多,移出家庭仍優先以親屬、寄養家庭考量,若皆無法扶養才選擇機構進行安置。政府也一併澄清並無針對障礙者的婚姻有任何限制,不過在現行收養制度上,仍需進行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試住後,再經由法院同意才能成功收養。

在公約第 30 條中參與康樂、文化、運動之保障,委員提到電影院的無障礙設施與第 9 條無障礙/可及性有關,詢問政府,是否能提升無障礙空間?針對公共運動場域與共融遊樂場,是否提供障礙者運動或無障礙措施?關於電影院的無障礙規劃,文化部表示目前依照建築無障礙設計規範進行,每年要求地方政府針對席位、螢幕能見度、逃生規範進行查察,並針對地方政府的考核績效進行評估,責成地方政府輔導業者進行改善。關於公共運動場域已依照公共建設計畫會要求縣市改善無障礙的運動措施。關於兒童共融遊戲場,已在 2021 年 9 月諮詢專家,訂定兒童式共融遊樂場設計指引,邀請團體、醫事人員、官員、身障者兒少參與設計。NGOs 與 DPOs 表示,大從記者會,小到字幕、與電影院的無障礙設施,都沒有實質考量障礙者的需求。障礙者使用康樂、文化活動,並無強制性的定性規範,也並無邀請所有障別一同針對無障礙設施之設置進行討論,顯然有許多改善空間。

二、教育是人權還是特殊待遇?

接著關於第 24 條的教育權,委員 Diane Richler 表示從 NGOs 與 DPOs 得知許多障礙者在教育現場的經驗並不理想。委員詢問教育部,針對融合教育,是否有將特教學生納入普通教育系統,還是只關注在整合而非融合教育?教育部針對此點回覆,所有學生,無分種族、性別、障礙類別,依據教育基本法不應受到歧視,同時台灣因應友善校園計畫,已設置《友善校園計畫》,也培育大量特教教師協助特教學生得到適當教育方式,將會提升專業人員障礙意識與對特教學生的了解。但針對此點,DPOs 表示有許多不適任的個人助理與特教教師,包含所有學生只共用一名個人助理員、過度重視聽語障知能而聘請不會手語的特教教師,種種不適任的教師,往往需要障礙學生忍受他們,而無法妥善享受其教育權。DPOs 也告訴委員沒有針對學習障礙者、視障者的適當教材,包含體育教師在上體育課時,沒有設計適應體育,課程也未充分考量肢障者。特殊教育仍然過度關注在醫療觀點,而非基於社會或人權模式。政府雖然回應已有易讀版本教材,但 DPOs 與 NGOs 顯然對此點並不滿意。委員也詢問到:政府有各式不同障礙證明,能取得不同的服務,像教育部特教學生鑑定證明、衛福部的身心障礙證明,兩種不同的鑑定原則,角色分別為何?教育部回應,學習障礙自醫療上雖無法取得相關證明,但能由教育部鑑定後取得鑑定證明,證明他在教育階段能取得所有特教資源,但這點並未關注到障礙者的其他需求,只有限定於教育階段,而不關注障礙者其他生涯階段不同面向的權利。委員也詢問,COVID-19 影響,許多教學都改為線上教學,政府是否留意到這對障礙學生帶來何種影響?教育部表示教師持續關注和實踐遠距教學的方式,但對於障礙學生近在科技應用上的支持政策仍不足,,而過度仰賴透過實體活動進行教學。

三、關於健康、復健與工作,障礙者是否能獨立生活與達到生活水平?

針對第 25 健康權的部分,Janet Meagher 委員詢問到精神衛生法是否符合 CRPD 規範?針對非自願性住院,是否有任何出院計畫與社區支持?在新冠疫情之下如何政府如何因應?政府坦承台灣的現行制度仍無法符合 CRPD。但即便如此,為避免強制住院被濫用,採嚴格的法官保留機制,政府甚至自豪表示,強制住院佔所有住院比例不足 1%,遠低於各國數據,這點非常保障個人權益。並且表示我國也推行出院準備計畫,成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由個管師照顧回到社區的規範。政府也認識到現今疫情仍持續發展,政府也提供加發障礙者生活扶助、急難紓困扶助、與提供緊急支援措施,並提供充足的隔離病房、輪椅、衛浴數量以因應無障礙需求;但從實務上並未完全落實,如健保僅針對心理健康障礙者進行補助,但其照顧者便不在補助之內。

關於第 26 條適應訓練與復健部分,金亨植委員詢問政府在復健的層面,是否考量採取 CRPD 的人權模式,而非僅用醫療模式?關於復健治療所需的自付額,是否已造成障礙者過度或不當負擔?再者,除復健外,是否鼓勵以社區為基礎的復健機制 (CBR)?健保署表示政府提供包含語言治療、職能治療、心理健康治療等復健服務,目前約有 35% 障礙者接受復健服務。補助方面,在山地、離島等地的障礙者,皆由政府負擔復健服務費用,在平地則自行負擔固定費用。健保方面,重度、極重度障礙完全減免費用,若有工作者,會依照程度進行部分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減免。政府也強調肢障者、視障者有免費的生活重建服務,確保他們能自立生活與完整融入社區。但障礙團體表示,目前未有完善的社區支持,政府仍過度重視醫療觀點,而未能開展以社區為基礎的復健服務供障礙者就近使用。

關於第 27 條工作與就業,Oliver Lewis 直指上次審查委員會明確指出提供合理調整是當務之急,但經過 5 年,為何台灣政府還無法在勞基法中明定提供職場合理調整的義務,以排除職場對障礙者的歧視?難道不能在 2024 全面的反歧視法提出前,先修訂勞動法令,以保障障礙者在職場不受歧視嗎?根據 NHRC 報告,障礙者會因障礙因素在面試或工作時遭到歧視,但政府部門提供的資料,2019 年只有 28 例與障礙歧視相關的申訴案件,政策規劃與實際落實間顯然存在巨大落差。勞動部坦承現行職務再設計仍無法因應需求,其涉及勞動條件、勞動契約、職場安全衛生等,根據障權法 (全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13 項有設有相關設計指引,引導雇主改善。就業服務法中針對障礙者 18 種的歧視有明定相關罰則,個案若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委員會也會受理並評議個案,並處罰有歧視事實的業者,勞動部一再指出,現行法令並未規定申訴的限制,勞工若有任何受歧視之事實,得提出申訴,且法規針對歧視之罰則非常重。另一方面,勞動部也表示會加強宣導雇主不得用任何形式歧視障礙者,並提供指引,以保障障礙者的工作就業權。雖然申訴數量非常低,但歧視標準是否過嚴、申訴者是否要承擔申訴的後果,仍需要勞動部的進一步澄清。此外,民間團體也針對職務再設計提出訴求,包含強烈指摘職務再設計不應只有最低薪資或簡易性、庇護性的工作,應該要配合障礙者的興趣與專長而設計。另一方面,職業重建的個案管理員有業績壓力,他們容易傾向服務能夠穩定工作的障礙者,若在討論過程中察覺到障礙者可能無法穩定就業,他們可能不會積極協助媒合工作。DPOs 也再次呼籲,要關注障礙者的權利與需求,非單純與勞政、社政、教育功能分別看待。

關於第 28 條適足生活水準,金亨植委員詢問國家提供給障礙者的五千多元退休金,是否足以保障障礙者退休後享有基本生活水準?。金亨植委員也關切個人助理補助、外籍看護的替代方案與有多少障礙者活在貧窮線下?政府回應,國民年金主要是用以給予基本保障,必須未含其他職業性保險。若加入國民年金後才有障礙,會給予障礙年金,也會累積年金年資。關於個人助理政府補助,在台北市,有最低薪資的保障,但值得懷疑的是,台北以外的台灣各地是否還能有這方面的補助?

關於第 29條 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部分,委員 Olivdr Lewis 詢問受監護宣告的障礙者何時才能參與投票?台灣政府是否有規劃不在籍投票?內政部回應,受監護宣告者現行不能投票,要等到修法後才能有投票權。委員一再詢問相關期程,才獲得內政部說在今年9月送入立院審議的回應。中選會也針對不在籍投票回應,要審酌適用範圍、對象、方式、國內信任度與公投試行,才能開始「選人」。中選會也一再強調,不在籍投票非郵遞投票,而是移轉投票。委員進一步追問,是否能有合理調整得讓被拘禁的障礙者投票?中選會堅稱,投票必須要在投票所,會設計無障礙場所讓障礙者投票,但涉及秘密投票保障與自由意志,暫不能採取不在籍投票,但現行投票方式仍屬移轉投票。委員苦笑也補充說:希望不要以隱私權妨礙障礙者之投票權。

四、統計數據、國家監督與國際參與

關於 31 條統計,委員指出目前障礙者佔比約遠低於世界各國平均 15%,大約只有 5.7%,並請問台灣在障礙者定義與資料搜集的進行方式。另一方面,也一併詢問 NHRC,如何統計與蒐集資料,並與公民社會、DPOs合作,以追蹤和落實 CRPD?NHRC與人轉處是很大的架構,衛福部要如何跟這些機構、公民社會合作,以落實 CRPD?政府回應說目前障礙法規鑑定辦法、障權法仍參考ICF制度,鑑定民眾拿鑑定表去鑑定機構由社工、醫師鑑定,後續會由社福單位提供社福支持或服務,目前採取全人功能損失百分比 (WPI) 制度作為鑑定基準認定,但也不是所有障礙者都會申請鑑定,而可能人口數量較低。現行公務統計報表也會設計為系統性蒐集,會定期追蹤與進行相關資訊分析與統計。院有身權小組,行政院會仍會與監察院會做密切溝通。

關於 32 條國際合作,委員詢問政府目前國際合作的經費預算比例為何?是否有障礙參與國際合作的相關措施?是否有針對國際合作投資國進行障礙人權影響評估?也提出台灣如何在實現 SDGs 的規劃中,納入障礙者?政府回應,2030 年的 SDGs 的核心承諾是「不遺落任何人」。關於障礙者,設有相應目標D,但在國際合作上,則需要另外進行發規修政。障礙團體則是強烈要求:「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為我們做決定,我們需要實質參與。」SDGs 會議未涉及障礙權利,但 DPOs 強烈要求任何議題都應讓障礙者實質參與。再者,身權小組委員會的四分之一以上之障礙者分配席次,也沒有包括所有的障礙者與 DPOs,政府應該仔細規劃。

在第 33 條國家執行與監督,委員詢問 NHRC 規劃如何與人轉處、公民社會合作,以關於公約任則議定書的保障內容,又有何規劃?衛福部、行政院推動小組,如何計畫強化障礙者與 DPOs 的合作,是否會納入 IRC 建議?行政院人權促轉會表示將研議平等法、NAP 的監督管考、逐步建立人權指標、監測機制,預計在 2024 年完成。也會邀請各 NGO/DPOs,會確保程序參與。衛福部也表示,依照障權法會邀請 DPOs 討論生活面向與社會參與面向。但民間團體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有符合巴黎原則,仍抱有很大的隱憂。人約盟執行長黃怡碧也指出,現在仍缺乏所有國際人權公約之橫向溝通與協調機制。

最後,各位審查委員也強調,尊重民主、人權、自由是非常重要的,這次國際審查讓政府與民間團體能有更多積極、開放的對話,也相較於第一次的國際審查有許多進展。雖然台灣無法像其他國家一樣參與聯合國的審查機制,但台灣模式針對障礙者與相關團體的參與,是日內瓦審查無法做到的,Diane Richler 委員希望大家回到家能夠自豪的說「我對自由民主是有貢獻的」,金亨植委員也期望各位能夠在自己的生活進行改變,進一步讓 CRPD 精神落實在台灣,Janet Meagher 委員則感謝大家能夠在共同目標下一起努力,她希望能真正與障礙者融合,並將放諸四海的精神套用在台灣,「也就是如果沒有我們的參與,就不是針對我們的政策」了。

8/1-8/3 一連三天的 CRPD 第二次國際審查,所有的審查會議皆在昨天畫下句點。接下來審查委員會將閉門工作兩天,並於 8 月 6 日公布這次的結論性意見,提供一份相對完整的診斷狀況與建議,以期讓台灣在 CRPD 施行或監督工作,都更有所循!

 

 

撰文|俞喬文

校稿|江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