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邊側記】2022 CRPD 第二次審查_Day 2
8月2日,在下著雨的台北早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開始了第二天的審查會議。審查委員會針對 CRPD 第12-22條進行逐條討論,先蒐集非政府組織的意見與問題,接著詢問政府代表具體的修法及政策制定進度。
「自由」意志是否自由?障礙者的法律能力與近用司法
首先,針對公約第 12 條保障障礙者的法律能力 (legal capacity),委員會詢問政府代表有關「支持性自我決策」及「替代性決策」的議題。Diane Richler 委員以障礙者的流產與節育為例,指出我國衛福部主張任何流產或節育都是在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下進行的;但隨後又說其法定代理人也具有決策權。政府是否確實尊重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不同,又該如何處理?Oliver Lewis 委員也針對公約第 13 條保障障礙者近用司法的權利作出提問。現有的法律體系之下,司法專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訓練與知能,支持障礙者平等參與訴訟?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法院開始採用遠距視訊開庭的方式進行聽證,政府是否提供足夠的支持服務以協助障礙者參與遠距視訊開庭?
針對法律能力的問題,法務部回應目前的監護制度分成「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兩個層級。「監護宣告」將障礙者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確實不符合公約第 12 條的要求。政府將會徵詢各界意見,於明年六月提出更彈性的機制初稿。針對近用司法的問題,司法院僅回應目前的法官學院有 CRPD 相關的培訓課程,也會邀請障礙者參與講座、分享需求。這樣的回答顯然讓 Oliver Lewis 委員不滿意,進一步詢問法官們在審判程序中,會採取哪些彈性的實務作法,包含程序調整或提供合理調整,以回應障礙者需求?對此,司法院表示《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第 84 條已要求法官給予適當協助,也正參考南韓的政策制定具體性的指引。
在上半場與非政府組織的會議中,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及台灣國際醫學聯盟也針對障礙者的法律能力及近用司法的權利,請審查委員會給予政府建議。監護權仍是障礙者行使法律能力最大的阻礙,政府應說明如何協助障礙者進行支持性決策,又再比如應認真衡酌《障礙者近用司法的國際原則和指引》的建議,參考其他國家設立「獨立倡導人」、「個人監察員」等措施。此外,政府也應修改《刑事訴訟法》,在法院程序中納入合理調整的規定。另一方面,應建立司法專業人員的障礙意識,確保從調查、起訴、審判到矯正的所有司法相關程序,相關專業人員與工作人員都了解如何支持障礙者平等近用司法。
「暫行安置」還是「無限期監禁」?障礙者刑事處遇中的權利保障
針對公約第 14 條保障障礙者的人身自由,委員會對受監護處分的障礙者表示關切。Janet Meagher 委員詢問政府代表,是否有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共有多少障礙收容人?又有多少獄政人員是俱足障礙服務 (含心理健康服務) 資格?再者,包含醫院在內長期收置障礙者的機構中,障礙類型分布為何?他們在收置機構中待了多長時間?在處分結束後,政府如何協助他們回到社區?此外,《精神衛生法》修法草案是如何界定「暫行安置機構」? Diane Richler委員也提及,如何確保障礙者不會遭到無限期監禁?
法務部回應,如果犯罪者是心理社會障礙者,會先由專業醫療人員進行鑑定,再經由法院給予監護處分,第一次處分是五年以下的刑期。在處分過程中,政府會根據障礙者的障別提供輔具,使其能適應監獄生活;出監前三個月也會提供技能訓練及就業轉介。另外,今年 1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執行監護處分的暫時安置處所,障礙者會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從政府代表的回應,我們可以看到目前針對障礙者的刑事處遇仍是停留在「醫療模式」的思維,沒有落實 CRPD 所要求的「人權模式」。在上半場 NGO 會議中,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社團法人司法改革基金會即提及,暫行安置可能拘束障礙者人身自由長達五年,並且暫行安置程序未設有社區處遇的選項,導致障礙者只能被安置在機構。在監護處分方面,政府並沒有依個案的犯罪情節及嚴重程度區分,有 34% 的障礙者因為犯下竊盜罪而被處以監護處分,並不符合比例原則。政府也可以治療的名義,不限次數的延長處分,不僅違反 CRPD 中最小限制的原則,也不符合我國憲法對人民人身自由的保障。
保護、管束或控制?障礙者面臨的強制行為
Janet Meagher 委員進一步針對收容機構對待障礙者的行為,詢問其是否符合公約第 15 條保障障礙者免於遭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及處罰。政府是否清楚在各個機構 (比如醫院、學校或矯正機構) 中,遭身心監禁、拘束案件的情形與數據?這類措施又是否可被具實證基礎的行為支持取代,以防止任何對待或處遇造成創傷和傷害?Janet Meagher 委員也分享自身經歷道:「我 10 歲時也曾關在機構裡面被虐待,遭受很多創傷。」此外,針對公約第 16 條保障障礙者免於剝削、暴力及虐待,Janet Meagher 委員則詢問每年有多少障礙者進行絕育手術?這些手術是否經過障礙者知情同意,還是由監護人代為決定的?
衛福部回應,目前在醫院中確實有「保護性管束」的使用,是當個案有攻擊行為時,將其短暫地關在保護室或床上。在管束前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要經過醫師診斷、管束時間不能超過 2 小時、要口頭告知約束的原因,也要定期確認當事人的情況。法務部也提及,障礙收容人與其他收容人一樣都有申訴機會,再違規後也會透過修復式司法使其再社會化。針對絕育手術的問題,衛福部則是指出目前的《優生保健法》並沒有強制手術的規定,僅針對未成年人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除了 Janet Meagher 委員提到的絕育手術的議題,在上半場的會議中,台灣聾人聯盟也提及聾孩子在性教育的缺乏。因為父母及教師缺乏適當教材及方法,無法將正確的性知識傳達給聾孩子,也可能忽略孩子的即時反應,使缺聾孩子更容易淪為性暴力、性剝削的對象,面臨更高的潛在風險。
融合社區與個人行動能力-實現自立生活的障礙者
關於公約第 19 條及第 20 條分別保障障礙者在社區自立生活,以及個人行動能力的權利。Diane Richler 針對台灣去機構化及包含個人助理在內的相關支持服務的政策現狀表示關切。台灣個人助理服務提供者稀缺,導致使用個人助理服務的障礙者比例非常稀少,個人助理的每日工作時數也很低,無法即時滿足障礙者的需求。政府是否頻繁更新輔具列表,保障障礙者依不同需求近用最新的輔具?此外,政府如何確保障礙者不會被送入機構中?比如設置獨立於家庭收入的個人現金給付制度;或者,為確保心理社化障礙者得近用同儕支持服務,所採取措施與規劃。Oliver Lewis 在個人行動能力的議題上,則詢問輔具對於障礙者財務負擔的問題。政府是否提供輔具保養及維修的補助,尤其障礙兒童的輔具自付額十分高昂,為家庭帶來沈重的經濟負擔。政府是否考慮修正法規,讓障礙兒童得到更多補助?
無獨有偶,在上半場的會議中,財團法人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也提及障礙者輔具與居家照顧費用的負擔問題。以輔具而言,障礙程度越大者,自己負擔費用十分高昂,得到幫助的比例反而越少。「好像我越嚴重,反而變成一種處罰,」基金會代表黃俊男表示,「而居家照顧服務雖多次改革,但個人經驗是標準一變動,費用就變三倍,越改越貴」。
對此,衛福部社家署回應,政府正持續發展居家及社區式服務。2017 年全台共有 73,000 位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2022 年成長為 189,000 人,成長幅度達 2.5 倍。政府也對現有安置機構進行改革,規模從 200 人下修為 100 人。在輔具補助的政策上,政府目前是經濟收入的等級給予補助;但在特定輔具上則沒有經濟差別,比如助聽器、助行器,無論是一般家庭或低收入戶家庭都可以得到全額補助。
在第 21 條的討論,Oliver Lewis 委員除延續 2017 年對手語的關切,詢問台灣公共服務提供手語或視訊服務的推行狀況,且進一步就網頁、App 與 COVID-19 期間各式 e 化服務是否有充足的無障礙規範提問,以確保障礙者資訊近用的權利。而在最後一條 22 條的提問,是今日審查條文中委員會提出最少問題的一條次,然而新就任的衛福部心理健康司司長自我矛盾、荒腔走板的回答,更引起在場旁聽的 DPOs/CSOs 一片譁然。
實質審查會議到今天為止已完成超過一半,然而最後一天多數為關於經社文權利的條文,審查起來未必較為輕鬆,甚至可能因比起公民與政治權利,經社文權利更傾向允許國家「逐步落實」,是否會發生政府部會與民間團體各執己見的狀況,則有待最後一天審查會議才可見真章。
撰文|陳弘儒
校稿|江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