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邊側記】2022 CRPD 第二次審查_Day 1
障礙權利是人權而非特權
昨日 (2022 年 8 月 1 日) 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的第一天,因 COVID-19 一再改期的審查會議,終於正式召開。審查委員會的五位委員中,包含長瀨修主席、Janet Meagher 女士,與金亨植教授親自來台參與審查,另人位英國的 Oliver Lewis 和位在加拿大的 Diane Richler 則是克服時差線上參與。
在審查會議開幕式上,來自澳洲的 Janet Meagher 委員精煉指出 「沒有所謂的障礙者權利,因為這就是人權。」CRPD 即是要將所有基本權利整全、平等地落實於所有障礙者身上,進而實現普世的人權價值,而這也是委員們對台灣的期待。開幕式在會議司儀過於歡快的串場風格中,由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衛福部薛瑞元部長、審查委員會委員委員和行政院長蘇貞昌逐一致詞,以及最後的大合照後結束,並且正式展開實質審查會議。
政府法規政策制定未能落實障礙參與且缺乏有效指標追蹤CRPD的落實
首先,國家人權委員會 (下稱 NHRC) 新任的王榮璋副主任委員指出 NHRC 自 2020 年成立以來,兩年間推動不同人權監督工作,積極徵詢障礙代表意見,並且邀請障礙女性、兒少代表參與相關會議討論等。雖然看似有許多 CRPD 落實的相關工作計畫,然而從 NHRC 措辭可察覺其將障礙者/團體視為客體的沉痾仍未獲得翻轉。王幼鈴委員則就融合教育進行觀察報告與說明,並且指出要在台灣教育體系落實融合教育仍存在極大挑戰。而立法委員蔡璧如委員則強調障礙主體性,並且肯認 CRPD 的落實將造就我國法律、政策甚至社會對障礙理解的典範轉移。在 Janet Meagher 委員詢問「是否有任何策略性的計劃去實現目標,而非單純空想」時,蔡委員卻只是提出「每十年強制有一名身心障礙者不分區委員」的想像藍圖,藉此強調障礙參與的重要性。然而細究其發言內容卻流於 CRPD 專有名詞的堆砌,有待實質內容的充實。而長瀨修委員則詢問 NHRC 是否有人權指標相關有方案、計畫以利追蹤檢視 CRPD 的落實情況,王副主委表示將採用丹麥黃金十項指標,但該指標是否能有效追蹤 CRPD 的落實,仍有待商榷。在另一方面,王副主委則表示因 NHRC 職權行使法遲遲未能通過,而導致 NHRC 職能的缺失,進而影響其職能之開展與落實;他指出該法未能通過乃由於遭到國會質疑,希望這樣的困境也能藉由本次審查會議有所突破。
CRPD 審查會議逐條討論的進行模式,與兩公約大為不同。兩公約在進行逐條討論時,審查會委員會先與政府進行垂詢對話,接著再就政府回應與 NGO 進一步展開建設性對話、檢驗政府場次的討論內容。CRPD 審查則相反,審查委員會先與 NGO 進行討論會議,以聚焦 NGOs 關切的議題,再進一步與政府展開垂詢。在此側記的處理上,將以審查委員會與政府垂詢為順序,並且融入 NGOs 對其議題的意見與想法。
障礙鑑定方法仍裹足不前且未能以人權模式進行開展與翻轉
在公約條文逐條討論的開端,金亨植委員對台灣援用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CF) 表示關切;儘管在制度上台灣在援引 ICF 將障礙類別改為新制後看似有所邁進,然大多評鑑仍以「身體功能及構造」 (B/S 碼) ——亦即仍以生物醫學模式——作為主要依據。如此一來,不僅未能達到 ICF 所強調之環境互動精神,更強化以病理和醫療角度對障礙進行分類。對此問題,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顧司專委則坦承過去因顧慮制度改變會對民眾權利產生影響,一直到過去一兩年才「邀請」障礙者團體就 ICF 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納入障礙鑑定等級進行草案研擬之工作。而早在上午 NGO 聲明場,人約盟已指出台灣仍採取慈善與醫療模式,政府不僅將自己視為資源守門人、以慈善態度分配資源給障礙者,甚至堅信「精神疾病」是神經傳導物質失衡所引起,完全忽視了人權模式所欲透過各種阻礙排除的支持,以實現障礙者自我倡權的理想。
障權法修法草案仍無法落實平等與不歧視
而進入到第 5 條平等與不歧視,委員們則針對第一次國際審查已有所關切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下稱障權法) 加以追蹤。2017 年,審查委員會已建議政府加強消除對障礙者的歧視規定及慣例,例如將合理調整入法等委員們好奇,障權法的修訂是否參考結論性意見,又或是以個案為基礎做修訂?此外,台灣至今仍無反歧視法,各部會又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保障障礙者的平等與不受歧視呢?對此,衛福部社家署表示本次障權法修法包括在教育、交通等領域提供合理調整,以及將通用設計概念入法等,都是將 2017 年結論性意見納入考量的成果。然而,在無障礙設施上,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便指出儘管衛福部有共融遊戲場的設計指南,但指南僅具參考作用並無強制力;因此在實際執行上,政府為了滿足多數家長的期待,易於選擇捨棄障礙兒童可近用、具的通用設計或無障礙觀念的遊憩設施。民間觀察和政府部會的答覆存在相矛盾,顯示障權法對於障礙者權利之保障,仍有諸多不足之處。
未能妥善落實無障礙政策
審查委員會在第 9 條討論,針對無障礙督導與監督機制提出詢問道,儘管政府各處諸如教育部、經濟部、衛福部都採取應對措施,但台灣政府跨部會間是否能進行妥善溝通協調,以確保障礙者權利的落實與保障。行政院對此答道,現行跨部會間由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負責統合協調與追蹤,以確保政策獲得的落實。然而,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則指出政府的無障礙政策仍與 CRPD 意旨存在很大距離,最明顯的例子是許多政府公開資料仍缺乏無障礙格式,特別是許多政府會議相關資料僅有無法報讀的檔案。
求死比求生容易是否造成障礙者之侵害
在本日審查最後的兩則條文是第 10 條生命權、以及第 11 條危險情況緊急人道情況。在生命權部分,主席長瀨修委員舉起「善終」的牌子,將其譯為「Good Death」,並表示當他在病人自主權利法 (下稱病主法) 中看見善終一詞時不禁聯想到「不善終、好的生活、不好的生活、好的出生、不好的出生」 (Bad Death, Good Life, Bad Life, Good Birth, Bad Birth) 等兩相對照的字詞。而好的出生更使他聯想到了優生學以及健全主義如何將障礙視為「Bad Life」,CRPD 便是希望確保這般意識形態能從社會中消去。病主法以「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為目的,為符合臨床條件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提供其執行預立醫療之權利。長瀨委員隨即以加拿大醫療協助死亡法案作為警世提醒,指出該法案將造成障礙者「求死比求生容易」的弔詭之處,並請加拿大籍的 Diane Richler 委員與台灣政府與民間團體說明該法案在加拿大的背景及所引發的討論。此法案的訴求原是以健康狀況嚴重惡化、且已無治療、改善、痊癒途徑並深受痛苦者,提供透過醫療協助以結束生命的選擇;原先的法案未將「障礙」作為可申請醫療協助終結生命的條件。然而,未開放障礙作為申請條件卻被認為是對障礙者的不平等且違憲,最後導致法案的修改。依照最新法案,障礙也得以成為申請醫療協助終結生命的條件。這樣看似尊重障礙者自主決定生命的修法結果,在其中卻存在幽微卻實際的問題,也就是如何辨識此選擇乃障礙者基於全然自由且自主所進行的選擇?而非只是被操縱、脅迫所做出的選擇?特別是智能與心理社會障礙者,如何確保他們不是因為「求死比求生」容易,所「被社會結構決定」行使看似自主的選擇?長瀨委員希望了解政府如何在病主法的執行確保符合 CRPD 對障礙生命權的保障,也欲了解是否有使用病主法的相關障礙統計數據可供參考?對此,衛福部醫事司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開始回應,表示該條例適用對象為臨終病人,且在統計上未進行障礙人口學的調查,因此無相關數據可提供。衛福部在有限的發言時間裡,詳盡地說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來龍去脈,但卻未能就病主法的狀況進行回答,最終委員請衛福部以英文書面補充相關資料。因此無法在審查會議討論中,更多了解政府對病主法的相關討論。
第一天的審查會議停在第 11 條的討論。第一天的審查會議,現場規劃有諸多調整之處,例如使用手語進行發言的民間團體,卻被安排在手語翻譯無法直接可視、進行翻譯的位子;又或者是在發言時間的提醒上,僅使用舉牌提醒而未有透過聲音進行提醒的方式,使視覺障礙者無法第一時間被提醒;又或者是翻譯品質是否能促成建設性對話等,都在在顯示即使台灣獨有的審查模式已可謂傲視全球,但在執行細節上仍有許多窒礙難行之處有待改善。第二天的審查會議,將從 12 條開始接續進行詳盡討論。
撰文|蔡秉謀
校稿|江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