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側記】Day 4_公約迷你學x線上課程|國際趨勢在走,人權知能要有:談公約權利內涵與實務困境
昨 (7/30) 天是 2022 暑期公約迷你學最後一堂課程,也是在報名開始後緊急加開的一天。即使是緊急加開場,仍有超過八成的報名者在早上九點就加入公約迷你學的討論。課程內容在上午主要就兒童權利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下稱 CRC) 架構與基本原則,下午則討論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下稱 CAT) 及其任擇議定書 (下稱 OPCAT) 保障的權利範疇與工作方法。
CRC 是現行最多國家批准的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但其所追求的權利保障,卻衝擊當時社會氛圍對權利的想像,導致公約起草與協商遠比預期的更花時間,前後足足花了十年才在聯合國大會通過。台灣在 2014 年,比照兩公約模式,透過施行法肯認 CRC 的國內法效力,並且在 2017 年進行台灣模式的首次 CRC 國際審查,也將在今年底舉辦第二次 CRC 國際審查。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在課堂上,說明 CRC 沒有特定條文進行基本原則的介紹,條文順序的編排更有別於 CRPD 的工整分類。為使國家報告撰寫與審查作業的進行更聚焦,將 CRC 條文分類成七組不同的主題:一般性原則、公民權與自由、家庭環境權與替代性照顧、基本健康與福利、教育休閒與文化,以及特別保護措施。
在進入一般性原則討論前,需先釐清 CRC 保障之兒童所指涉的群體範疇。不同於台灣國內法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CRC 對兒童的定義為十八歲以下者皆屬之。須留意的是 CRC 第一條存在但書,說明若各締約國國內法律對成年的年齡規定有所不同,則可隨之進行調整。CRC 雖未對於兒童的起算年齡沒有定義,但有就特定議題進行最低限度的年齡限制,如:將兒童涉入武裝衝突行為、免家長同意之合法或醫療諮詢、義務教育終止、可兼職打工/全職就業/從事危險性工作、性自主/可結婚、自願至法庭作證/負刑事責任/剝奪自由/監禁,以及購買酒品及其他管控物品等。
CRC 的一般性原則未在條文安排中有系統地呈現,但可根據 CRC 第 5 號一般性意見梳理成四項,包含:第 2 條的平等與不歧視、第 3 條兒童最佳利益、第 6 條的生存與發展,以及第 12 條的兒童被聽取意見的權利 (the right to be heard)。平等不歧視是各公約共通性的權利,在兩週前 CRPD 的課程中已有詳盡說明,但仍可再次說明公約所言的平等,同時包含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關於兒童最佳利益,除公約本文外亦可參考第 14 號一般性一間,是指律法、政策與措施皆應給予兒童利益最高位階的考量。然而在執行時,仍須留意不得將最佳利益作為藉口凌駕其他攸關兒童的具體權利,也應留心不同兒童群體/不同兒童個體/父母與兒童間的最佳利益都可能不盡相同,因此最佳利益的判斷,仰賴行政機關發展指導性文件,進行逐案討論與判斷。生存與發展層面,則涵蓋兒童的生命權之肯認,以及盡最大可能確保其生存與發展,這部分則對應國家對人權的尊重、保護與實現的三重義務。在第 12 條的部分,怡碧多次提到不應與第 13 條混淆,第 13 條是 ICCPR 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而第 12 條參考公約條文與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則是關於兒童表達的意見如何被成年人以平等尊重的方式聽取與進行審酌。兒童表達意見的方式不一定透過語言,可能有其他不同形式的表達方式,也應納入考量;此外,也應留意提供兒童能夠安全表達的環境、確保其表達有聆聽者,以及其表達是有機會產生影響等部分,也應一併處理。
上午的課程除了公約意旨的闡述,也穿插許多個案作為案例,並且以 Bell v. Tavistock 與無罪的罪人裡的案例,作為上午課程的結束討論。
下午在進入 CAT & OPCAT 的課程前,與會者與兩位講者先就上午 CRC 內容進行 30 分鐘討論後,才正式進入 CAT 與 OPCAT 的討論。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在下午課程開宗明義提到,即使 CAT 施行法目前在台灣仍未通過,但根據習慣國際法和已獲得國內法效力之 ICCPR 第 7 條,台灣政府仍應落實 CAT 的內涵。在台灣,CAT 和 OPCAT 施行法曾在 2018 年送至立法院審議,但因「屆期不連續」未在第一次送立院時通過;行政院已於 2020 年再次通過並將 CAT & OPCAT 送交立法院審議,目前仍未知何時會通過。
在進入 CAT 討論前,嵩立老師一連舉了刑事案件中刑求逼供、監禁機構不當對待致死與極權統治者將酷刑作為手段遂行政治目的等例子,從三種不同形式面向給出對理解酷刑的一個想像範疇。實務上,酷刑從未也不應被明確列舉,因為酷刑的定義只是下限,且這條線會因不同時空背景而與時俱進。然而,禁止酷刑卻不因其形式未被明確列舉而被看輕,相反的免遭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是絕對權利,國家在任何情況都不可減免其履行義務。CAT 第 1 條明確定義酷刑,為了明確目的——取得情資或供詞、處罰特定人或第三人、恐嚇或威脅,以及歧視,由具公權力者在三種不同層面——具公權力者所為、教唆,以及同意或默許——所造成肉體或精神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即屬於酷刑。
定義之外,在 CAT 條文也進一步指出不得將任何人遣送至可能遭受酷刑的國家,通常以「不遣返原則」稱之。正如同 5 月剛結束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應制定酷刑罪,以進行酷刑調查並且讓受害者獲得適當救濟。另外,酷刑所得的證據,CAT 明確指出其不應具有證據能力,而根據 Nowak 教授的分享,由酷刑而得之證據包含在民事案件都不具有證據能力。再者,在一國內發生的酷刑案件,不論其加害人或被害人國籍,發生國都對其案件具有普遍管轄權,而要落實這樣的管轄權,在審理過程中需要一定程度的國際合作,因此為審理酷刑案件,也須設定引渡條款。最後一項未被寫在 CAT,而是 OPCAT 的內容,是要建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 (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下稱 NPM),以更積極地進行酷刑防免工作。
NPM 應具有其運作的獨立性,透過「發掘問題、引導建設性對話,必且協助解決問題」。為達到前述目標,NPM 訪視權須延伸到所有剝奪自由的場所,獲得充足資源,並且擁有財政和運作的自主權,並且國家需建立追蹤流程以有效執行 NPM 所提出的建議。NPM 的組織制度分為單一機關和多機關制,兩者各有優缺,國家在設置 NPM 時需要一併納入考量。如前述,NPM 的目的是透過發掘和解決問題,以進行酷刑防範工作;然而,這並非指 NPM 透過極高的「懲罰」權力、用以解決問題。NPM 解決問題的方式,是透過建設性對話這類的軟性權力 (soft power) 促成酷刑防範,但這樣的軟性權力不應與疲軟無力的權力 (weak power) 混淆。
依照目前行政院通過的 CAT & OPCAT 施行法,NPM 職權將由國家人權委員會 (NHRC) 擔起重責大任。然而,綜觀 NHRC 至今已掛牌成立兩年,其職權行使法仍未通過,人權委員與監察委員的職權也不夠明確到足以讓社會大眾能夠區分與理解,未來若 CAT & OPCAT 施行法通過,NHRC 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 NPM 仍有許多需要釐清與解決的部分。從最根本的舉例而言,監察院、NHRC 與 NPM 之間獨立機關的模型,若以縱向關係進行想像與規劃,則會限制彼此之間的角色功能;但若能以平行關係來處理與設計,或許能各自透過組織法獲得個別組織的識別度,並且有效發揮其角色功能。
在 2022 年暑期公約迷你學的最後半小時,特別留下空檔讓與會者進行一連四週內容的各種提問討論,也更多地就無國籍兒童和今年剛成立行政院人權與轉型正義處進行相關意見交換。今年夏天的公約迷你學,在大家的共襄盛舉中畫下句點,請繼續關注人約盟,期待在下次公約迷你學、人權星期三,或任何人權活動/街頭中看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