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側記】Day 2_公約迷你學x線上課程|國際趨勢在走,人權知能要有:談公約權利內涵與實務困境

【課程側記】Day 2_公約迷你學x線上課程|國際趨勢在走,人權知能要有:談公約權利內涵與實務困境

昨 (7/16) 天是 2022 暑期公約迷你學第二堂課,課程內容主要針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下稱 CRPD) 進行報告和討論,整天課程內容涵蓋 CRPD 基本原則、平等不歧視、合理調整以及心理社會障礙者之司法處遇等層面。

 

上午課程一開始,人約盟執行長黃怡碧拋出幾個個案所面臨的狀況,包含輔具補助、社區自立生活之支持、社會排除、心理社會障礙者之污名、障礙公務員之考績與合理調整申請的困境等五個面向,為整天的課程埋下核心問題意識,並在後續從不同概念之剖析及案例討論中,跟學員一起思考這些問題意識的可能回應方向。

 

在進入 CRPD 條文檢視前,先呼應上週課程中提及施行法、公約解釋之參考資料與公約國際審查等層面,就 CRPD 角度切入進行細緻的分享。而在 CRPD 基本原則的部分,則直接將 33 條公約條文進行分類,區分哪些條文屬貫串性條文、那些屬於實體權利條文,並且重申貫穿性條文所提到之權利,即使在實質權利條文未被提及,國家或義務承擔人仍有義務履行之。例如合理調整是被寫定在 CRPD 第 5 條中,而第 5 條屬於貫穿性條文,因此即使第 29 條條文未寫明應提供合理調整,國家仍應履行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

 

關於障礙定義,也在課程進行剖析,包含國內外障礙人口數統計與其落差之原因,又或是政府與民間對公約條文之理解與詮釋的差異,並再次闡明 CRPD 如何基於 #社會模式 對障礙的重新定義,以達成 #人權模式 的願景。CRPD 人權模式的目標,乃是希望藉由障礙主流化的翻轉,提升障礙者參與和落實障礙者自主倡權,促成共融式平等的社會與環境,以尊重障礙者身而為人的固有尊嚴,且障礙者亦得以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人權與基本自由。

 

為了促進平等,CRPD 提出如障礙者應獲得法律平等承認、政府應有無障礙/可及性和通用設計等措施規劃、並且應對於障礙意識提升有相應作為。另一方面,為加速實現或矯正對障礙者既存的不平等現象,也應採取如積極平權措施等特別措施,並且應提供合理調整。怡碧也在課堂中重申積極平權措施屬於集體性措施,而合理調整則屬於個別化措施,兩者不應混淆。

 

課程中援引五月兩公約審查對於「平等」之討論和委員會的建議,說明目前在國際人權法中所談之平等多用 equality,其法規範或概念涵蓋範疇,已包含形式平等以及包含機會/結果平等在內的實質平等。另一方面,則透過 CRPD 第六號一般性意見的整理闡釋歧視的四種形式:直接歧視、間接歧視、暴力與騷擾,以及 CRPD 獨有的「拒絕提供合理調整」。而欲討論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如何構成歧視,則需要先理解什麼是合理調整;就此,怡碧回頭從合理調整的兩層面進行拆解和說明,並進一步討論現行如職業再設計等措施為何不等於合理調整,以及國際實務上將不提供合理調整視為歧視而進行權利救濟的例子。

接著人約盟召集人黃嵩立老師則分析 CRPD 第 12 條平等獲得法律承認的內涵。在公政公約中承認個人的法律人格是容易的,但在 CRPD 中更留意到法律人格所衍伸的法律能力。CRPD 不同於公政公約,認為沒有人的法律能力可因其心智能力而被限縮或代理,唯有將法律能力歸還給障礙者,其他各條文中的權利才得以獲得根本性保護。CRPD 第 1 號一般性意見指出,應該跳脫最佳利益的思維,採取對個人意願和偏好的最佳解釋路徑,並且以支持性決策取代替代性決策,如此一來障礙者才能夠真切地行使權利。

 

課程中亦檢視台灣的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制度,這些制度出於對障礙者權利之保障,但其概念卻是基於障礙者之最佳利益而非其意願與偏好的最佳解釋;實質上,監護宣告更是完全剝奪個人的行為能力,違反 CRPD 所亟欲落實障礙者獲得法律平等承認之保障。而關於障礙者法律平等權利的落實方法,也舉出一些國際間已有的做法,例如澳洲的公益維護/倡議人和英國的心智能力法;但嵩立老師也提醒,這些國際作法不全然符合 CRPD,唯有積極將支持決策制度化以取代替代性決策,才能確保障礙者得已依其個人意願行使各項權利。

 

在課程的最後,則就刑法監護處分和精神衛生法修法草案進行檢視與討論。監護處分部分,其執行方式常是將障礙者置於精神醫院中,再參刑法修正案竟欲刪除監護處分五年的限制而得以無限期延長,形同法院以治療之名行無限期拘禁障礙者之實。精神衛生法修法方向更是問題重重,草案不僅仍高度採醫療取向、忽視在社區中配置障礙者支持服務外,亦昭示政府缺乏對精神障礙者危機的認識,除了強制住院、醫療之外幾乎不考慮其他替代方案。回到 CRPD 對人固有尊嚴的尊重,精神障礙者/心理社會障礙者不應只是要被「治癒」的客體,而應思考透過哪些支持服務,使其得以重獲希望和生命意義、克服污名和隨疾病而生的創傷,進而掌握自我人生、賦權進而恢復公民身分。

 

課程結束在對於精神醫學、服務的討論,下次預計討論目前台灣尚未通過施行法的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和其任擇議定書所提出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以及企業與人權。7/23 同樣時間,公約迷你學繼續開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