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反對「越補越大洞」的社會安全網修法─公民團體對於監護處分修法草案共同聲明記者會
記者會時間:2021/11/02 9:00
記者會地點:中興大樓 103
記者會主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共同連署團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監所關注小組、台灣人權促進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台北市心生活協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發言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這次司法院和法務部執意修法,可說是由鄭再由案引起的。或者說,是社會大眾對鄭再由案一審判決的反應,所造成的。法院的獨立審判或法務部的依法行政,都抵擋不了社會的壓力。既然這樣,我們再看一次鄭再由案,來檢討我們該怎麼做。這個案子,和其他精神障礙者的情況,其實有很多共通處。我們從以下三點來提出問題,希望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能有充分的分析和回應:
一、社區支持和替代治療的缺乏:
1. 鄭再由從來就是一個非常努力彌補命運打擊的一般人,他99年到106年之間,曾接受治療。106年2月後不曾就診。
2.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書,鄭員自述當時夜間須擔任保全工作,於日間也承接配電工作。日夜工作後常感注意力不佳,曾騎機車自撞,自覺是藥物副作用所致,故自行停止服藥。
3. 根據鏡週刊記者胡慕情報導,鄭再由的太太患有憂鬱症,多次嘗試自殺,女兒也有憂鬱症,但鄭再由一家始終沒有得到衛生局或社會局的積極協助。最後,為了省下區區幾百塊掛號費,鄭再由於事發前兩年漸漸不再回診。
4. 這些事實,反應出我們的社區支持系統,其實非常脆弱。另外,藥物以外的治療方式,台灣始終不肯嘗試。藥物治療效果好、副作用低的人,較可能繼續服藥;藥物治療效果不好,或者副作用又高的人,在事後強制他們長期接受治療,會有用嗎?有道理嗎?
5. 社會想要以完全不合比例的方式處理觸法的障礙者,卻不願意在更早的時候就以適當、有效、讓當事人自願接受的方式提供多元處遇。
二、保安處分是事後無效的補救方式,事前該怎麼做?
1. 除了平時的照顧之外,精神障礙者遇到困難的時候,我們的社會也不知如何回應。
2. 根據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書記載,鄭員於案發當日早上約7時造訪安南派出所情緒激動的表示想要報案,表示手機遭人監控、三名朋友要害他。
3. 約早上8時30分鄭員至台南市政府7樓社會局之服務台及救助科,並多次詢問保險問題。
4. 於12時左右前往台南三商美邦保險公司退保。
5. 約16時前往台南市議員郭清華服務處,表示要找議員,談及保險及被害議題,不敢回家會被殺,獨坐約50分鐘自行離去。
6. 約17時前往和緯派出所,情緒激動談及保險問題及被害問題;並自陳要去台北開記者會、對外公開被迫害事宜。
7. 提這些事情,是為了指出,一樁不幸的殺人事件,曾經有幾次可能被阻止的機會,但我們沒有把握住。這也指出我們的社會對於如何避免精神障礙者做出自傷傷人的舉動,有很大的加強空間。所謂的保安,不該等到事後。
三、法界對「精神異常抗辯」的見解存在差異:
1. 根據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052 號刑事判決書,上訴檢察官指出鄭再由「行為表徵,屬於反社會型人格者,非屬精神疾病。」
2. 而且,「實施暴力攻擊時,係屬「蓄意」造成他人傷害,攻擊時仍具有「『要做』與『不做』」之主觀辨識及客觀 控制之能力,仍選擇執意為之,自非屬刑法第19條所稱之「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人」或「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之人」。
3. 從一審、二審、到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也顯示刑法19條如何解識、哪些人適用、如何適用,檢察官的認知顯然與法官不同,顯示「精神異常抗辯」在國內法界缺乏討論與共識。刑法19條第一項(不罰)或第二項(減刑)的適用,也失之恣意。
上述每件事情都有急迫性,甚至比修法更急。我們希望政府整體考慮精神障礙者在我們的社會得到什麼樣的支持?我們可以如何避免不幸發生。然而,目前的修法方向,都沒有辦法提升這些支持,反而是在司法系統的末端,以隔離和強制治療的方式,試圖做一些事後、成效未可知的措施。從尊重人權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這樣的作法缺乏進取心,令人憂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