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聲明】反對「越補越大洞」的社會安全網修法─公民團體對於監護處分修法草案
司法院、法務部於10月20日針對判決確定前觸法心理社會障礙者的司法處遇取得共識。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將於11月4日進行排審,審查《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在內的「監護處分」修正草案。不過,院部既未全面處理引發違憲爭議的條文,取得共識的條文又過度偏向機構處遇,不僅未明定監護處分經費預算,也拒絕判決確定前觸法心理社會障礙者適用多元處遇制度。在教育訓練、心理支持未編列預算之下,無異將所有爭議通通「甩鍋」給精神醫療端承擔。在此同時,精神衛生社區照護資源的投入仍然乏人問津,未能進行事前的整全性協作。這樣的社會安全網修法方向,恐怕是「越補越大洞」。這樣的修法方向,無疑只是將不受歡迎的「危險份子」從眾人眼前移除,視而不見,假裝一切安好、社會平安。既未真正解決問題,連面對問題都談不上。
反對「沒有預算」的法制:應明文編列預算並合理運用整體資源
本次修法勢必大幅改變觸法心理社會障礙者的司法處遇樣貌,但卻未有任何條文提及經費預算。無論是治療必要費用,還是相關人員的教育訓練與心理支持,都是妥適照顧受處分人不可或缺的資源。這部分不應再片面要求健保資源投入或由受處分人自行支應,而應於《保安處分執行法》明定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倘若法務部願意編列預算支應,也不應該將所有問題都推向司法精神醫院。這樣的資源分配運用,忽視精神衛生社區照護資源的重要性。在急性期的藥物治療之外,也需要持續且穩定的心理社會復健,這不只是事前整全性協作的關鍵,更在事後協助受處分人社會復歸扮演重要角色。
反對「社會排除」的法制:應提高司法審查及社會復歸規範密度
借鏡同樣強調社會防衛且高度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監禁處分,歐洲人權法院在2009年M v. Germany判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也受到歐洲人權委員會、歐洲反酷刑委員會批評,認為不能使受處分人喪失對於未來的期待。2018年Ilnseher v. Germany判決則提醒短期司法審查的必要、協助受處分人社會復歸的規範密度。社會安全需求應受到合理的控制,而不能夠演變成為社會排除的機制。
現行評估機制不足,無法針對受處分人進行動態評估,適時調整有無繼續執行監護處分必要,草案內容雖增列得參考評估小組意見,惟並未有約束力,且延長期間部分並非如德國《刑法》第67條e由法官審查。對此,除應參酌專業團隊評估小組意見、賦予其拘束力,也應提升短期司法審查密度至每六個月進行,並令最能掌握受處分人動態之最近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受處分人得向法院聲請免其處分執行。
為使受處分人順利復歸社會,以前述靈活評估機制與專業團隊評估小組為基礎,有必要提高社會復歸的規範密度。草案內容僅規定監護處分屆滿前二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過於簡略。對此,應參考日本《醫療觀察法》「社會復歸調整官」精神訂定「社會復歸計畫書」,並授權辦法詳細規範,採取貫穿式的司法保護。
反對「只有醫院」的法制:應將多元處遇設計納入暫行安置制度
在本次院部取得共識的條文,並未回應所有引發違憲爭議的條文,例如《刑法》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終身監禁的作法仍舊存在。而真正取得共識的條文,又引發其他爭議,例如《保安處分執行法》放棄讓判決確定前觸法心理社會障礙者適用多元處遇制度的機會,完全交由司法精神醫院處理,尤其令人遺憾。
針對後者,這不僅是經費預算編列的問題,更無視醫療實務需求、精神衛生社區照護資源的重要性。認為只要裁定暫行安置後便完全交由醫院處理,雖然方便檢察官執行,但卻可能造成醫院極大的困擾,且未能視個案動態漸進式調整,尤其在草案規定暫行安置期間可長達五年之下,實在並非良策。至少應將多元處遇納入暫行安置制度,以兼顧個案權益及醫療實務需求。
期待能夠真正地縫補社會安全網,而非造成無謂的污名與對立
據此,我們反對現行「沒有預算」、「社會排除」、「只有醫院」的修法方向,並期待立法機關能審慎重視上述問題,以避免將來政府投入大量資源,卻無法真正地縫補社會安全網,不僅未能保障社會安全,更造成嚴重污名與社會對立。
連署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監所關注小組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台北市心生活協會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出席名單
林俊宏/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主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廖福源/伊甸基金會活泉之家主任
金 林/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總幹事
滕西華/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長
林俊儒/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