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台灣也是人權侵害輸出國?——從台塑越鋼案五週年談企業人權責任
文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及倡議專員 孫興瑄
2016 年 4 月開始,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公司(下稱台塑越鋼)一條長達 1,400 公尺的水管於海底排放大量有毒廢水,造成越南中部四個沿海省份出現大規模魚類死亡、200 多公里的海岸線遭污染,海洋生態系統衰退、珊瑚礁島摧毀;當地經濟活動、水產下游廠商與鹽業、商業活動、旅遊服務業皆遭到衝擊;更有一名潛水員死亡,越南政府稱之為「越南史上最嚴重的污染事件」。
曾到現場訪查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黃馨雯專職律師說,潛水員當時的工作是要把石頭搬到漁港外圍來減少海浪打進來,讓船隻有較平穩的空間停靠。在污染事件發生前後,潛水員就有跟台塑越鋼下游廠商表示身體不適,但對方都沒有反應。一直到一名潛水員李文成死亡,台塑越鋼才帶潛水員們去看醫生,但是到現在為止,醫院都拒絕提供健檢報告給潛水員和李文成家屬。
除潛水員之外,事件剛發生時,因不了解污染的毒性,居民還是正常食用當地魚類,一直到身體不適去檢查,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政府下達了三年的禁捕令,使得居民經濟損失慘重。
經過越南國會調查,台塑越鋼於 2016 年 6 月才終於承認疏失,表示此環境與人權浩劫是因為「內部環境處理系統發生斷電,導致無法控制廢水質量所致」,且願意賠償五億美元給越南政府。然而,部分受害者根本沒有領到賠償金,而有領到的,大約新台幣兩萬元而已,黃律師說。
#警方阻撓上訴
針對賠償不足的部分,受害者在越南三度嘗試提起訴訟:第一次地方法院以政府已經做了判斷且證據不足為由,不受理此案。在台灣,證據不足是不能當作駁回訴訟的理由。當時受害者要提起抗告,警方卻封鎖了所有可以抵達法院的道路。15 天後,法院發文說此案罹於時效;第二次直接已讀不回;第三次,義安省居民在提起訴訟途中受到警方鎮壓,包含使用辣椒噴霧、汽油彈等等,部分人甚至遭到逮捕與判刑。
因此,受害者只好尋求越南以外的訴訟途徑,包含在台灣、美國、聯合國。
2019 年 6 月,7,875 名越南受害者跨海來台,對台塑越鋼的所有股東,包含台塑河靜鋼鐵公司、台塑公司等,提起訴訟。同年 6 月 15 日,環境法律人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和越南移工們一同來到台塑股東會前面召開記者會;隔天,更有四名立委加入民間團體的倡議,在立法院召開台塑越鋼案的第一場記者會。2017 年 5 月,阮神父與台灣民間組織的夥伴們去了聯合國遞交陳情書,要求聯合國進行調查,但當時得到回覆表示越南發生污染時,他們就已經聯絡過越南政府、要求派專家協助,但遭拒絕。
而當台灣開始動員時,在越南當地,台塑越鋼案卻從環境污染事件演變成迫遷與暴力:部分家庭拒絕離開當地,但這些家庭的孩子被當地政府拒絕上學;許多人權捍衛者、記者、部落客、學生等等為將近 20 萬名受影響的人走上街頭,要求台塑公開資訊、充分賠償、環境復原與真正的正義,卻也遭毆打、逮捕和判刑。這些訴求至今都沒有得到回應。
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主任阮文雄神父說「台塑越鋼」在越南當地已經成為禁忌話題。而污染事件至今五年來,不管是晴天或陰天,當地的天空都是灰色的。當地神父跟阮神父說:「下雨的時候,鋼鐵廠的煙和水混在一起,雨水都是黑色的。」而越鋼廠產出的廢物被拿來鋪路,在路面完工前下雨時,路邊都溢出黑水。
#從台灣再出發
現在台塑越鋼案整個運動、訴訟的中心是在台灣。但在台訴訟從一開始就波折重重: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皆認定台灣無管轄權而駁回此案。黃律師說,台灣並無明文規定「國際管轄權」的判斷方式,因此實務上通常優先類推民事訴訟法,或是考量當事人間的實質公平,例如在哪裡審理,對原告、被告、法院三方都有利。
基於「以原就被原則」、「經營和決策證據集中在台灣」、以及「在越南尋求司法救濟不具可期待性」三點,原告律師團認定,台灣應具有國際管轄權。
首先,所謂「以原就被」指的是原告應該於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而在台塑越鋼案中,被告多位於台灣,即使公司不設立在台灣,法定代理人也都在台灣,因此,台灣應為被告所在地。
第二,台灣具有調查證據的便利性:由於台塑越鋼在 2016 年 6 月公開道歉時已經承認侵權行為,因此在法院上毋庸舉證,所以此案現在的關鍵是,台塑公司要不要對台塑越鋼污染事件負責,這就涉及當初到底它有沒有介入決策內容。由於台塑是權力集中的管理模式,其重大決策都是由其「五人小組」做成,因此在台灣調查較有調查便利性。
第三,在越南尋求司法救濟已經不具可期待性。黃律師舉例,台塑越鋼污染事件發生不久,聲援者陳氏娥因為協助台塑越鋼受害者爭取權利而被判刑九年。在這段期間,陳氏娥和其分別是四歲和二歲的兩個小孩出門時,經常遭到越南政府派遣公安假扮黑道,採取捉捕、毆打等手段進行威脅。後來,陳氏娥被帶到拘留所,衣服被剝光,被公安拍攝,卻不知道這些照片要用在何處。這樣的刑訊逼供在七個月期間重複發生,使陳氏娥飽受身體和精神上的酷刑和迫害。
「有一次,他們還帶槍枝、電擊棒、辣椒噴霧器、棉被、水盆,數十個人,包括公安、檢察官和其他單位的人士進入拘留所,恐嚇要強迫我在他們已經準備好的文件上簽名,但我以沉默方式拒絕,他們則採取暴力手段強壓、折彎我的手,強迫將我在這些文件上按壓指紋(有 5 名男性公安,手持 5 台攝影機拍攝)」陳氏娥的自白書這樣寫道
黃律師說,類似案例不勝枚舉,且美國國務院報告也曾指越南政府缺乏司法獨立、沒有權力分立,且貪腐情形嚴重。再者,越南法院曾經介入台塑越鋼與越南政府之間的協助,代表其已經失去公平性;且越南受害者已經三次嘗試在越南提起訴訟,卻皆未經實質審理即遭駁回。
此案在台灣進入司法程序後,高等法院採用《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認定台灣法院並無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規定,當有太多法院同時擁有管轄權時,只有「共同管轄」的法院才有管轄權;且根據《民事訴訟法》,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拒絕受理案件,並將案件轉移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在去年(2020 年 11 月),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裁定,認定高等法院把《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但書規則套用到決定國際裁判管轄權上面並不妥當。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見解等於是決定越南法院才有管轄權。但國際裁判管轄權會牽涉到國家主權問題,所以一國僅能直接規範自己國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裁判某一涉外爭執事件,而不能夠去決定其他國家法院有沒有管轄權。
今年 3 月底,高等法院最新裁定出爐,認定台灣法院對於台塑越鋼案中在台灣的被告董事及股東——包含台塑集團和中鋼是有管轄權的,且台塑等公司不得聲明不服。裁定一開始便指出,台灣有沒有管轄權應該參考民事訴訟法、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之法理,並衡量當事人間實質公平、程序迅速經濟等具體狀況。而在類推適用台灣法律時,不僅不能抵觸國際上的管轄權規範,也必須具備妥當性才行。雖然高等法院還是認定台灣法院無法審理境外公司,包含台塑越鋼,但此判決代表台灣法院願意進行實質審理,是台塑越鋼案的一大里程碑。
#國家的責任
除了台塑之外,民間團體更積極向國家咎責。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下稱人約盟)黃怡碧執行長說,雖然台塑掌握了整個台塑越鋼的實質控制權,但是最大股的單一股東是中鋼;而中鋼雖然不再是國營企業,但其最大股東仍是經濟部。因此,民間團體認為,台灣政府應就其在台塑越鋼污染災害中扮演的角色負責。
再者,民間團體也透過此案發現投審會規定與程序之問題,舉例來說,像台塑越鋼案如此重大的環境人權災害發生後,投審會卻無法撤回其投資許可。因為現行規範境外投資的《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並沒有事後審查機制,投審會一旦核准投資,即使企業後續出現影響國家安全、違反國際條約、違反勞基法或破壞國家形象國家安全等情形,投審會也無法撤回。因此,民間團體呼籲政府積極提升與產業創新、投資審議、融資相關的法律,落實監督企業履行其人權義務。
行政院於去年 12 月 10 日國際人權日發布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其基礎為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 (UN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下稱 UNGPs)。UNGPs 是建議國家如何監督企業承擔人權義務最重要的準則,由 31 個原則組成,其三大基本架構為:「國家保護義務」、「企業尊重義務」與「受害者近用救濟」。
國家的保護義務是說,國家要去防免企業侵害人權,而國家最重要的手段可能是法制面的,透過各式法規來規範企業的行為;相對來說,「『尊重』則類似人民的防禦權,強度比『保護』弱一些,它比較是要求企業不要主動去侵害權利,但不要求積極主動實現人權」,黃執行長說。
在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形成過程中,參與台塑越鋼案的民間團體,卯足全力想要影響政府寫出類似台塑越鋼案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政府將我們的意見用『研擬、研議』等非常柔性的用詞參採」黃執行長說。但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不只是為了台塑越鋼案,更是為了減少未來類似案件的發生、並在類似案件真的發生時,讓司法或非司法救濟的尋求可以比台塑越鋼案更順利。
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目前雖不夠具體,但仍有嚴格時間向度,因此即便工作內容再不具體,都還是要在時間之內完成。因此,協助企業如何對自己的人權影響進行評估就相當重要。黃執行長建議政府參考歐洲相關的 due diligence (盡職調查)法規,即要求企業必須對越容易造成侵害人權風險的事項進行徹底調查。
針對域外適用,黃執行長說,當一個國家批准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且在國外實質控制某塊土地,則當有域外管轄的適用餘地時,當地人民可以主張享有和該國國民一樣的權利。但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的域外適用還在建立當中,且由於 UNGPs 亦無明確規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的域外適用 ,因此人約盟體呼籲台灣政府透過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著手進行此類研究。
除此之外,黃執行長說,台灣政府一直承襲於德國的系統,一直不願意承認法人作為無生物也有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多法人的犯罪責任最後會轉由其經理人及實際管理人承擔,但在美國或其他英美法系的國家,法人本身是有犯罪可能的,因此要承擔起刑事責任。那這部分究竟是什麼、可能如何入法,也是司法院和法務部相當迫切的議題。
人約盟黃嵩立召集人進一步補充,去年 8 月掛牌成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要積極監督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執行,但因為當初在職權行使法中提及監督私人企業事項時受到極大的反彈,因此這是國家需要繼續努力的部分。
#侵害觸及世界各地
最後,美國非營利組織台塑受害者正義會副會長兼發言人 Nancy Bui 在預錄影片中說,不只在越南,台塑在美國同樣以「最主要的污染者之一」聞名。2004 年 4 月,台塑在伊利諾州的聚氯乙烯工廠發生爆炸,造成 5 人死亡;2005 年,台塑在德州的石化廠亦發生爆炸,造成 11 人受傷;2009 年,台塑分別以 280 萬美元、1000 萬元解決其在德州和路易斯安那州兩座工廠違反環保局排放法的民事案件;2019 年,台塑工廠因造成塑膠微粒流入河川中,再次被德州環保當局裁罰超過 12.1 萬美元。2020 年,路易斯安那州當地民眾和環保團體提起多起訴訟,企圖撤銷台塑計劃在聖詹姆斯郡建造石化園區的開發許可證。
面對台塑在世界各地的種種侵權行為,Nancy Bui 呼籲台灣人和越南受害者一起為基本人權和公平正義發聲,要求台塑認真審視他們造成的傷害,給受害者能夠有機會恢復當地環境、重建家園,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同時,Nancy Bui 也希望台灣政府能夠找到一種方法,使至境外發展之企業因其所作所為受到應有之制裁,以此向世界證明台灣是一個尊重每個人基本人權的民主國家。
台塑股東會在即,Nancy Bui 跨洋質問:「你們什麼時候才要終結這個問題?」
這一切對受害者來說實在過於苛刻且漫長。此時此刻,台塑與台灣政府的下一步,全世界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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