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 第二次國際審查】2021 CRPD 平行報告電子版上線 X 殘障福利法公布週年
☑ 6個月以上的籌備、討論、撰寫、翻譯與編輯
☑ 27個列名的在地公民團體共同撰寫,50%以上為障礙團體 (DPOs)
☑ 3大問題意識、10點總體性問題、378段報告內容
☑ 9.8萬字、110頁的中文報告;6.7萬字、167頁的英文報告
上面是人約盟總協調之 2021 CRPD 平行報告的量化數值,然而障礙者日常所面對也許昭然可見、又或幽微難明的阻礙、歧視與不平等,以及法規政策未能有效落實與積極促進障礙權益的部分,卻無法透過量化數值呈現。但無法量化對其所乘載的重量與意義,卻更是有增無損的。
感謝所有列名或不列名的共同撰寫團體、跨國翻譯與校閱團隊、所有編輯團隊的成員,以及伊甸基金會活泉之家會員小暗,有賴大家的努力與付出,2021 CRPD 平行報告得以完成,並由人約盟代表於上週 (5/27) 將大家的心血提交給衛福部社家署,轉交至國際審查委員的手中。
為不愧對樹木對紙本報告的奉獻犧牲,我們特別規劃紙本報告送印前的一段時間,以電子版的形式公告完整中英文平行報告,懇請大家在閱讀了解眾多共同撰寫團體在報告中提出的實務問題與政策建議之餘,也協助我們一起進行報告的修正工作。
📙中文報告下載連結:https://bit.ly/3fDnedb
📘英文報告下載連結:https://bit.ly/3vFy20h
最後,硬是等了一週才公告 2021 CRPD 平行報告中英文電子版的上線,是因為6/2是台灣第一次公布《殘障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前身,下稱《殘福法》) 的日子。跟大家分享平行報告完成的訊息外,也同時介紹作為「社會福利三法」之一的《殘福法》,一起了解障礙法規在台灣的歷史。
——–《殘障福利法》介紹分隔線——–
《殘障福利法》於1980年的今天 (6月2日) 由總統公布全文26條,其立法目的為「維護殘障者之生活,舉辦各項福利措施,並扶助其自立更生」,且依當時的政府組織架構,將中央主管機關訂為內政部。
依當時法規,障礙者被定義為領有殘障手冊的七類障礙者,而他們的人格與合法權益之尊重、保障與不歧視也被寫在條文中。另一方面,則要求政府應定期舉辦障礙者調查,設立殘障福利促進委員會,編列殘障福利預算且必要時可以動用社會福利基金,以達成其立法目的。
執行層面,法規責成地方政府設立或鼓勵民間設立各類殘障福利機構,並且由專業人員辦理機構業務;福利機構生產的合格產品,在政府與民間採購上也採優先採購。而福利機構的執行成果由主管機關輔導與扶助,就其成果給予獎助、限期改善、停辦或移交司法機關辦理等方式監督管考。就學層面,政府可依照事實需要設立特殊學校、特殊班級和其他教育方式給無法就讀普通學校或班級的障礙者。殘障手冊的發給,由障礙者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審核診斷書等申請文件後,轉至上級機關核定發給;地方政府則應憑殘障手冊提供輔導或安置轉介,並且就其醫療/復建/重建和輔具給予補助。就業層面,未有定額進用規定,而是獎勵僱用障礙者人數超過總僱用人數百分之三的公、私營單位;並且透過限定按摩從業人員的障礙身分,以及優先核准障礙者之零售商店或攤販的申請,以保障障礙者就業權益。個人行動能力方面,要求公、民營的公共交通工具提供障礙者半票的搭乘費用,並且公共建築與活動場所應設置方便障礙者行動的設備。
依當時《殘福法》的內容來看,似乎從就學、就醫、就業與就養等各層面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但不只其保障未涵蓋心理社會障礙者 (當時法規稱精神病患),甚至在法規實務上因欠缺執行細則,導致法案頒布實際上是宣示意味大於實質效用。
然而,《殘福法》的通過仍有其歷史意義。
《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與《殘福法》 (合稱社會福利三法) 紛紛於1980年通過,雖然通過的時空背景是當時政府為了維持統治正當性,藉由響應國際趨勢而生的政策規劃,仍不可否認社會福利三法為台灣社會福利政策法制化開啟一個新的篇章。以《殘福法》為例,該法提供障礙倡權的合法性基礎與政策倡議的對口單位,更因該法使社政單位、醫師與教育工作者得以同時參加我國第一次的全國殘障者鑑定。
雖然《殘福法》的通過昭示將障礙者權利納入國家體制,但現實社會對障礙者的陌生或其他法規的不完備,讓障礙者在行使權利的路上仍然困難重重。
例如第一兒童發展中心 (下稱兒發中心) 購置校舍與當地社區發生的強烈衝突,後成為障礙倡權界傳頌至今的「楓橋事件」。1980年的台灣沒有服務中重度心智障礙兒童的教育機構,《國民教育法》又變相容許學校輕易拒絕學生入學,嚴重剝奪中重度智能障礙或多重障礙兒童的教育權利;張培士老師、曹愛蘭老師、賴美智與柴松林教授老師秉持讓心智障礙兒童擁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機會,共同創立兒發中心,也就是現今的「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隨兒發中心的發展,為讓學童有足夠的學習發展空間,購買信義區的房舍進行整修改建;然而當時社區居民卻因障礙意識不足,對中心抱有疑慮甚至是恐懼,不僅認為兒發中心的設立會影響社區安寧與房地產價值,更演變成暴力抵制中心遷入,而導致一系列障礙倡權行動。楓橋事件不僅揭露當時社區對障礙者之歧視與排斥,更直指當時《國教法》未能實質保障障礙兒童的受教權,導致心智障礙學童被迫在家學習的處境。此系列的倡權運動,催生我國的《特殊教育法》。
又如愛國獎券事件,則為解嚴後障礙者倡權運動揭開序幕。1985年隨「愛國獎券」與非法賭博「大家樂」之開獎號碼的連結,政府遂考慮中止發行彩券以抑止賭博的風氣,並且於1987年12月底正式宣布彩券的停止發行。在當時的時空背景,販賣愛國獎券是障礙者在選擇極少的情況中可賴以為生的一種工作型態,並且許多彩券行由障礙者經營;因此彩卷的中止發行,不僅直接影響障礙者的謀生工具,更赤裸揭露長期以來社會政策剝奪障礙者的工作權與生存權等問題。隨台灣戒嚴於1987年結束,關心障礙權益的民間團體在1987到1990年間展開一連串的抗爭與請願運動,內容除上述的愛國獎券事件,亦包含大學聯考對障礙學生的不合理報考限制、使用公共設施與大眾交通工具的權利、就業歧視,以及政治參與等面向的倡權。
《殘福法》頒布後十年間,透過關心障礙者權益之民間團體的戮力倡權,實質促成1990年《殘福法》的修正。修正內容包含擴大適用範圍,使顏面傷殘、植物人、阿茲海默症 (當時稱老人癡呆症) 與自閉症皆受其保障;制定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保障障礙者的就業權益;針對新建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與交通工具,明確規範設置方便障礙者行動與使用的設備和設施。教育方面則有《特教法》的通過,以及大學聯招於1989年招生時放寬對障礙者的限制。
其後《殘福法》仍持續修正,包含兩次更名與全文修正:1997年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全文修正成75條,以達成其「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的立法目的,不僅明訂行政機關的權責,更責成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立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委員會組成中的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的比例不可少於三分之一,賦予障礙團體參加與他們切身相關之政策討論的實質權利。2007年再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障權法》),全文修正成109條,立法目的為保障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促進其自立發展」,逐步修法成為現今的《障權法》。透過40多年來的倡權與修法,從將障礙者視為被照護對象、給予福利支持的方式,漸漸轉向肯認障礙者作為權利主體,為使其享有平等之權益,提供相應支持的路徑。
值得留意的是,若以10年作為全面性修法的度量標準,《障權法》並未於2017年進行大規模修法。在2007至2017年間,與障礙者權益相關的重大進展為2014年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 CRPD) 內國法化,並且於2017年召開台灣第一次的 CRPD 國際審查。CRPD 肯認障礙為人類的多樣性,將主體性歸還障礙者,積極彌平環境與社會建構產生的阻礙、落實人權模式,並且促進障礙者自我倡議、實現自主自立的精神,進而使障礙者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各層面享有與他人同等的權利。
雖然 CRPD 內國法化為台灣障礙權益的推進寫下里程碑,但與實際政策執行息息相關的《障權法》,卻至今未見其以 CRPD 為本進行大幅修正。CRPD 內國法化將在3年後滿10周年,台灣現行國內法律不僅《障權法》不符合 CRPD,《民法》、《刑法》、《精神衛生法》與《性侵害防治法》也存在許多不符合 CRPD 之處。不符合 CRPD 的說明與實際政策建議,皆可見於人約盟總協調之 2021 CRPD 平行報告。
2021 CRPD 平行報告是以人約盟作為總協調的合作平台,串聯27個團體,依照公約條次與2017年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共同提出的報告。報告內容呈現障礙者所遭遇的困境及公民團體之主張,反映障礙者的人權現況與癥結,具體指摘政府政策與法律規範之缺失,並且盤點政府於兩次審查之間,在尊重、保護與實現障礙者權利等面向的未竟之處。提出問題之餘,報告也針對問題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並且將報告完整翻譯成英文提交衛福部代收轉寄給國際審查委員,不僅希望審查委員了解台灣障礙者的人權現況外,亦希望政策建議能為障礙倡權盡一份力。
2021 CRPD 平行報告已於五月底如期提交給衛福部社家署,在總統公布《殘福法》 的日子將完整的報告上線公告給關心障礙權益的朋友、夥伴們,請大家一起閱讀與了解障礙議題在台灣面臨的處境與民間團體期待改變的方向。
為讓紙本報告更臻完善,我們拉長出版準備時程,在提交報告後預留一段電子報告閱讀與意見回饋時間。若對報告內容有任何修正建議,歡迎透過各種管道 (人約盟官方信箱 [email protected]、臉書留言或訊息、電話聯繫等方式) 提出意見與想法,我們將就建議內容進行編修討論,並且視情況更新線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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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殘障」一詞現今已不使用。本文多處使用殘障一詞,是為配合《殘福法》與時代背景的相關政策與文書資料。
📑參考資料:
- 余庭翎 (2020)。影音》第20屆傑出校友》第一社福基金行長賴美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https://reurl.cc/5ropNM
- 周月清、朱貽莊 (2011)。檢視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政策與法案之歷史進程與變革。
- 邱萬興 (2015)。【街頭人生】瘋狂大家樂。民報。https://reurl.cc/83ypvX
- 張恆豪、顏詩耕 (2011)。從慈善邁向權利:臺灣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與挑戰。
- 詹火生 (2011)。一甲子以來台灣社會福利政策的演變:從理念政策到制度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