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C 個人申訴】難民兒童的漂流-尋求庇護之路
CRC個人申訴 #2
主題:難民兒童的漂流-尋求庇護之路
案名:M.T. v. Spain (2017)
編號:CRC/C/82/D/17/2017
【案件資料】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設定申訴程序的任擇議定書》(下稱「議定書」)於2014年對西班牙生效。申訴當事人M.T.為象牙海岸共和國公民,出生於1999年12月31日。本案由非政府組織Fundación Raíces代理,主張西班牙違反當事人在《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公約》)第2、3、8、12、22條下之權利。
申訴工作小組根據《議定書》第6條,於2017年5月23日代表兒童權利公約委員會(下稱「CRC委員會」或「委員會」)要求西班牙承認當事人M.T.為未成年人,應該給予適當保護,使其能夠通過依法指定監護人或代表以申請庇護,並要求西班牙允許當事人M.T.在庇護處理期間停留在西班牙國境之內。
【背景介紹-當事人M.T.逃離母國】
2017年1月15日,當事人M.T.從摩洛哥Nador搭乘小船抵達西班牙Almería。在此之前,他逃離象牙海岸共和國,因為他的父親被指控與該國北部的反政府民兵合作,而被武裝部隊逮捕並殺害。當時M.T.沒有攜帶證件,他告訴西班牙紅十字會自己是未成年人,並被帶到國家警察局並重申他是未成年人。
2017年1月18日,Almería第五調查法院在沒有見到M.T.本人,及未徵詢其原籍國象牙海岸共和國大使館M.T.的年齡與資料的情況下,將他安置在馬德里Aluche的成年外國國民收容中心。之後,M.T.被移轉到向移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方案的紅十字會會所。
2017年4月,M.T.的表哥寄來M.T.的出生與國籍證明,其中包含其照片和指紋;這些文件可以證明M.T.的身份跟其未成年人身分。
2017年4月19日,非政府組織Fundación Raíces成員將M.T.帶到受過未成年人事物培訓的馬德里市警察處,並提交身分文件。然而,警察處並未著手處理M.T.的案件,也未提供翻譯人員予以協助。
【背景介紹-尋求庇護的漫漫長路】
2017年4月20日,M.T.前往馬德里難民援助辦公室提交庇護申請,但調查官員表示由於M.T.是未成年人,他必須與法定監護人共同提交申請。後來M.T.為了取得新的證明文件,前往象牙海岸共和國大使館申請護照,而後申請通過且其身分文件被承認為有效。
2017年5月4日,M.T.在律師陪同下前往難民援助辦公室進行第二次面談,但是其庇護申請仍被拒絕。2017年5月8日,非政府組織Fundación Raíces致函內政部庇護事務副主任,說明M.T.的脆弱狀況,要求主任與難民援助辦公室緊急約見M.T.,使他能夠提交庇護申請,並應該在申請駁回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而在尋求庇護期間,M.T.一直住在成年人宿舍中,缺乏良好的衛生條件以及對未成年人的支持服務。
2017年6月6日,M.T.在律師陪同下前往馬德里未成年人案件檢察官辦公室,但律師被阻止在面談時提供法律意見。M.T.表示他所有的證明文件已經說明他確實是未成年人,但檢察官要求他接受醫學年齡鑑定測試,受到M.T.拒絕。後來M.T.被移民和邊境大隊帶到Aluche警察局進行盤問,且律師被拒絕陪同前往。
由於難民援助辦公室沒有以書面確認該辦公室不允許M.T.申請庇護的決定,所以M.T.無法提起任何國內訴訟以尋求救濟。而在憲法法院的裁定中也確定M.T.不可以對檢察署簽發的年齡認定書提出申訴,因此M.T.已經用盡所有可用的國內救濟辦法。
【申訴內容-M.T.在兒童權利公約下的權利受到侵害】
M.T.主張他在《兒童權利公約》第2、3、8、12、22條下之權利受到侵害。
《公約》第2條為反歧視條款,M.T.主張他因為沒有家人陪同而無法申請庇護,屬於對未成年人的歧視。《公約》第3條為兒童最佳利益部分,M.T.則認為他身為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沒有被考量。依照CRC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作為未成年人,他有權利在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規定的保障和保證下申請庇護。此外,他確實面臨不可彌補的傷害與風險。
《公約》第8條為身分權保障,M.T.認為他有原始文件證明自己的身分以及作為未成年人的事實,但卻受到懷疑。《公約》第12條為兒童表意權,M.T.認為他多次被剝奪表達為何逃離母國的機會,只因為他沒有監護人在側。《公約》第20條為兒童家庭權,M.T.認為西班牙並未向他提供作為一名被剝奪家庭環境之兒童應得之保護,因此違反該條文。
《公約》22條則是關於難民兒童的保護,M.T.認為他在尋求庇護的過程並未獲得相應的保障,使他面臨被驅逐的風險。並且他無法提起任何國內訴訟來維護他的權利,該條權利未受到保障。
【可能的解決辦法】
M.T.也提出可能的解決辦法,包含締約國承認他是未成年人;允許他作為未成年人申請庇護;宣布他受到保護並將他安置於馬德里自治區的監護下;承認他作為未成年人所擁有的各項權利,包含表達意見、接受國家保護與法律服務、教育和獲得居留與工作許可的權利,使他可以充分發展並融入社會。但以上解決方法締約國西班牙並未採用。
【締約國與當事人交鋒—委員會可否受理該案件】
締約國西班牙表示,M.T.和其他乘客在非法入境西班牙當天被拘留在Almería警察局,他們在那裡被確認身份、並有指派翻譯人員和律師,且M.T.當時自稱是成年人。由於M.T.屬於非法入境西班牙,所以對他啟動驅逐程序,遣返回原國;當時在翻譯人員的協助下告知 M.T.該驅逐決定,同時說明他有權提出申訴。後因為沒有領事機構確認M.T.的身分,驅逐令無法執行,所以他被移轉到紅十字會會所。
西班牙也指出,M.T.拒絕接受醫學年齡鑑定測試、身分文件粗劣而無法確認其身分、且身分證明之指紋與警方採樣不符,因此認定M.T.並非未成年人,且身分無法辨識。
此外,西班牙表示,M.T.並沒有用盡國內所有救濟辦法,因為他可以:申請補行醫療測試、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要求覆核任何認定他不是未成年人的自治區裁定、向行政法院針對其驅逐令做出異議、根據15/2015號法案向民事法院提起非訟年齡認定程序,並可以通過憲法法院尋求關於無證件者年齡的最終裁定等。但M.T.都並未採用。
當事人M.T.堅持表示身分證明為正式文件,而他與律師都沒有被告知檢察官對他提起保護未成年人的調查程序,且沒有聽取他本人或律師的陳述就結案,使他無法進行辯護與了解自我處境。且因為檢察署發布的成年認定書,使M.T.無法以未成年人身分提出庇護申請,使他被迫以成年人身分提出庇護申請,因為這是他唯一可行的途徑。此外,醫學年齡鑑定測試具有高度侵入性且誤差範圍大,因此M.T.拒絕進行醫學年齡鑑定測試。
關於用盡國內救濟,M.T.表示締約國提供一份可用救濟方法清單,但並沒有就可及性及有效性作出說明,且他在整個年齡鑑定程序中並未被賦予參與權,因此無法使用締約國所提的救濟方法,而驅逐令申訴跟非訟年齡認定程序被提出後也未能解決其處境。
【締約國與當事人交鋒—申訴案件內容與評論】
締約國西班牙針對當事人M.T.提出之申訴內容做出許多回應,但總體癥結點還是在於無法確認M.T.之年齡,而締約國認為M.T.不願意接受醫學年齡鑑定測試證明他是未成年人,所以西班牙以成年人方式對待當事人是沒有問題的。此外,西班牙也認為已經提供翻譯人員、律師及相應的支持服務,所以並未違反當事人在《兒童權利公約》下受保障的權利。
當事人M.T.則提出評論,締約國多次未能考慮到他的最大利益,包含他已經提供可充分證明年齡和身分的各種文件,但西班牙依然決定將他視為無證件者,並要求他接受醫學年齡鑑定檢測,以證明他是未成年人;以及西班牙沒有針對單獨外籍未成年人相關議定書內容採取預防措施。
M.T.也表示,締約國已經侵犯他的身份權,因為根據西班牙成文法和最高法院判例,原籍國當局簽發的證件是外國國民身分的權威證明。最後,M.T.請委員會要求締約國承認他依照西班牙國內法作為未成年人享有的所有權利,包含對他發放居留證件。
【委員會意見-關於可受理性】
在審議申訴內容之前,根據《議定書》所規定的議事規則第20條,委員會必須決定申訴是否可以受理。委員會審酌雙方論點後,認為在當事人M.T.即將被西班牙驅逐出境的情況下,任何持續時間過長或沒有暫停執行現有出境令的救濟辦法都不能被視為有效,因此當事人M.T.已經用盡所有國內救濟。此外,委員會認為,當事人已經充分佐證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提出的各項主張,委員會認為此部分可以受理,並著手審理案情。
【委員會意見-實質案情審理】
委員會認為,確定自稱未成年人者的年齡至關重要,因為其結果決定當事人M.T.是否有權作為兒童而獲得國家保護。
在本案中,委員會注意到締約國西班牙有許多對當事人為成年人的認定,而當事人M.T.已經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申請護照相關資料,因此舉證責任不僅在M.T.身上,因締約國和當事人在獲取證據方面並非始終享有同等機會,反而締約國往往是唯一能夠獲得訊息資料的一方。但西班牙卻並未向象牙海岸共和國領事館核實當事人身分,並拒絕使用當事人M.T.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未能尊重當事人M.T.的身分,已經違反《公約》第8條。
且西班牙並未對M.T.年齡確認程序提供必要保障,使其無法參與相關程序,對其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而無法獲得未成年人應獲得之最佳利益,已經違反《公約》第3條與第12條。
此外,西班牙沒有為M.T.指定監護人,使其能夠以未成年人身份申請庇護,剝奪了他作為單獨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特殊保護,使他在返回母國時可能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已經違反《公約》第20條第1款和第22條。
最後,委員會認為締約國西班牙違反了根據《任擇議定書》第6條所承諾採取臨時措施的規定,因為西班牙並未就M.T.的處境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
因此,CRC委員會認為締約國西班牙違反當事人M.T.在《公約》第3條、第8條、第12條、第20條第1款及第22條以及《任擇議定書》第6條,已經侵害當事人M.T.的權利。
【委員會結論與建議】
一、針對本案,締約國西班牙應該為當事人M.T.所遭受的侵權行為提供有效賠償,包含為他提供在西班牙境內獲得正規居留身分的機會,同時考慮他最初申請庇護時是單獨未成年人的事實。
二、締約國西班牙有義務防止日後發生類似侵權行為,包含確保對自稱未成年人者採取年齡確認程序必須符合公約規定,並為其提供監護人,使其能夠以未成年人身分申請庇護。同時應建立有效、可近用的救濟程序,對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兒童庇護與移民權利的培訓。
三、要求締約國西班牙在180天內盡快提供資料,說明採取落實委員會意見之措施辦理情況,並於《公約》之國家審查報告列入此類措施資料,此外也要求締約國西班牙公開CRC委員會本意見並廣泛發布及傳播。
覺得這個案件委員會審理的結論與建議似曾相似嗎?沒錯!我們 2 月也處理過一篇類似的懶人包,當時討論兩個案例,可以一起閱讀比較!
【看看申訴,想想台灣】
國際難民的問題在台灣受到廣泛的關注,卻鮮少有人注意難民在台灣可能面臨的困境。台灣缺乏有系統的難民法,個案尋求庇護必須專案申請,但往往緩不濟急,使其面臨遭遣返與沒有居所的恐懼。
2019年9月,法國中央廣播電台中文網報導,烏干達對於同性戀者處以死刑,有烏干達個案以觀光名義來到台灣,並向內政部尋求庇護,但專案申請遲遲未獲通過,使其在台灣不具有任何身份保障,成為漂流的黑數。*
2020年4月,報導者報導了土耳其政變後,在台流亡土耳其家庭無法向土耳其政府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說明文件,因而無法依據我國《國籍法》申請歸化通過。又因為政治情勢無法更新護照年限,以及雖為土耳其公民卻不宜返國之實,更使他們在海外權益如同無國籍者,然而專案申請庇護卻遲遲沒有回音。**
以上的案例都可以顯示,台灣確實有難民存在,但因為我國未通過《難民法》,無法快速給予相應幫助,因而使這些難民活在恐懼之中。除了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下的不遣返原則,應使難民不必面對遭遣返的恐懼,我國更需要進一步給予難民身分和相應保護。
其中,也可能有難民「兒童」存在,相對於成年人他們更需要受到保護,然而我國卻缺乏難民保護之基礎法制。此時,《兒童權利公約》中對於難民兒童的保護條款,即可以作為保護難民兒童的重要法源基礎,避免他們因為我國缺乏《難民法》而未受到相應保護。
透過CRC委員會的這個案例與相關規範,我們可以知道,在《兒童權利公約》已經國內法化的狀況下,政府必須正視難民兒童的問題並建立相應的處理機制,才能夠真正落實公約規定,尊重並保護兒童權利。不只是為了尋求庇護的難民兒童,更是為了落實法治國家的人權價值。
* 詹婉如,國境漂流瓶/在台烏干達難民:只想安穩睡一覺中央廣播電台,2019年10月24日: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39018
**陳映妤,《難民法》遲無進展,政變後流亡在台的土耳其家庭何去何從?報導者,2020年04月21日:https://www.twreporter.org/a/turkish-refugee-in-taiwan-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