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 mini course】最後一堂小筆記

【人權公約 mini course】最後一堂小筆記
時間過得很快,#人權公約minicourse 最後一堂課在昨天完美落幕,感謝學員連續三個週六一大早就來到課堂上,和我們一起學習公約的架構、原則,以及如何實踐在日常生活。
昨天的課程以 #國家人權委員會 作為開端,談到符合 #巴黎原則 的國家人權機構除了授權明確性之外,亦須具有獨立性、成員多元性、以及有效性。而國家人權委員與監察委員最大的不同在於,當監委們行使彈劾、糾舉時,國家人權委員則以「建議」模式,透過軟性力量來促進人權教育。更重要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透過過程公開的 #國家詢查 (National Inquiry),藉由資料蒐集、與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對話、公眾關注和參與,來處理系統性人權侵害的因素,以及更重要的—內化人權價值。
除了國家可能會侵害人權,企業也可能侵害人權。比如當年轟動全台,抗爭 20 年的 RCA 案,還有自 2016 年察覺侵害發生到現在仍在纏訟中的越鋼案,以及目前外送服務員的勞工權益保障問題,都是 #企業與人權 的一環。
根據《#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國家除了訂定企業尊重人權的最低標準與注意義務外,同時要擔任提供企業誘因、協助的促進者,並在跨國投資與政策貿易上擔任協商角色;企業則是必須遵守人權政策,並透過撰寫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清楚闡釋在勞工、消費者、環境等等不同面向,是否都有符合人權標準。而在跨國企業投資與貿易盛行的現在,受害者是否能夠近用救濟,更是值得注意的議題,如黃嵩立老師在課堂上所說:「台灣已經有很多企業在國外設廠,侵害當地人權,但目前我國並未有針對這方面的救濟規範,在救濟上應該要有跨國合作。」

下午看完《#審判王信福》後,我們仍無法得知王信福案的真兇究竟是誰,但是,它讓我們看見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 法務主任林慈偉先以《公政公約》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當中有關死刑的段落,提出三個針對王信福案的處方籤,其中一點是「違反公平審判的死刑判決,會連動到《公政公約》第 6 條生命權恣意性的問題」,而公平審判很重要的一點是被告與證人對質詰問的權利,但在王信福案中非常關鍵的證人,也就是開槍的陳榮傑,卻早已被國家執行死刑,如此重要的證據消失所產生的不利益,能夠歸在被告身上嗎?

現任廢死聯盟理事長,同時也是這部電影導演與編劇的張娟芬則點出「一般社會大眾對冤案救援既有的印象是有個很厲害的人找到了關鍵證據,來證明被告的清白,但這樣的故事情節,不就是要求被告要自己證明無罪。如果我們要推動無罪推定原則,我們就要聲援這個案件,若我們可以接受國家可以用這種薄弱的證據判一個人死刑,那無罪推定根本不存在。」

課堂的最後,我們延續《#審判王信福》,談到國際人權法上的絕對權—禁止酷刑,即使禁止酷刑已經是絕對權,仍需要透過訂定《#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禁止酷刑公約》,#CAT),白紙黑字寫下國家的義務才能夠避免酷刑的發生。課堂上,人約盟執行長黃怡碧更是特別強調「酷刑與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並非兩種不同定義的型態,它更像是一道光譜,會因為受害者的主觀狀況等等,而產生不同的結論」,也因此目前國際上有越來越多學者建議,除了須以刑事犯罪追訴酷刑因此須嚴格認定酷刑外,在國家義務的恪守(如預防、調查與提供救濟)並不會因酷刑還是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之別而有不同。

此外,我們也可以從先前蘇格蘭高等法院拒絕引渡林克穎回台一事,去理解從禁止酷刑所衍生出的禁止遣返原則。與此同時,我們也能從本案看出台灣監所狀況極有可能構成殘忍不人道有入人格待遇,甚且是酷刑的端倪。只是可惜,這次因為課程時間關係,無法細談監所人權這部分的問題。

或許有些人在上完公約課程之後,仍會有些迷惘,不曉得該怎麼為人權盡一份力?但不管是冤案、歧視問題,還是企業與人權,或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等等,要改善這些侵害問題,能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關注,再來就是推廣。當有越來越多人一起關注時,就會形成一股監督的力量,進而推動整個社會前進。我們邀請你一起來關注各式的人權議題,一起成為轉動這個社會的其中一顆小螺絲釘。
最後,若覺得這三天的課程仍無法滿足你對知識的渴望,歡迎在底下留言未來想參與的課程主題,期待在將來的課堂上,能夠再次相遇!
在此祝福大家,新年快樂!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