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 mini course】第二堂小筆記

【人權公約 mini course】第二堂小筆記

#人權公約迷你學 來到第二週的課程,本週先延續上次未談完的 #國際審查。在聯合國,條約機構會定期審查各締約國的國家報告,來檢視該國的人權狀況。而無法成為聯合國一員的我們,又該如何定期檢視台灣的人權狀況?

自 2017 年兩公約國際審查開始,台灣發展出一種獨步全球的公約審查模式。當條約機構一次要審查幾十個國家的報告時,我們將國際專家邀請到台灣來,進行為期五天只審查台灣的日子。在這段審查期間,不只有政府可以參加,有繳交平行報告或是回覆議題清單的 NGO 同樣可以參與甚且有發言的機會。如此一來,不只是讓政府與 NGO 都有直接接觸、與國際專家討論交流的機會,更是加深討論議題的廣度與深度。

當專家做出 #結論性意見 之後,才是重頭戲的開始。政府必須針對結論性意見進行相關制度檢討與規劃改善進程,並透過發展 #人權影響評估#人權指標、運用細緻人口學的分類統計方式進行監測,只是可惜,目前在台灣尚未發展出人權影響評估,而統計數據所蒐集的相關資料仍不夠細緻,比如僅針對生理性別進行統計,卻沒有調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

目前在台灣已經進行過六部人權公約的審查,除了 #兩公約 之外,尚包括 #CEDAW#CRC#CRPD,而國際專家也紛紛留下結論性意見。看似各自獨立的幾部公約,卻有著不少的共同議題。就比如 #人權教育訓練,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表示「司法是作為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對於司法工作者,人權教育訓練是非常重要的」,但教育訓練是否有成效?該如何評估?就又是另一個大難題。

緊接著,在下午的課堂上,我們談到了「 #平等與不歧視」這個存在於每部人權公約內的大原則。那,為什麼要講平等?嵩立老師提醒我們,當我們在討論平等或不平等時,必須要去想:「什麼事情的平等?(Equality of what?)要什麼東西的平等必須講出來,不然就不知道平等的含義是什麼?」

而歧視也並不如我們想像中的簡單,它存在著幾種特性,像是相對/比較、是不利益的待遇,有時甚至會牽連相關者,形成連帶歧視;或是具有反身性,比如當刻板印象貫徹得非常徹底時,即使女性有權利選出領導者,也可能會傾向選擇刻板印象認為較有領導能力的男性。在 CRPD 第 6 號一般性意見內,更是提出四種歧視樣態,分別為直接歧視、間接歧視、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以及騷擾。

除了消除歧視,政府還有 #促進平等 的義務,實際做法有兩種,名字相似但內涵卻大不相同的:#積極措施 與 #積極平權促施 (又稱 #優惠性差別待遇)。前者是為了消除不平等而採取的積極行為,比如提供無障礙設施、哺乳室等;後者則是為了先天上不平等或是為了改善過往歷史文化所造成的不平等而採取的,如定額進用、考試加分等,通常是暫時性的措施。

最後,我們談到了 CRPD 內一項重要的概念— #合理調整。合理調整與 #無障礙#可及性 不同,它必須是具體的需求,也就是說,當一間公司都符合無障礙規定之後,其障礙員工仍有可能提出合理調整需求,而當權利擁有者一提出時,相對應的義務就會立刻產生。至於是什麼樣的義務,則必須透過法律明文規定,此外,法規也應該明確指出誰是合理調整的義務承擔者,以免負擔落在權利擁有者身上。課堂中,我們也透過幾個案例讓大家更了解合理調整的做法有哪些,以及如何判斷調整是否合理。

下週最後一次課程,我們除了介紹 #國家人權機構 之外,也會在下午的課堂上放映《 #審判王信福》這部電影,並給予學員們更多討論與分享的時間,期待在過年前最後一堂課,能與關注不同議題、來自不同背景經驗的學員們一同分享與交換彼此的經驗和想法!

 

延伸閱讀:【人權公約 mini course】第一堂小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