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CAT 18週年】禁止酷刑 X 國家酷刑防範機制之台灣實踐
今天 (2020/12/18) 是聯合國通過《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下稱 OPCAT)的 18 週年。其實,將禁止酷刑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下稱 CAT)及 OPCAT 國內法化一事,台灣民間團體倡議已久。而在本月初,似乎終於往前邁進了一步:行政院於 12 月 10 日宣布,通過《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然而法律上的通過與真正的落實仍有一段距離。藉著這個日子,人約盟提出對此議題之深切冀盼與具體建議,期待台灣能儘早建立整全、有效而獨立的人權機制,以實現普世人權。
OPCAT 對台灣的重要性,在於台灣需依其規定,設置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下稱 NPM)。根據行政院公告,上述草案將設置NPM之任務委由國家人權委員會負責。
NPM 是專門為了預防酷刑而設計的機制,它必須能獨立運作,定期訪視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各種處所。公立機構當然在訪視之列,但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機構,或原本就應受政府管制審查之機構,亦屬訪視範圍。因此,不僅是所有的監所、收容機關,還包括許多精神機構在內,訪視對象應有數百個。訪視之目的,不在對該機關、機構之管理人員提出懲戒,而在找出設備、制度、或管理上之缺失,督促負責人改善,而預防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之發生。
台灣目前對於 NPM 之設置方式仍然缺乏深入討論。設置 NPM 的主要依據是 OPCAT,其第 18 條規定,締約國應該要成立一個具有獨立性的NPM,必須要有足夠的能力跟專業知識,而且國家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源。而 OPCAT 第 17 條說,NPM可以是「一個」或者是「多個」機關的形式。亦即,可以成立一個獨立具有完整功能與資源的 NPM,或者把 NPM 的工作交付給多個組織,共同執行 NPM 的工作。
依照目前規劃,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負責執行 NPM 的訪視工作,然而國家人權委員會原本就面臨資源不足之情況,若再加上 NPM 的工作,恐怕難以負荷。因此,若採取本方案,政府必須為 NPM 提供足夠的人力與行政資源。特別說明之處,並非國家人權委員會整個就等同於 NPM,而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成立一個特定的部門作為 NPM。OPCAT 雖未強調 NPM 必須要有立法基礎,但是禁止酷刑公約次委員會已經多次表明,應該有法律依據;所以我們應該要有NPM組織法和職權行使法。
另一個方案可以參考紐西蘭。紐西蘭也是由其國家人權委員會擔任 NPM 之負責關,但他們採取「多機關」的運作方式——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主責機關,但只負責協調。其他訪查工作則交給四個機關去做,包括監察使、警察督察局、兒童權利委員、以及軍隊裡的督察使,依據各單位組織之特性去督察所屬之場所。若採此方案,最大的挑戰則是:如何維持各個訪視機關的獨立性。獨立性會成為挑戰,例如若警政署的督察使被指定為NPM之一,他原本就受警政署長指揮,所以比較不容易維持獨立性。同時,若是既有機關,該機關必然要執行原先的任務,其資源分配已有固定用途,因此缺乏獨立的資源以進行訪視工作。這樣的狀況下,這個機關很可能缺乏行政上的獨立性。另一個考慮是,如果是多個機關,可能比較不會受到國會的重視。根據 OPCAT 第 19 條,NPM 應該參照聯合國之相關規範,向有關機關提出建議,以期改善被剝奪自由者之待遇及條件。因此國會是否重視 NPM 之訪視報告,是 NPM 是否能成功的一個要素。但是,這並不是無法克服的困難。例如,荷蘭的 NPM 交由其法務部的「安全與法務督察局」負責,似乎不是一個獨立機關,但它仍能定期公佈報告,跟公民社會保持公開的合作關係,並爭取國會公開討論其建議。
因此,人約盟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及監察院)應立即啟動方案,研究 NPM 之設計和運作模式,並且仔細思考監察院的角色。若欲參考紐西蘭之作法,則在監察院中設置一個 NPM,而由國家人權委員會負責協調,是一個可能的方式。按照 OPCAT,政府應於法律通過後一年內設置 NPM;事不宜遲,立法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和監察院應盡早開始溝通、協調,並多詢問公民社會和國際專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