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讓蔡英文總統與陳菊主委出席 APEC 倡議亞太人權法院」
經濟民主連合、台權會、司改會、人約盟共同舉辦上述記者會,主張台灣作為 APEC 的會員國,身處中國威權擴張的前沿,應該積極倡議於區域經貿整合「亞太自由貿易區 (FTAAP) 」談判中,納入人權機制。
人約盟發言如下:
1. 國際人權機制,除了聯合國的人權體系之外,另外還有區域性的體系,包括歐洲、美洲、非洲都有區域人權公約,以及委員會來決定某個國家的行為是否違反公約,歐洲理事會甚至有人權法院,可以直接處理國家對人民的權利侵害。亞洲是唯一缺乏人權機制的區域。
2. 亞洲的公民團體在 1990 年代曾經大力倡導亞洲人權公約,並且於 1998 年在韓國光州發表亞洲人權憲章,但大多數亞洲國家並未給予應有的重視。原因自然是,人權是普世價值,就代表國際人權機制的設置,正是為了要「干預」各個國家違反人權的情況;這個機制突破各國以主權為由,任意在國內侵犯人權的情況。亞洲各國都不樂意受到監督,紛紛搬出「亞洲價值」等口號。
3. 台灣這幾年的人權標準逐漸與國際高標準接軌,雖然仍有許多改進之處,但台灣在民主化、人身自由、思想與言論自由的保障、對性別與宗教的尊重,在亞洲仍然是許多國家望之不及的。因此,台灣適合在 APEC 場合,建議亞洲區域應建立人權保障機制,讓國際標準來監督各國政府,並以區域機制來對各國發出警告。由於台灣融合了多元文化,並且具有轉型的經驗,因此我們不但可以倡議,更可以將自身經驗與他國分享。許玉秀大法官於 2019 年辦理的模擬亞洲人權法院,也是朝這個方向努力的一個實例,我們希望政府能夠理解到,提倡區域人權是促進區域穩定與和平的方法,也是台灣獨特的歷史經驗可以貢獻於國際社會之處,政府應該認真考慮這項建議。
4. 目前並沒有「跨區域的人權機制」,但這並不妨礙台灣在 APEC 作為人權的倡議者。若以 APEC 為平台,應引用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為依據,再於 APEC 既有架構下設置「亞太人權委員會」,立即可以處理 APEC 國家人權侵害之申訴與必要之調查。該委員會是否能進一步發展,在 APEC 架構下成立「亞太人權法院」,仍有待觀察。
5. 另一個作法,則是以 APEC 的力量促成亞洲國家成立區域人權機制,包括亞洲人權法院;我認為一開始不必急著取得所有亞洲國家的共識,即便一開始無法涵蓋所有亞洲國家,但仍然是一個值得發展的方向。
圖片來源:美國之音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