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 司改國是會議三周年] 記者會 人約盟發言稿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 司改國是會議三周年 記者會
時間:2020 年 9 月 8 日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 102 會議室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的主題之一是「弱勢者的司法」。無論是因為語言、族群、國籍、溝通能力、身心障礙、法律知識不足等因素,在司法程序中都可能屬於弱勢的一方。為了達到公平審判的終極目標,我們應該確保 ICCPR 第 14 條第一項所要求的「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同條第三項指出「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一) 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
(六)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
我今天要著重於身心障礙者,不只是因為我們人口當中有 5%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不在少數;而且根據美國司法部統計,監獄受刑人當中,高達 1/3 至 1/2 的受刑人有某個程度的身心障礙。有部分的原因是,身心障礙者在法庭上並未享有充分的公平審判的權利。例如,有些障礙者比較不容易理解司法程序的進行,或者他們在審理期間容易分心,又或者他們不知如何為自己辯護,甚至可能在誘導下輕易認罪。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3 條「近用司法」的權利,要求「
1. 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透過提供程序調整與適齡措施,以增進其於所有法律訴訟程序中,包括於調查及其他初步階段中,有效發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之一方,包括作為證人。
2. 為了協助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與監所人員進行適當之培訓。」
以三種身心障礙的情況來說明司法可以改善之處:
(一)聽語障
在司法程序中最重要的莫過於資訊的可及性,要做到讓人人懂得司法程序進行中所爭辯的內容。今年「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修正,已將「被告為聾、啞或語言不通,得使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修正為「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得與應一字之別,已有長足進步,但「必要時得使用文字陳述」的但書,忽略了聾人在理解文字上普遍存在的困難。
(二)智能障礙
司法程序應該要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讓智能障礙者理解程序的進行和爭執的內容。法院應採取程序調整,包括放慢速度、邀請輔佐人和其他協助者到場,安排適當的場地等。此外,我國尚未有中介者(intermediary)制度,也就是一種「認知通譯」(cognitive interpreter),把法官 / 檢察官 / 律師的話,轉譯為易懂的語言,讓智能障礙者聽懂,並協助障礙者表達其意見。
(三)心理社會障礙(精神障礙)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主張人人享有法律能力,以及所需的支持決策。在每位障礙者都「受到足夠支持」、「有法律扶助」而「法院願意提供程序調整」的三個條件下,心理社會障礙者應該與其他人相同,參與審判程序,受到公平審判。
我們主張,
1. 司法院應改善法院的可及性,尤其是資訊可及性;
2. 司法院應盡快發展法院合理調整和程序調整之指引;
3. 司法院應盡快發展中介者制度;
4. 司法院應檢討「因心智障礙而否定其就審能力」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