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故事(四):國家酷刑防範機制在兒少機構

旅行故事(四):國家酷刑防範機制在兒少機構
◎圖:Brandon Couch on Unsplash

◎文:崔寶維(捷克籍律師、學者,曾任職於捷克酷刑防範機制)[i]

在這個不完美的世界中,那些理應幫助弱勢的助人者,有時候反而成為了壓迫者。在兒少福利機構中遭到酷刑或不當對待的孩童正是面臨這樣的困境。因此,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 NPM)應當監督為兒少提供的機構式照顧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文書,特別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與《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of Children)的標準。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唯有在保障兒童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之必要情況下,才能將兒童帶離家庭環境,安排他們接受機構式照顧。這樣做的理由可能是為了庇護在原生家庭遭到暴力、疏忽或不當對待的孩童。[ii] 或者也有可能是為了教化那些被指控、起訴或者認定觸犯刑法的少年,保護他們在心理、道德與社會上的健全發展。[iii] 無論是基於哪種目的而須將兒少安置於機構,這些機構內的生活條件與待遇都必須完全尊重他們的尊嚴、自主與需求,並依據「正常化原則」(principle of normality)的精神,培養兒少的良好生活習慣、協助他們回歸家庭與融入社會。

 

監測兒少機構內的不當對待

在本專欄前幾篇關於監獄與警察局的訪視故事中,酷刑與不當對待的情況可能相對顯眼而容易辨別,然而,發生在兒少機構內的不當對待卻往往潛藏於體制性的問題與表面上看似尚可接受的環境中。有時甚至就連社會輿論也都支持對有行為問題的孩童施以限制性措施。雖然在感化機構以及在兒福機構對兒少採取某種限制性措施(如行動限制),這兩種情形的人權評價確實可能不太相同,但這絕不表示有任何理由可以給予孩童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故NPM必須充分認識不同類型的兒少機構,包括機構設立目的與相關法律規範,方能以適當標準評估其人權狀況。[iv]

捷克NPM2006年便開始訪視兒少機構,至今已發布數十份針對個別機構的訪視報告,以及多份綜整同類型兒少機構情形的摘要報告,也針對一些系統性的議題向相關部門提出改革建議。在這方面,NPM為了訪視兒少機構所需進行的事前準備,與訪視其他類型的拘禁場所(places of detention)並沒有太大不同,不過NPM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如何與兒童溝通訪談的額外培訓。兒童心理學家、特殊教育學家等相關外部專家,也應受邀參與訪視行程。

整體而言,捷克NPM發現在兒少機構中構成不當對待的情形,涉及的人權問題通常包括未能尊重孩童的隱私權、家庭生活權、決策參與權與社會自主權。在一些案例中,當兒少對於機構化照顧的依賴性日漸增強、在成年以後仍然無法真正「離開」機構,這也可能構成不當對待。以下,我將與各位分享捷克NPM訪視一所位於Chrastava地區之兒少機構的故事,該機構既是一所附設學校的兒童之家(dětský domov se školou),同時也是一所感化院(výchovný  ústav)。你將會看到,要改變那些照顧弱勢者的心態可以是十分困難的一件事情。[v]

 

教育或壓迫? 訪視Chrastava兒少機構

這所位於捷克北部的兒少機構共收容41名經診斷具有嚴重行為失序(behavioural disorders)、介於1218歲的男孩,其中4名為法院裁定進入保護教育體制的司法少年。然而,該機構實際上並未依據捷克法律規定將不同背景的孩童加以區隔,因此那些適用於保護教育體制少年的嚴格規定,有時也同樣地適用在其他少年身上。

捷克NPM揭露,該機構的教育方針完全是基於壓迫兒童基本需求的高壓管制手段。在機構中,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受到一套評分系統的約束,要求孩子們無條件地服從與遵守那些模糊不清的管理規定。這恐怕正是機構內少年逃跑率高達機構收容人數27%的主因。在NPM團隊前往訪視的當下,僅有28名男孩待在院內,有10名男孩處於逃跑狀態。

我們觀察了該機構職員的工作情形,發現該機構顯然並未努力實踐正常化原則,嘗試將孩子導引回自然常軌與適應其年齡的日常生活與社會需求。該機構內的日常生活作息是這樣的:

  • 男孩們必須每天拖地板兩次。
  • 多數男孩在晚上6點半以後已經穿上睡衣。
  • 工作人員會在晚上7點半至10點之間鎖上廁所;若有男孩要使用廁所,必須徵得許可。
  • 這些男孩被禁止自由處分自己的金錢,甚至是金額非常小的交易也不允許;就連購買巧克力都須得到工作人員許可。
  • 這些男孩必須遵守統一的髮型規定,也被禁止留鬍子與戴耳環。
  • 如果男孩違反上述規則(例如留自己決定的髮型或頭髮長度超過規定),就會在評分系統被扣點。

該機構所使用的評分系統在設計上著重檢視孩子的負面作為,並給予負面的評等結果。其運作也十分複雜、難懂且標準不一,易使孩童感到挫敗。這套系統所設定的一些「獎勵」,其實都是兒少本應獲得尊重的基本需求,包括探望父母、請假、獲得更多食物、參加團體活動、留一個好看的髮型、戴耳環等等。

在訪談機構內少年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孩子與工作人員之間存在情感隔閡。該機構的職員沒有能力以簡單的方式與男孩們進行溝通,反而使用的是命令、規定、禁令或恫嚇。他們動輒對男孩吼叫,用扣分來威脅他們,甚至還有肢體上的威嚇行為(如打耳光)。此外,該機構絕大多數的生活空間都設有監視器,干預了少年的隱私。機構內幾乎所有窗戶都裝有鐵條。

結束兩天的訪視行程後,捷克NPM的監測員向該機構說明其調查發現,包括建議應立即採取哪些補救措施。考慮到調查情形之嚴重性,NPM團隊特別在離開機構之前就先親自寫下一份重點清單交給該機構,隨後再附上完整的調查報告。在報告發布之後,NPM也聯繫了教育、青年與體育部,該部門也認同此一問題的嚴重性,並決定撤換該機構的負責人,要求新上任者以改革機構內的整體生活條件與待遇為目標。[vi]

這個故事顯示,要掌握兒少機構內的真實人權情況,並且在面對那些不願承認有不當對待問題存在的機構方人員、甚至是社會大眾時仍堅持其調查發現,對NPM來說是十分有挑戰性的事情。為了判斷是否存在不當對待的情形,基於專業的深入評估以及長期、系統性的監測工作乃是至關重要的。

 

註解:

  1. 本文為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的旅行手記NPM Travelbook)專欄系列文章,由捷克籍律師、台灣民主基金會前博士後訪問學人崔寶維(Pavel Doubek)撰寫,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蔡逸靜編輯與翻譯為中文。原文同步刊登於本聯盟英文版網站

  2. 值得注意的是,不應僅因孩童的家庭居住環境較差,便將其送至機構照顧。在這方面,捷克共和國多次受到歐洲人權法院的批評。參見2007326日的Wallova and Walla訴捷克共和國案,案件編號 23848/04.

  3. 參照CRC39193740條規定。

  4. 與台灣和其他國家類似,捷克法定的制度性照顧可分為兩大體系,亦即為處境危險之孩童所提供的「制度性教育」(institutional education),以及經法院裁定、介於1218歲的司法少年所需接受的「保護性教育」(protective education)。

  5. 捷克法定的兒童機構有四類,分別為診斷機構(diagnostický ústav)、兒童之家(dětský domov)、附設學校的兒童之家(dětský domov se školou)以及感化院(výchovný ústav)。其中兒童之家僅收容制度性教育下的兒童,而其餘三類機構可同時收容來自兩種體系的兒童。

  6. 在這個案例中,該機構是由教育、青年與體育部所設立的公立機構,因此負責人可以被替換。對於私立機構,該部僅能展開調查並課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