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故事(一):國家酷刑防範機制與精神障礙受刑人

旅行故事(一):國家酷刑防範機制與精神障礙受刑人
◎圖:蔡逸靜(攝於嘉義獄政博物館)

◎文:崔寶維(捷克籍律師、學者,曾任職於捷克酷刑防範機制)[i]

就像是影子一樣,酷刑與虐待總是緊隨著「監禁」的本質而行。在獄中,受刑人必須接受許多非自願的管束手段,包括人身自由、隱私權、衛生條件與就醫上的種種限制,而且僅能待在獄方規定的設施場所中度過絕大多數的時間。加上獄中的人口組成相當複雜,受刑人中可能有藥物成癮者、老年人、精神障礙者與慢性疾病者,這也使得不當對待的情形更容易發生──不只是因為獄方通常未能照顧到各群體的需求,不同受刑人的混合收容(如吸菸者與非吸菸者、累犯與初犯、成年人與青少年)亦容易導致衝突或霸凌。因此,預防監獄發生酷刑與不當對待乃是國家酷刑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NPM)在《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中最核心的一項職責。

從2006年成立以來,捷克NPM已針對監所執行36次訪視行動,接觸到數以千計的受刑人。捷克目前全國共有35所監獄,收容約19,500名受刑人。捷克NPM花了許多時間與心力,致力確保抽查的地點具備不同類型設施的代表性、涵蓋全國各個區域,並能檢視獄中容易發生不當對待的各個領域。[ii] NPM經常設定的訪視主題包括:監獄環境與收容能力的評估、健康照護的提供、矯正措施與戒護手段的應用、防止受刑人遭到虐待與自殘、保護受刑人的隱私以及與外在世界的聯繫等。與許多國家一樣,捷克的監獄體系同樣面臨人滿為患、專業人力不足、受刑人就業率與工資低劣,以及監所環境惡劣的問題。

牢獄中的弱勢:精神障礙受刑人

2014年,捷克NPM決定針對五所監獄展開一系列的訪視,並將焦點放在肢體或精神障礙受刑人的監禁待遇上,尤其是健康照護服務。最後,我們揭露了大大小小的疏失,而且在情形特別嚴重的兩所監獄中,我們更蒐集到了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些問題已經達到「不當對待」的程度。[iii]這也是我在接下來想與你們分享的──因為這不只關乎獄中的人權問題,更讓我們回頭反思「監禁」的意義與目的。

整體而言,障礙者在牢獄中的處境極度弱勢。首先,一般醫療照護在多數獄所本來就已經不足,更難奢望獄方提供全職的精神醫師與專業的復健專家。第二,障礙者在獄中經常成為其他受刑人欺負的對象,特別是當他們需要行動、衛生清潔與送藥等各種協助時。第三,由於障礙的限制,這些受刑人往往無法參與獄方提供的矯正與再社會化活動,然而這卻又是法院決定受刑人是否能獲得假釋的關鍵。綜合這些因素,障礙者的身心狀況在牢獄中更容易加速惡化,甚至是出現自殘或自殺的嘗試,使受刑人重回社會的希望也顯得更加渺茫。

在突襲式的訪視行動中,NPM的律師與醫學專家透過訪問受刑人、獄所人員與官員以及檢視醫療紀錄與療程等方式成功蒐集到大量證據,並且在該兩所監獄中發現有一些具有嚴重精神障礙的受刑人竟被監禁在一般的牢房裡,獄方也未提供任何精神衛生照護與治療方案。他們幾乎整天都被獨自鎖在簡陋的小房間,時間連續長達數月之久。雖然獄所人員曾經嘗試要改善情況,然而因為受刑人的侵略行為與合作意願低落,最後獄方仍只能繼續單獨監禁這些受刑人,使其遠離任何個人或群體活動,也無法獲得精神醫生或其他專家所提供的完整治療。

經過審慎評估,NPM的領導者(即捷克監察使)發布了訪查結果報告,認為考量到受刑人障礙的嚴重程度,未提供任何治療、長期隔離拘禁、並使其幾乎無法與獄方人員聯繫的待遇已經構成了不當對待。除了適用《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關於禁止酷刑的規定,NPM也援引歐洲人權法院在過去相關案件之判例法所發展出的最低標準,其中之一即是:若未能提供精神障礙受刑人「適當待遇」(appropriate treatment),不得將其單獨拘禁。[iv]

 

改革目標:朝向「人道」的監禁

雖然這一系列訪視主要凸顯的是精神障礙受刑人的處境,但NPM所揭露的顯然不僅是個別監獄設施的問題,而是捷克整個監獄體系共通的困境。因此,NPM決定投入「如何將新的觀念引進監獄體系設計」的社會大辯論,嘗試從系統性的觀點來處理這個議題。所謂新的觀念指的正是「人道」精神:以對待人的方式來對待每一位受刑人,尊重其生而為人的尊嚴與權利。

NPM也在另一份特別報告中彙整過去訪視監獄的主要發現,並向捷克法務部與獄政總局提出一整套的改革建議。此外,NPM更善用2014年訪視工作時獲得的知識與經驗,後續針對專門收容不同障礙之受刑人的監獄進行訪查。於2017至2018年間,NPM也首度查訪了作為監獄與精神醫院之中介點、收容患有精神疾病之罪犯的預防性拘留設施。我們將在之後的故事中為各位介紹此一類型的拘禁場所。

即便我們仍不敢說捷克全國的障礙受刑人都已能獲得適當照護,然而NPM的努力確實為社會大眾開啟了窺見矯正設施內部情形的一道門,並且蒐集到令人信服的可靠資訊,促讓這場辯論與社會改革能夠自始發生。

 


註解

  1. 本文為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的旅行手記(NPM Travelbook)專欄系列文章,由捷克籍律師、台灣民主基金會前博士後訪問學人崔寶維(Pavel Doubek)撰寫,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蔡逸靜編輯與翻譯為中文。原文亦刊登於本聯盟英文版網站

  2. 這些訪視也涵蓋了捷克四大類型的獄所:(A) 開放式/最低防衛型監獄、(B)半開放式/中等防衛型監獄、(C)封閉式/高等防衛型監獄,以及(D)最高防衛型監獄。

  3. 必須注意的是:是否構成酷刑或不當對待皆須以個案情況來認定。因此,NPM的團隊必須要有能力進行個案的分析,才能夠判斷某一受刑人所受到的待遇是否適當、又是否逾越了那道門檻。

  4. 參見Rivière v. France、Slawomir Musiał v. Poland、G. v. France等案例。由於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對捷克具有國內法效力,因此援用其判例法的NPM建議較容易獲得政府部門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