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個人申訴#9-當身心障礙者個人權利碰撞公共利益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國際上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控告國家違反公約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權限(例如:政府有簽訂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解決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請輸入文字
【當身心障礙者個人權利碰撞公共利益,一定輸嗎?】
本文為CRPD委員會H.M. v. Sweden 案(2012)的裁決重點整理,也是人約盟 #CRPD個人申訴 懶人包系列第九回。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無障礙坡道、導盲磚,看著這些設施,人們總以為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已經足夠。然而事實上,每位身心障礙者的狀況各不相同,需求更是不可一概而論,若國家僅提供障礙者與一般人、障礙者與障礙者齊頭一致性的服務,可以稱之為平等嗎?身心障礙者們又應該如何在法律上進行主張,進而爭取更多權利呢?當身心障礙者的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抵觸時,又孰先孰後?
今天,就讓我們帶大家來看2012年H.M. v. Sweden 案中個人是如何用CRPD爭取權利,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CRPD委員會)是怎麼說的吧~~
▲案件背景:除了修建水療池,沒有別的治療辦法
在瑞典有位H.M.女士,患有混合性結締組織疾病及先天
專家因此建議H.M.女士接受水療;但是,由於她不能離
提出個人申訴時,H.M.女士的主張有下列兩點
一、CRPD§25, 26的健康權與康復權
首先,H.M.女士認為,她已經受到國家行政機關與法院
二、難道要我進機構?
H.M.女士表示,在家接受水療是她不必進入照護機構而
▲申訴人與締約國的第一次過招
【瑞典:佔比太高】
締約國瑞典首先在意見中說,《規劃建築法》就水土規劃以
【H.M.女士:比例原則】
H.M.女士認為「身體功能障礙者」都有權享有和其他人
▲申訴人與締約國的第二次過招
【瑞典:法律一視同仁】
締約國認為,本案中,《規劃建築法》是以相同的方式適用
【H.M.女士:遭受歧視】
申訴人於是回覆,其認為拒發建築許可即構成了歧視,因為
好了好了,雙方吵了拿~~麼久,那CRPD委員會到底怎
▲委員會的裁決之一:瑞典政府的雙重歧視
斯斯有三種,瑞典政府的歧視有兩種。
一、間接歧視
委員會認為,應用法律時,若個人需求未被考慮,以「中立
二、拒絕合理調整
又CRPD第2條第3段明確指出,「基於障礙的歧視包含
「什麼是合理調整?」
合理調整的概念是,無論何時何地,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依
延伸閱讀
▲委員會的裁決之二:侵犯第19條保障權利
CRPD委員會指出,H.M.女士主張,如果家中沒有室
水療是唯一可以支持H.M.女士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的
(註:CRPD§19(2):身心障礙者享有近用各種居
▲看看申訴,想想台灣
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1號行政判決中,
法官於裁判過程除指出應考量立法目的是為保障身心障礙者
《管理辦法》的過度規範不符比例原則,以及無視身障者自
期待我國面臨類似處境的障礙者,能夠透過H.M. v. Sweden案件的故事,了解自身權利,並在未來的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