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個人申訴#9-當身心障礙者個人權利碰撞公共利益

CRPD個人申訴#9-當身心障礙者個人權利碰撞公共利益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國際上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控告國家違反公約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權限(例如:政府有簽訂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仍無法獲得解決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請輸入文字

【當身心障礙者個人權利碰撞公共利益,一定輸嗎?】
本文為CRPD委員會H.M. v. Sweden 案(2012)的裁決重點整理,也是人約盟 #CRPD個人申訴 懶人包系列第九回。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無障礙坡道、導盲磚,看著這些設施,人們總以為國家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已經足夠。然而事實上,每位身心障礙者的狀況各不相同,需求更是不可一概而論,若國家僅提供障礙者與一般人、障礙者與障礙者齊頭一致性的服務,可以稱之為平等嗎?身心障礙者們又應該如何在法律上進行主張,進而爭取更多權利呢?當身心障礙者的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抵觸時,又孰先孰後?

今天,就讓我們帶大家來看2012年H.M. v. Sweden 案中個人是如何用CRPD爭取權利,而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CRPD委員會)是怎麼說的吧~~

▲案件背景:除了修建水療池,沒有別的治療辦法
在瑞典有位H.M.女士,患有混合性結締組織疾病及先天性結締組織異常症候群,導致關節活動過大、嚴重關節脫位,血管脆弱且容易損傷、肌肉無力,並有嚴重的慢性神經痛。這導致她長達八年無法走路或站立,也難以坐著或躺著;而近兩年她臥床不起,使她更加虛弱。此外,她無法服藥,因為她對藥物有非典型過敏症狀。H.M.女士因爲她的損傷,不再能離開她的房子,或者被運送到醫院或接受康復治療。

專家因此建議H.M.女士接受水療;但是,由於她不能離開她的住所,所以水療池只能裝在她的房子內。專家表示,如果能夠接受水療,可以改善她的生活品質。因此,2009年,H.M.女士申請在她的私有土地上擴建約65平方公尺(其中45平方公尺屬受保護區域,約佔69%)的許可,卻被拒絕,她因而開始尋求救濟。經過一連串的上訴過程,最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她的訴訟。H.M.女士於是透過律師代理,向CRPD委員會提起個人申訴。

提出個人申訴時,H.M.女士的主張有下列兩點

一、CRPD§25, 26的健康權與康復權
首先,H.M.女士認為,她已經受到國家行政機關與法院的歧視,因為國家行政機關與法院未能考量到她擁有康復、以及改善健康平等機會的權利,她被拒絕擁有充足品質的生活。而這個拒絕,僅僅是因為保存發展計劃的公共利益,但是卻嚴重影響H.M.女士身為障礙者的生活品質與條件。H.M.女士強調,水療池的興建並不會對大眾造成影響,而且也已經獲得鄰居的同意。

二、難道要我進機構?
H.M.女士表示,在家接受水療是她不必進入照護機構而康復的唯一選擇,並且在2009年與2010年取得證明,確認為了使她康復,並沒有在家接受水療以外的替代方案。H.M.女士認為,障礙者的健康、利益和福祉應該高於公共利益,而且,她反覆聲明她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有權興建能夠使自己康復的水療池。

▲申訴人與締約國的第一次過招

【瑞典:佔比太高】
締約國瑞典首先在意見中說,《規劃建築法》就水土規劃以及房屋建築作了規定,以管理土地的使用和發展。按照該法處理問題時,需經衡量公益和私益後,才能獲得新建房屋和擴建許可。若是建築計畫使用到受保護區域,則只有佔用比例低的時候,才有可能頒發建築許可。

【H.M.女士:比例原則】
H.M.女士認為「身體功能障礙者」都有權享有和其他人同等生活質量,需要可以改善生活條件的環境。她的情況,可以用「比例原則」衡量,在興建水池這件事上,他的個人利益應該大於公共利益,因為這對他的生活品質與健康權來說至關重要。

▲申訴人與締約國的第二次過招

【瑞典:法律一視同仁】
締約國認為,本案中,《規劃建築法》是以相同的方式適用於所有人,駁回建築許可申請的理由絕非因為提交人是身心障礙人士,而是遵守平等地適用於所有人的慣例。瑞典政府於是認為申訴人未拿出具體理由說明享有的權利如何受到侵犯,故針對本案委員會不應予授理。

【H.M.女士:遭受歧視】
申訴人於是回覆,其認為拒發建築許可即構成了歧視,因為這導致她這位「身體功能障礙者」窮盡所有可康復的方法。對她來說,不修建水療池,她就無法獲得改善健康所絕對需要的治療。H.M.女士更指出,法規的一致適用看似不帶歧視,其實對她並不公平,更間接產生了歧視。使其無法獲得適當康復,實現健康權,就是違反CRPD。

好了好了,雙方吵了拿~~麼久,那CRPD委員會到底怎麼說呢?

▲委員會的裁決之一:瑞典政府的雙重歧視

斯斯有三種,瑞典政府的歧視有兩種。

一、間接歧視
委員會認為,應用法律時,若個人需求未被考慮,以「中立」方式應用的法律,反而可能造成「間接歧視」的效果,而一國如果在沒有客觀合理原因的情況下,對情況迥異的個人不作區別對待(也就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概念),可能會侵犯障礙者在CRPD第五條下所享有「不受歧視」的權利。

二、拒絕合理調整
又CRPD第2條第3段明確指出,「基於障礙的歧視包含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調整」。CRPD委員會認為,瑞典國家行政機關或法院,並沒有指出給予H.M.女士建造水池的許可所帶來的變動,將帶來「過度或不當負擔」(disproportionate or undue burden)。因此,CRPD委員會認為,瑞典行政機關與法院「拒絕合理調整」,已經對H.M.女士構成歧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五條規定。

「什麼是合理調整?」
合理調整的概念是,無論何時何地,如果一位身心障礙者依據其特殊情況與需要而提出了某種「調整」的請求,其目的是為了「能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各種權利與基本自由」時,此一需求對應的義務承擔者——不只是公部門的政府單位,也包含私部門的公司企業——便有義務要與這位身心障礙者展開建設性的對話與協商,一同來討論在該個案具體脈絡情況下最為合適的作法,並且提供其「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唯有這些調整會造成義務承擔者「過度或不當負擔」(undue burden)的時候(例如客觀而言確實存在法律上或財政上的窒礙難行之處),否則「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

 

延伸閱讀

▲委員會的裁決之二:侵犯第19條保障權利

CRPD委員會指出,H.M.女士主張,如果家中沒有室內水療池,她最終可能需要入住專門護理機構。對此,CRPD委員會認為,CRPD第十九條第二款要求締約國採取有效且妥善的措施便利使障礙者可以在社區中生活和平等參與。

水療是唯一可以支持H.M.女士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的選擇,並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而駁回H.M.女士的建築許可申請,則令她無法獲得僅有的居住支持服務,並使她面臨需要入住照護機構的風險。因此CRPD委員會認為,瑞典國家行政機關與法院不僅侵犯H.M.女士在CRPD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下所享有的健康與復健權,還要加上第十九條第二款享有的「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的權利。

(註:CRPD§19(2):身心障礙者享有近用各種居家、住所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必要之個人協助,以支持於社區生活及融合社區,避免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

▲看看申訴,想想台灣
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1號行政判決中,針對法律與身心障礙者的實際處境、需求檢視與合理調整之意義做了示範。案件中,原告將未經改裝,但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之特製機車停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中而遭到舉發;因為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只有特製改造過的機車才可以停用身障者專用停車格。原告不服處分就告上了法院。

法官於裁判過程除指出應考量立法目的是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停車權益外,也提到要求所有身心障礙者不區分障別及障礙程度,就一律要求機車必須改裝成指定樣式才能使用專用之機車停車格,是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禁止歧視之規定

《管理辦法》的過度規範不符比例原則,以及無視身障者自主與實際需求,其實就如同CRPD委員會對H.M.女士申訴案的裁決中顯示,政府在沒有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未權衡利益之輕重拒絕進行合理調整,不只是侵害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實則含有更深層的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意涵。

期待我國面臨類似處境的障礙者,能夠透過H.M. v. Sweden案件的故事,了解自身權利,並在未來的某一天,能夠以此為據,在國內的司法途徑中獲得有效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