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立法院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台灣公民團體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已有20年。人約盟和人權團體盟友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這個機關必須符合巴黎原則:運作獨立、成員多元,並且具有保障人權和促進人權的職權。經過各界不斷努力,立法院終於在國際人權日通過法案,將於監察院設置「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約盟感謝歷年來協助推動法案的尤美女、顧立雄、周春米、段宜康等立法委員。
鑑於我國政府架構,監察院是最符合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的機關,而憲法改革也面臨相當的困難,因此人約盟認為若監察院進行大幅度的組織和職權調整,即可符合巴黎原則。從2016年起,人約盟就與立法委員合作,提出由11位監察委員專任人權委員的版本;人約盟亦於2017年邀請國際專家來台評估,Noonan女士亦認為改造監察院是最可能的一條路徑。此方案獲得總統府認同,因此必須等待監察院提對案,始能進入立法審議程序。監察院經過一年多的內部討論,提出29位監察委員同時兼任人權委員的版本,經過立法院和監察院協商,今天通過折衷版,委員人數10位,由院長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七位專任人權委員、二位由其餘監察委員輪流兼任。雖然與民間期待有些差距,但是相較於20年來的遲滯,這毋寧是一個令人欣慰的進展。
我們認為,通過《監察院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僅是邁向巴黎原則的第一步。以下是應該要持續努力的方向:
1. 該委員會的功能設計,應該朝獨立機關的方向定位,而不是監察院下的一個單位。對外名稱應該是「國家人權委員會」而非「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2. 下一屆監察委員將全部改選,政府於明年提名時,應把握機會整體檢視監察法和監察院內部各種工作規則,以確立監察委員和人權委員的職權和其間的分工與合作模式。
3. 監察院應立即啟動國內外諮詢工作,學習國際經驗,逐漸形塑國家人權委員會運作的理想型,並逐步朝目標邁進。
4. 監察院歷來具有保障人權之職權與功能,無人爭議。但在促進人權的部分,仍有許多需要發展。這些新的工作內容需要有別於以往基於個案違法失職之虞所進行的調查,需要新的工作方式,也要有充足的行政資源:例如:
甲、檢視國家政策是否符合人權標準;
乙、系統性監測各項國際公約落實狀況,尤其是下列幾項國際人權文書明文要求者:
i. CRC (根據兒權委員會第二號一般性意見)
ii. CRPD (根據公約第33條)
iii. CAT (根據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
iv. ICESC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
丙、調查系統性人權侵害事件之制度因素;
丁、研究發展並推廣人權教育(學校、公務員、法官)
戊、輔導/協助行政機關、解決/預防人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