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教育基金會「拒絕校園言語暴力!國家要扛責」記者會發言稿

人本教育基金會「拒絕校園言語暴力!國家要扛責」記者會發言稿

孩子只是因為沒交罰寫就被老師罵「爛」、「無恥」;只因為五秒內回答不出老師的問 題,就被罵「笨」;只因為不符老師期待就被罵「禽獸不如」、「死人骨頭」;只因為達不到老師要求就被威脅「要讓全班討厭你」;你會聽到,老師威脅學生要把他送監牢;你會聽到老師摔東西的恐怖音效…

這些校園言語暴力,不該只有他們聽到,也不能因為沒聽到就當作沒有這回事。

人本教育基金會製作一個「上學看運氣?!」的活動網頁,讓你有機會體驗與思考校園言語暴力的嚴重性。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受邀參加記者會,發言稿如下:

發言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召集人 黃嵩立

對兒童的暴力牽涉到兒童權利公約CRC中的許多條文:
兒童的生命、生存、與發展權(Art. 6)、不受任何形式暴力的權利(Art. 19)、受教育的權利(Art. 28),尤其是「管教必須符合兒童尊嚴」、(Art. 28-2)教育的目的(Art. 29 第一號一般性意見)、不受歧視(Art. 2)、兒童最佳利益(Art. 3)、尊重兒童意見(Art. 12)、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Art. 37)、健康權(Art. 24)

「提供教育的方式必須尊重兒童的固有尊嚴。」這個概念,必須不斷強調。學童到學校是為了接受教育,但教育的基本目標是什麼?比「能力」更重要的關鍵字是尊嚴與人格。

兒童不只是需要我們保護的對象,我們,特別是老師們,必須瞭解,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尊嚴和人格。這項尊嚴是與生俱來的,或許很多人會保持懷疑的態度。我們如果盡力尊重兒童的固有尊嚴,尊嚴會一直存在;但如果我們恣意加以摧殘,兒童的尊嚴就被大人們毀棄,我們的社會就不斷造就自己沒有尊嚴,也不尊重別人尊嚴的人,這是多麼可悲又荒謬的事。我們把小孩送到學校,是為了健全人格的發展,請問學校接收了一個個家長的託付,接收到了一個個年輕的生命和無窮的可能性,學校老師有什麼資格去破壞學童人格發展的機會和潛力?

第19條指的暴力,包括對兒童身體、心理、以及情緒發展的傷害,以及尊嚴感的傷害。CRC委員會特別聲明,包括身體傷害以外的暴力形式,並包括「非故意」的傷害。

在解釋「不受任何形式暴力」的第13號一般性意見中,特別指出:暴力有許多形式,包括「精神暴力」。《公約》中提到的「精神暴力」往往被描述為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罵、情感凌辱或忽視,它可包括:

  1. 各種形式對兒童造成長期損害的人際互動,如告訴兒童他們沒有用、沒人愛、討人嫌、有危險,或者說他們唯一價值在於滿足他人需要;
  2. 嚇唬、恐嚇和威脅;剝削和腐蝕;蔑視和排斥;孤立、忽視和偏心;
  3. 拒絕情感回應;忽視心理健康、醫療和教育需要;
  4. 侮辱、責罵、羞辱、輕視、取笑和傷害兒童的情感;
  5. 暴露於家庭暴力;
  6. 單獨禁閉、隔離或羞辱性或有辱人格的拘押;
  7. 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心理欺凌和欺負,包括通過信息和通信技術(信通技術)如手機和互聯網(稱為「網絡欺凌」)。

CRC 第19條要求政府,必須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侵犯,包括兒童在家長、監護人、或其他人照顧之下,都不能發生。包括預防和處理的責任。CRC第28條第2段:在教育體系內,政府必須確保學校管教符合兒童的尊嚴。政府必須採取一切可能的立法、行政、教育措施,以消除有辱尊嚴的待遇;此種義務是必須立即實現、不可折扣、沒有裁量空間的義務。

社會的責任,就是提高警覺,並嚴格要求學校和老師們,防止不適任教師在教室裡殘害兒童尊嚴和人格。

政府的責任包括:

  1.  立法禁止所有對兒童的暴力
  2. 提升(家長和學校)尊重兒童的尊嚴與人格
  3. 提升禁止歧視的概念,避免處境不利兒童遭遇更多風險
  4. 提升並訓練教師與學校行政人員聆聽兒童發表意見的基本素養
  5. 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系統性地監督校園內所有暴力事件
  6. 建立申訴制度
  7. 認真調查申訴案件,並給予有效救濟,包括行政系統、兒童權利監察使、國家人權委員會、甚至刑事調查,並對犯錯的教師予以行政及刑事處分
  8. 推動計畫,介紹正向、有效的管教方式
  9. 訓練教師
  10. 讓學童參與學校的管教政策和措施
  11. 政府必須投注相當的人力、經費以及技術資源,努力達成預防、訓練與督導的責任。

唯有全面動員,落實上述責任,才能終止校園暴力,打斷毀壞人性尊嚴的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