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三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三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2021兩公約審查前哨戰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三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前情提要:法務部作為推動兩公約的主管機關,日前已將各部會撰寫之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 初稿統整完成,同時也規劃舉行一系列的審查會議,希望透過徵詢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的意見,協助政府完善國家報告的內容。以下為本聯盟參與第三場次會議(2019/7/29)時的發言重點紀錄與感想。

 

📌本次會議討論範圍為: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13、14、15條(以下簡稱:《公政公約》)

《回應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8、69點

 

✋討論重點:遷徙/住所選擇自由、外國人驅逐、接受公平裁判以及禁止朔及既往之刑罰

《公政公約》第12條討論遷徙/住所選擇自由。在原住民之遷徙自由方面,會議主席請原民會補充國內法院近期與此相關國賠之判決。在災害撤離與安置方面,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下簡稱:人約盟)黃怡碧執行長提出,聯合國已通過關於減輕障礙者在災害和緊急情況中風險、包含緊急撤離和安置措施的決議,希望政府部門能夠處理國內法規跟該決議之間的差距,並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1條之規定;而會議主席也請內政部更新關於老人福利機後養護的相關資料。關於入出國之自由部分,人約盟黃執行長亦表示,許多相關制度與戶籍掛鉤,但國家報告對應部分缺乏「無戶籍國民」處境之說明;台灣人權促進會(以下簡稱:台權會)也提出對於表30中因為恐怖活動而禁止外國人入境人數在2017年開始爆增原因與審核標準的質疑。而在傳染病隔離部分,台權會建議,本部分應歸於人身自由的討論,而非遷徙/住所選擇自由;人約盟黃執行長則表示,本部分應該要處理樂生院案以及身心障礙者被強迫居住在機構的狀況,且應注意人身自由限制的面相。

《公政公約》第13條討論外國人之驅逐。針對簽證核發,台權會請內政部參考《公政公約》第15號一般性意見內容,認為適用《公政公約》第13條時不應區別外國人,更不應該提供中國人民特別處理,且應處理尋求庇護者非合法入境理由問題。人約盟黃怡碧執行長則認為,簽證之核發有許多平行制度進行中,國家報告應作出制度性說明,更希望移民署、陸委會和外交部能夠就各式不同類型的審查機制做出清楚說明;此外,公約評註亦認為不遣返原則為本條文應處理之重點,希望國家針對不遣返原則,說明法院與行政部門落實的措施與狀況。

《公政公約》第14條討論接受公平裁判的權利,並與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68、69點一起討論。在法院組織部分,會議主席請司法院加入近期實施大法庭制度之說明。在法官任用部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司改會)希望能夠更新法官法修正資料,台權會則希望國家報告能夠以表格呈現每一年法官性別人數的比較,方能知道每年的變化;台灣陪審團協會則詢問國民參審試行中,是否應將國民法官納入本報告,司法院也提出相應回覆。關於司法官身分保障及評鑑,司改會希望國家報告能夠更新司法官評鑑制度的最新狀況;而人約盟黃怡碧執行長則表示,針對法官資格限制,希望能夠進行更新,並考量身心障礙者狀況,王國羽委員也隨即表示,進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檢視時,律師、醫師、法官考選的體檢限制,都應該被移除。在大法官審理案件部分,司改會希望加入檢討大法官提名審查法制化的規範,而關於律師公會部分,司改會亦希望法務部和考試院分別更新律師法草案和律師考試及格門檻修正之最新情況,會議主席則提出律師必須於各地區律師公會登錄方法職業之規範,是否已影響律師工作權之問題。

除以上針對司法相關制度的討論,國家報告亦在其他面向進行更多說明。在公開審理與無罪推定方面,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表示,兩次兩公約審查間,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做成第36號一般性意見,但本次國家報告中卻看不見該號一般性意見對報告初稿的影響;此外,廢死聯盟長期關注生命權受剝奪與死刑個案,發現有些個案因為違反公平審判而造成生命權被剝奪,已知道法務部和司法院在此部分有所努力,所以也希望能夠針對其統計的40個本土死刑個案,按照《公政公約》第14條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做一次全面性的檢討。司改會則希望,國家報告能夠更新法庭直播和錄音錄影設備更新相關資訊。主席也補充,107年度的最高法院判決中,已述明檢察官若沒有負舉證責任,個案就不能被作出有罪判決,希望相關部會能在國家報告中詳細說明審檢雙方在《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和角色。

在強制辯護部分,更有許多公民團體提出不同意見。人約盟黃怡碧執行長表示,不只心智障礙者需要法律扶助,聾人和聽障者等族群也會面臨許多不同的障礙,希望國家報告可以針對特別弱勢的族群,如身心障礙者、兒童、婦女,作出較為詳盡的分析;此外,目前的通譯類型相當少,但如心智障礙者和精神障礙者,可能會需要認知通譯;又針對以上問題,希望身心障礙者的司法保障可以以專章處理。黃執行長亦認為,台灣目前已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希望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提供相關人口學資料、做出統計圖表,以釐清相關弱勢族群獲得司法保障的現況。針對此一部分,王國羽委員與李麗娟委員也各自提出評論。司改會部分,則要求司法院說明最新施行約聘公設辯護人制度情形,是否已違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

而在司法程序中通譯協助部分,各公民團體亦提出許多意見。人約盟黃怡碧執行長表示,曾聽聞一種說法,表示檢察機關比司法機關在通譯提供上更為不足,因為偵查過程的手語翻譯跟通譯提供乃由檢察官進行裁量,而這樣的情況應該被凸顯;而由偵查到執行的司法程序中,如果缺乏人口學的統計, 就無法知道有誰需要通譯協助但並未獲得,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資料,將會非常有幫助。此外,司改會也提出兩個問題,一為外國人收到司法判決之全文應該以當事人可以理解的語言或其母語記載,二為有視障律師反映法院並未提供所需的輔助設備。廢死聯盟部分,更提出具體個案情況進行建議:個案為不懂中文的緬甸華僑,有六次偵查並未被提供通譯,但已經兩次被判處死刑,而此結果乃出於程序錯誤與瑕疵。針對廢死聯盟發言內容,會議主席與議事組則請廢死聯盟儘速提供資料與議事組及相關機關,以進行追蹤與報告修訂。

針對上訴制度部分,會議主席詢問針對結論性意見第68及第69點,是否有更新相關資料。法務部主責的檢察官也針對表37(一審判決無罪,二審判決有罪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統計)作出討論,表示其中2017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仍有兩件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係屬於更字案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之例外,會議主席則建議疑就此部分作出註解說明。最後,司改會也針對第14條部分提出總體意見,建議應新增刑事補償和再審之條款,請相關部會於國家報告中進行說明。

《公政公約》第15條則討論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包含罪刑法定原則和新舊法之適用兩個點次,惟本部分沒有太多討論。各條次討論完畢後,主席也詢問各公民團體與政府部會是否有補充意見。司改會建議,應在本次關於司法保障的條次下,新增《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之說明,並在第238點增加婚姻與子女相關判決是否公開例外之檢討。人約盟黃怡碧執行長則建議,《公政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349點以下已述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之說明,可能可以進行整併,讓報告相關內容更為完備。就此,無其他公民團體或政府部會再提出其他意見,主席宣布本場會議結束。

 

✋國家報告的功能不僅在現況介紹,更應該包含現況分析檢討與政府部門具體作為

在本場次會議中,民間團體、會議主席及與會委員提出許多問題與建議。總體而言,可以發現國家報告中包含許多現況介紹,但卻缺乏更為詳盡的分析與檢討,使之流於成果發表,但卻無法凸顯現況之不足、背後原因,更缺乏政府部門針對現況不足做出的具體改善措施以及相關進度,是國家報告美中不足之處。

而在本場會議的意見交流中,亦可以發現,公民團體及與會委員皆有針對如身心障礙者、兒童、婦女等更為弱勢群體的處境,提出觀察與建議。這些弱勢群體的處境與困難經常受到忽視,雖然我國已經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針對特定弱勢群體權益保障的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但在保障普世人權之兩公約的國家報告審查中,這些特定弱勢群體權益保障仍舊應該被持續關注與追蹤,方能真正落實基本人權保障。也希望透過公民團體及與會委員的建議,能夠敦促政府部門持續關注並致力於弱勢群體權益保障的提升。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一輪審查會議(7/23 – 8/12,共10場次)

 第三次兩公約審查專區: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21-third-review-on-iccpr-and-icescr/

報名參加審查會議: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p-447-117988-88819-200.html

 

👉「人權期中考」:為什麼政府要寫兩公約的國家報告?

https://covenantswatch.org.tw/publications/hr-in-a-glimpse/untreatyreview-in-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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