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五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五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2021兩公約審查前哨戰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五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前情提要:法務部作為推動兩公約的主管機關,日前已將各部會撰寫之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 初稿統整完成,同時也規劃舉行一系列的審查會議,希望透過徵詢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的意見,協助政府完善國家報告的內容。以下為本聯盟參與第五場次會議(2019/7/30)時的發言重點紀錄與感想。

 

📌本次會議討論範圍為:

《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第D、E、F、G部分

《回應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9、13至23、25至30點

 

共同核心文件中有關於台灣人權保障、促進機制與平等與不歧視的措施。共同核心文件(Common Core Document, CCD)的用意在於幫助國際專家瞭解台灣的人口、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與法律背景,作為後續進一步審查時的基礎,因此在本次會議中,如何能讓核心共同文件能完整呈現台灣現行制度的現況就相當重要。

 

✋討論重點:公約與司法保護、企業與人權以及平等與不歧視

 

第D部分主要討論台灣的人權保障制度。一開始,本聯盟執行長黃怡碧對於施行法與條約締結兩種內國法化公約方式提出建議,認為法務部應說明兩種立法模式在實踐上是不是有所差異,以及為何要以不同方式處理。尤其是以條約締結方式,並無如施行法一樣明確釐定公約義務,如法規檢視,甚至是提供法律扶助。

 

法務部回應,原則上尊重相關主管機關的選擇,也知道民間團體的疑慮,沒有制定施行法也會以推動計畫處理,並針對各公約會以一致性的行政規範,要求各機關都要同等對待。主席翁燕菁教授對此也裁示要求司法院補充在司法實務上,兩者立法模式是否有司法適用上的差異。

 

黃執行長也後續補充,有關於在研議中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移工公約施行法),目前有諸多保留,國家報告應該明確說明欲保留之事項與理由。主席也補充,指出國際審查並不是成果發表會,要將困難跟各方意見寫出來,和國際專家對話交流,找出解決方法才是國際審查的重點。

 

主席也指出國際人權法要求的是「有效救濟」,因此對於司法院在報告中提出大法庭制度,應說明其如何幫助兩公約融入國內法體系,以及補充說明是不是能單以人權公約作為訴訟上請求權基礎。

 

接著是第E部分,有關於政府應如何促進人權。環境法律人協會在此針對於台塑越鋼案提出意見。在回應結論性意見中有關企業人權責任部分,經濟部表示企業在外投資要遵守當地法律,可是在越南人權保障不足的情況下,要求企業對外投資應落實人權的強制力為何,應有進一步的說明。 

 

關於企業與人權,本聯盟黃執行長也補充,企業與人權在經社文公約中也是個較新的權利,尤其是最新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意見就是講述國家如何避免企業活動侵害人權,請外交部應盤點在經社文公約在域外適用上,針對企業活動侵害人權,國家有什麼可以做的;另外,外交部提供之官方發展援助 (ODA)章節也應依據聯合國以人權為本的發展模式進行分析撰寫。

 

主席也希望外交部,能在國家報告中有關促進人權,不要僅提外交援助,應該補充如何透過外交倡議人權,也應指出醫療援助與促進他國健康權的關聯。尤其在近年來新南向政策下,有沒有提倡人權的政策框架?外交部對於提倡國際人權的政策方針為何?

 

最後來到G部分,有關於平等與不歧視的措施。人約盟黃執行長重申,國家報告應代表國家立場,回應結論性意見中提及已將全面性反歧視法委託研究並並列出建議,但這究竟是政府立場還是研究立場?應重新寫明國家對於反歧視法的態度為何,以及國家如何處理積極義務。

 

法務部回應該研究期末報告剛完成,在行政院人權保障促進小組上討論後,才能確認接不接受其建議,來得及的話就會在報告中寫清楚。對此,黃執行長也希望法務部能比照移工公約施行法,將立法困難跟各方立場納入報告中。

 

伴侶盟也詢問反歧視法的所包含的歧視範圍,法務部指出範圍包含族群、宗教、障礙、性別、婚姻、容貌和疾病等等,也會在草案中明確規範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和多重歧視等。

 

在性別平等部分,伴侶盟也提出疑問,有關回覆結論性意見第72點,地方政府性平會的不適任家長代表,過去教育部提出會有對應退場機制,但在回應中沒有看到。在公投之後,第一線性平教育的教師和出版社都受到巨大壓力,這部分教育部有無調查跟評估。也指出回覆結論性意見第22點中,指出的「促進同志心理健康計畫」並沒有看到成果為何。教育部回應已經有相關機制,也有在搜集委員名單,會針對資格實質審查,也正在對第一線性平教師跟出版社收集意見。衛福部也表示該計畫會持續推動,也會書面補充成果。

 

主席也在該點提出,應該注意漁工的處境,尤其是有效救濟。漁工雖受雇於台灣漁船,但沒有居留權,難以入境。因此發生勞資爭議後難以有效救濟,取得通譯和法扶資源上有所困難。報告應呈現政府在這塊做了哪些努力,甚至是有無可能在新南向政策中提出跨國法律扶助的合作。目前報告有關於漁工部分不明顯,尤其這兩年亞洲的企業與人權受到國際關注,應多加補充。

 

最後,本聯盟黃執行長針對整本回覆結論性意見報告提出建議:應設法連結過去兩年好非常多心力產出之結論性意見回應與指標,同時應具體說明台灣政府如何進行結論性意見之追蹤管考;特別是絕大部分的人權公約締約國並未認真落實結論性意見,台灣的經驗事實上相當值得其他國家借鑒。 

 

✋公約審查不是「成果發表會」,認真落實公約審查可能會是世界第一

 

在本場次會議中,民間團體和主席不斷的提醒政府在國家報告上所缺漏的部分,並應該公開坦白的說明人權困難和各方立場,才能真正和國際專家作出有意義的交流。

 

主席也指出,公約審查不是「成果發表會」。台灣的公約審查機制其實是受到國際肯定跟羨慕的,而且很可能是世界第一。人權大國法國有人權法院,反而沒有積極遵守判決,但台灣卻因為軟性的建議就認真執行。

 

民間團體在公約審查中的角色,並非是批評政府,而是敦促政府應重視人權,要有所態度。期盼在歷經十場次的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後,國家能表現出態度,在國家報告中坦白缺失,並一同在公約審查機制中,幫台灣的人權保障找出解方。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一輪審查會議(7/23 – 8/12,共10場次)

 

 第三次兩公約審查專區:https://covenantswatch.org.tw/2021-third-review-on-iccpr-and-icescr/

 

報名參加審查會議: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p-447-117988-88819-200.html

 

👉「人權期中考」:為什麼政府要寫兩公約的國家報告?

https://covenantswatch.org.tw/publications/hr-in-a-glimpse/untreatyreview-in-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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