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6/17「公投法修法 應慎重」記者會

【發言稿】6/17「公投法修法 應慎重」記者會

「公投法修法 應慎重」人權環保團體共同呼籲 記者會

時間:2019年6月17日 上午09:3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主持: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發言:黃嵩立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去年1124的公投顯示台灣直接民主運作上的一些問題,因此我們主張公投法應該要全面檢討修正,而不僅限於執政黨所提蔣絜安委員所提出的議題。

首先,民主無論採取間接或直接的方式,都有其目的:民主的價值,應該在於達成社會正義、世代正義,和環境正義,以及人權保障。因此,今天出席的團體主張加強第一階段連署提案後主管機關的審查,以及第二階段連署成案後的審議。理由如下:

1. 我們主張,直接民主不能違背憲政原則:

a. 公投不應違反憲法所列之基本原則,例如民主共和國原則、保障人民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

b. 旨在剝奪少數人或特定群體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或基本權之提案,違背「少數權益尊重原則」。

c. 第一階段連署人數達提案門檻後,爲就涉及是否違反憲法與其他依第二條第三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內容,妥為包括聽證會在內之必要程序,建議修改主管機關之審議期限,由現行之三十日延長至四個月內,提案人之補正期限延長至二個月。

d.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駁回提案,或送請法院裁定,請也因此需要更嚴謹的司法救濟程序。

2. 民主並不只是個人偏好的加總

這種「票數可以決定政策」的認知,是導致許多人主張「直接民主應該優先於間接民主」的原因。然而,偏好不等於政策,有四個原因:一,有些不正當偏好(例如自私、帶有歧視、霸凌別人的偏好),不應被轉換成政策;二,偏好加總對少數人和弱勢者不利,違反「以尊重每個人的權利為前提」的憲政原則;三,偏好加總形成的政策無法產生合理的負責機制;四、許多行為科學研究顯示,有限的時間和注意力、先入為主的觀念、以及尋求同溫層的心理,使得人們無法開放心胸進行審議。任何形式的直接和間接民主都很難完美,而直接民主在各種資訊來源和真實性難以確認的時代,更容易受政治操作影響,這是直接民主在資訊科技時代的一種風險。

3. 第一階段(連署之後),應該要由中選會進行更嚴謹的審查

因此,我們認為第一階段(也就是第一階段連署之後),應該要由中選會進行更嚴謹的審查,已如前述。同時,成案之後的公共討論,也要延長時間。目前執政黨版本傾向於從28天延長到90天,但我們建議更長的時間,例如六到十二個月。同時,行政機關和立法院,也應該更清楚分析公投效果,供討論之參考。

 

  •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公投法修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 發言: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涂予尹(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崔愫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蔡中岳(地球公民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