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策略性訴訟國際工作坊】演講III:策略性訴訟中的社會與倫理考量

【人權策略性訴訟國際工作坊】演講III:策略性訴訟中的社會與倫理考量

講者:James Goldston

(一)什麼是策略性訴訟?策略性訴訟和一般性訴訟有什麼不同?

       一般的訴訟會以當事人為中心,且以當事人的目標為最終考量,通常客戶要你怎麼做,你就怎麼做。但策略性訴訟和一般訴訟不同,律師必須要把目標放在更大的社群,參與其中的NGO和其他單位也都有各自的考量,因此大家最後的目標也不是這麼簡單就能達成共識。策略性訴訟本身就有更大的目標,必須將這樣的目標與當事人溝通。另外,由於這個目標不一定是只和當事人有關,所以策略性訴訟的律師需要負責跟不同關係人去討論和溝通以達成整體目標。另外一個差別是平等的關係,也就是律師跟當事人的對等關係,策略性訴訟中當事人可能會偏向較為激進的角色,一般訴訟中律師可以請當事人在庭上不用講話,但在策略性訴訟中,會希望當事人採取積極的態度。

(二)策略性訴訟與NGO的關係?

      在這裡提出一個問題:通常律師與當事人的溝通並非這麼順利,那是否必須透過NGO來搭起溝通的橋樑?

      以死刑案件舉例,案件中可能有律師、NGO和當事人。有時候,不見得是律師與當事人直接溝通,而是透過NGO來進行協商。但矛盾的是,在做釋憲和赦免的判斷時,雖然身為NGO當然知道必須尊重當事人,所以會盡量與之解釋。事實上,有時候NGO方也會懷疑當事人是否完全了解情形,因為可能會有當事人因為溝通者是NGO,所以就放心聽從安排的狀況。

      策略性訴訟除了個案本身以外,還牽涉到訴訟背後的價值。因此何時會發動訴訟,並不會單單由客戶決定,而是由客戶、律師與NGO三方共同討論。過程中要告知當事人依據當時的狀況能有哪些選擇。而NGO扮演的角色就是法律用語、專業知識的支持以及情緒與反應的安撫。

(三)律師在策略性訴訟中的角色?

      在策略性訴訟中的律師角色複雜且困難。有時候碰到的當事人比較脆弱,可能當事人有曾被暴力對待過的創傷,因此過程中就必須給予當事人更多支持,或是尋求其他資源協助。另外,當事人也可能涉及跨文化的問題,有非常多不同的因素會介入其中,使策略性訴訟跟一般訴訟不同。

(四)由誰決定是否訴訟?

      有時候,因為NGO基於某些價值的重要性,所以會透過律師團打訴訟。而NGO律師會先決定關於訴訟事項,希望能透過一系列的案子來建構這個案子。律師本著想要贏的本性,即使接下來有潛在客戶來找上門,如果律師團覺得贏面不多也不一定會接下每個案件。但是這可能是對於客戶的最後一條路。另外,關於環境或土地正義的訴訟而言,除了以客戶為中心,還要同時注重中心思想價值。所以,此策略性訴訟涵蓋的群體不只律師與客戶,還有NGO、當地民眾,這也是為何策略性訴訟比起一般的訴訟需要更長的時間與更多的成本。

      順帶一提,關於「訴訟的需求」不會永遠由當事人方提出,有時律師也會提出訴訟這個想法。即使在接觸當事人時有打訴訟的需求,組織仍要去判斷訴訟到底是不是當下最好的手段。因為訴訟對組織一方來說是其中一個工具,如果訴訟不是最好的方法,組織也必定要向當事人解釋為何打訴訟並不是最好的手段。

      有時候如果當事人本身已經受到一些人權的侵害,律師身為他的代理人必定希望能替當事人辯護。不過,當事人可能會不想再冒任何風險,也不想再面對這些壓力。因此,由於面對過大的壓力,當事人會不願意繼續提起訴訟。這就是律師必須面對的情況,因為對方可能會提出很優渥的和解條件,或是當事人對於訴訟曠日費時,或是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導致想放棄繼續訴訟。如果是一般訴訟,當事人如果想要和解就能直接和解。但,如果是策略性訴訟,我們有背後更廣大的目標。

(五)向當事人開出條件,若接受條件才能提出訴訟,此規範是否合理?

      在日本律師接案時,如果裡面有很多受害人,比如說環境權,律師會有一個行為準則,告訴當事人,如果要幫你辯護,你要遵守準則,什麼是必須要做或是不能做,或是不能退出,不能私底下跟公司談的。在台灣的集體訴訟,需透過律師專家做出相近於一致性的決定。有過往案例曾經為了一致性,只提起相關精神損害賠償。事實上,當時法官也有質疑,如此有價值的案件為何只起訴精神慰撫金?但是因為已經是前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故法官也只能接受並依照此做適度判決。

      傳統我們論及法院判決提到基本人權,例如南亞法院。許多時候人民需要依賴法律基礎之專業人員,也就是要有一些法律人士,才會知道他受到侵犯。印度高院跟巴基斯坦高院也納入更多非傳統人權,但不只是如此,因為發現有一些案子是說沒有辦法走憲法法庭審判,只能透過釋憲,因為如果你如果沒辦法受到損害可能就沒辦法下去。

      可能也是個兩難,有些當事人知道要上法院,但上法院要有特定過程,像是之前辯護過的當事人,希望可以脫離一個暴力關係,我們希望是人權案子,但當事人只希望脫離關係,不要上刑事法庭,因為這樣的話就會受到其他人受到騷擾。

(六)持續參與訴訟是道德的嗎?訴訟中各個角色的責任是什麼?

      應建議當事人上訴,而非說服當事人上訴。因為必須把當事人的利益列入考量,所以如果說服當事人上訴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當然就違反了倫理。

      另一個爭議是這個案子該屬於誰,這是NGO之間討論的重點。因為,站在NGO一方必須去考慮如何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什麼做法對當事人最好;另外一方面,是如何去推動議題。律師本身也有優先考量,選擇跟人權單位或環境保護單位合作,表示律師自己也有他的價值觀,他們也會想要怎樣去保護客戶權益。所以,在策略性訴訟中NGO的角色較為複雜,一方面必須維護當事人人權,一方面又要推動政策。面對這樣的兩難,許多人認為最好的情形就是當事人也同時在推動人權,可以與NGO一起深耕議題並推動之。

)策略性訴訟的倫理問所涉及的義務

      論及何為義務,第一是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開始訴訟程序。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且需要獨立、誠實,不能因為自己利益或其他利益而威脅到當事人利益,這是針對專業法律人員應有的規範。

      談到其他義務,保密原則亦非常重要,不能隨意洩漏至媒體,如此才能贏得當事人信賴。但是,在當事人利益的另一方是大眾利益,這兩者中間有很多緊張關係。以越南河靜鋼廠案為例,律師即在評估資訊是否要公開,必需評估接下來的訴訟到底該怎麼做比較好,如何不會讓受害者的資料被公開,以便不讓他們在越南當地受到歧視或是不好的對待,有些受害者可能現在台灣,但是可能未來會再回到越南。因此我們必須要想好如何訴訟與保護。又或是,許多重大死刑案件,很多媒體跑來詢問關於案件內容,最好採取案件內容不公開,即使這些案件不斷受到媒體攻擊,但跟著律師團一起參與訴訟過程就會知道當事人有很多故事,必須忍耐才能不在媒體前講出來,因為進行中案件不應該被評論。

      NGO如同律師一樣需要遵守倫理道德的規範。以經驗觀察,策略性訴訟通常都是由NGO發起。而且,時常是由非法律背景的人來主導案件進行。雖然不太確定台灣目前的狀態,但是在許多國家,律師並不願意進入社區對話,而只希望坐在談判桌,不過這就牽涉到一位律師如何定義自己的身份與工作。

(八)總結

      有些案例是由律師發起,有些則是由NGO基於希望推動該議題,有些是基於當事人利益。但是在觀察中,這些全球成功模型的作法就是涵蓋策略性訴訟裡的所有元素,需要公民社會匯集後一起去推動,這麼一來成效最大。

      在收容人的權益部分,以阿根廷的Rebisk為例,最後判決也一樣很成功,且對於全世界收容人都有指標性意義。最後,欲在策略性訴訟中協調各種參與者,必須先有一個策略:以群體為中心,再由NGO提了集體提審,針對大規模收容人來提起訴訟。即使一開始是敗訴也沒關係,因為這是故意的,用以引起媒體關注。再來,是對最高法院提起訴訟,以吸引更多NGO相關媒體關注。這一連串的行為像是骨牌效應,能讓越來越多人關注,所以最終在2005年終於做出指標性判決:大規模降低收容數量,提升收容品質,這只是報告的例子,還有很多不錯經歷是可以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