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人權診斷室與「金」牌監測站:丹麥人權中心小檔案〈下篇〉

國內人權診斷室與「金」牌監測站:丹麥人權中心小檔案〈下篇〉

【編按】十月份專題|丹麥人權中心|以促進與保護人權為己任的丹麥人權中心(DIHR),包持著無論是承平或戰亂時代、在國界之內或之外,都應該致力讓人權獲得普遍實踐的高度自我期許。根據2012年《丹麥人權中心法》規定,所謂「人權」不只限於丹麥憲法中所列出的基本自由,還包括獲得國際社群承認的任何權利,包括由聯合國、歐洲聯盟、歐洲理事會(CoE)、歐洲安全及合作組織(OSCE)所發展出的人權內涵與義務。這般開放性的人權定位,更促使這個自詡為歐洲最大型的人權研究機構積極牽引國際與在地人權內涵的對話與調和。

 

從內部架構上來看,丹麥人權中心的組織業務明確分成國內處(National Division)與國際處(Division)。國內處擁有超過30名工作人員,分為平等待遇(Equal Treatment)、監測(Monitoring)與研究(Research)部門。國際處則分為人權體系(Human Rights System)、人權知能(Human Rights Capacity)、人權與發展(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人權與企業(Human Rights and Business)四個部門;不僅其哥本哈根總部擁有超過50名全職人員與專家,另外還有20多名駐在非洲、亞洲、中東、歐亞地區與負責特定國際計畫的工作人員。光是從人事配置上,就足以讓人感受到這個機構的規模與充沛能量。

 

在《國家人權機構週報》九月份專題中,已經為各位介紹了丹麥人權中心在全球舞台上的積極行動與亮眼表現,那麼丹麥人權中心在本國社會中又做了哪些事情呢?若從數字上來看,光是2017年一年,該中心便對丹麥政府提出了208份立法草案的法律意見分析報告,出版了23份專題調查報告、4本專書以及超過40篇的研究文章,發表了121篇公開投書,並且被超過4,000篇國內新聞媒體引用與提及,回應了460件民眾提問,更直接提供18件涉及種族或性別歧視的個案諮詢協助。[1]由於丹麥人權中心也同時兼任格陵蘭自治區的人權機構,每年丹麥人權中心都會彙整兩地的人權狀況,向丹麥國會、格陵蘭議會(Inatsisartut)與社會大眾提出報告。

 

即便丹麥的人權水準已是全球的佼佼者,但從丹麥人權中心各年度報告如何細數各個議題領域的進展與不足之處來看,其批判與監督力道並未因此怠慢。尤其丹麥人權中心同時身為性別、族群與障礙等三個領域的平權機構(equality body),更加理解到打擊歧視與促進平等待遇兩個面向雙管齊下的重要性。在性別議題上,丹麥人權中心仍需持續關切丹麥社會在教育與職業領域中的性別隔離與同工不同酬問題。在族群議題上,丹麥人權中心則致力將平等待遇保障拓展到職場以外的領域,包括關切各個族群的「資訊平權」情況。在障礙議題上,丹麥人權中心自從2011年被政府指定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獨立監測機制後,更是投入大量心力轉譯公約內涵,包括制定了一套十大「黃金指標(Gold Indicators)」,用來具體追蹤政府在落實公約上的政策成效。

 

不過,為什麼要叫做「黃金」指標呢?丹麥人權中心說明,這是因為十大指標都是經由與障礙社群等各個利害關係方的深度討論後所精挑細選而出。畢竟從施政的實務角度來看,要如何以最有效率的資訊蒐集方式呈現出關鍵問題所在並對症下藥,就必須仰賴「巧而美」的診斷與監測工具。舉例來說,關於無障礙/可及性(accessibility)與行動能力(mobility)之第3項黃金指標的內容是:在過去一週內,障礙者與非障礙者在使用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例如當地公車、火車、計程車等)行動時遭遇到困難的比例如何?而在2016年的丹麥,當九成的非障礙者都認為搭乘公車與火車的日常生活是再簡單不過的事情,卻僅有超過五成的肢體障礙者與七成的心智障礙者無法如此行動自如。[2]

 

當然,人權公約所欲保障的權利內涵攸關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絕對不只有這十個指標所對應到的內容而已。不過作為十大指標之一,這個數字能讓我們非常直觀地感受到作為一名出門都寸步難行的障礙者,其與非障礙者的社會立足點究竟有多大的差距。此外,這個指標本身也能夠綜合反映出障礙者在外移動的過程中,所經過的建築物、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所獲得的交通資訊是否都做到了無障礙。因此政府也不能期待只靠象徵性地通過了某些無障礙法規、翻修了幾座車站的設備,就能改善此一指標上的表現。故丹麥人權中心相信,注重結果(outcomes)的黃金指標在人權監測上具有持續敦促政府進行全面改革的重要力量。[3]

 

最後,推動有品質的人權教育制度化,同樣也是丹麥人權中心的重點工作。例如其2015年的一份調查報告中指出,比起民主與自由的概念,大多數丹麥中小學生缺乏對於人權的實際理解與運用能力;這可能是因為丹麥中小學老師並未受到教學課綱與師培教育上的相應要求與訓練,而是根據個人興趣經驗而決定是否在課堂上講授人權。丹麥人權中心於是建議政府應擬定人權教育訓練的國家行動計畫,並將人權教育明訂於《丹麥小學與中學校法》中、學生所應培養的「思想自由、平等、民主」素養同列,並確保丹麥各學校的教學環境也是不歧視的。因為人權教育的內涵不只是要教導學生理解人權(education “about” human rights),在教學過程也應遵照人權(education “through” human rights),並讓學生成為了解自身以及尊重他人權利的公民(education “for” human rights)。

 

憑藉著嚴謹的研究專業與公民社會的對話連結,丹麥人權中心在本國同樣扮演著積極的人權診斷者與監測者角色。總結兩個月的丹麥專題觀察,我們可以看見一個人權表現早已是前段生的國家,如何仍須仰賴國家人權機構的存在,為了落實每一位人民的真正平等而永遠努力不懈。

 


【註解與參考資料】

  1. 見丹麥人權中心2017至2018年度報告第2頁。
  2. 見丹麥人權中心2017至2018年度報告第26頁圖表;此處數據指的是具有中度以上(with “major” … disability)、而非輕度(minor)的肢體或心智障礙者。
  3. 見丹麥人權中心THE GOLD INDICATORS MEASURING THE PROGR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015), p15。
  4. 圖片原始來源:丹麥人權中心「黃金指標」介紹短片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