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繫公民社會對人權的熱烈爭辯:丹麥人權中心小檔案〈上篇〉
【編按】十月份專題|丹麥人權中心|丹麥人權中心(DIHR)執行長Jonas Christoffersen說過:「無論『人權』在政治上與實務上已有多強的存在感,讓社會能夠持續熱烈地、公開地辯論人權的正當性與角色,仍是永遠必要的一件事情。」作為一個以研究起家的國家人權機構,今日丹麥人權中心的領導者與工作人員絕非是人們印象中象牙塔裡的老學究形象,而是致力參與及影響社會的活躍行為者。
1987年,丹麥國會以決議方式設立了丹麥人權中心(Danish Centre for Human Rights)。雖然該機構最初只不過是一個負責蒐集人權資訊的小型研究單位,然而隨後二十多年來逐漸獲得更廣泛的職權,組織架構也歷經幾番更迭。2002年,丹麥國會通過立法,將該機構正式設於丹麥國際研究與人權中心(Danish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d Human Rights, DCISM)之下,另外亦根據歐盟相關平權指令的要求,指定丹麥人權中心負責有關種族平等、性別平等的事務,這也使其成為歐洲平等機構網絡(Equinet)的成員之一。歷經十年運作,丹麥國會更決定通過《丹麥人權中心法:丹麥國家人權機構》,復將此一機構獨立分家、建立自己的行政與財務制度,成為今日我們所見的丹麥人權中心(Danish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丹麥人權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由14名成員組成的董事會(the Board),其任命權握在學術單位與公民社會手上。具體來說,有6名董事人選是由丹麥國內最知名之幾所大學單獨或者聯合決定,其中兩名需具備法律專業。其次,7名董事是由丹麥及格陵蘭公民團體分別組成的人權理事會(Council for Human Rights)在展開公開徵詢的程序後所任命,其中並應確保至少各有一位董事具備對少數族裔、性別平等、障礙議題的實務經驗。最後1位董事則是由丹麥人權中心的全體員工選舉而出。董事每四年一任,可連任一次;正副主席則由董事會自行推選,並透過公開招募聘用1名執行長(director)來執行丹麥人權中心的日常營運。
前述由公民團體所組成的人權理事會(Council for Human Rights),乃是丹麥人權中心為了滿足《巴黎原則》之多元性原則所發展出的獨特架構。畢竟,研究型機構的決策成員與工作人員多半為學術背景出身,的確有可能出現與社會「接觸不良」的狀況。故《丹麥人權中心法》第5條明言,人權理事會的目的是為了「反映耕耘於人權議題之公民社會團體的主流觀點」,負責討論丹麥人權中心的整體工作方針、提出具體計畫案,並評估執行成果。
丹麥人權理事會每年定期集會四次,目前共有52個團體代表,專門關注兒童、勞動、種族、難民、障礙者、性別、反歧視、司法、媒體、社會權、酷刑、武裝衝突、老年人等權利議題的公民社會團體都包括其中。另一方面,人權理事會雖然也納入了一些與人權議題特別相關的政府部門代表(例如兒童與社會事務部、法務部、外交部、警方、議會監察使等),但是政府代表僅能發言提供意見,並不具備投票權。這一廣納公民社會意見的制度設計也因而加強對公民社會的可問責性,並且影響了同樣身為研究型機構的德國人權中心在近年的轉型設計。
更重要的是,反映現實社會多元組成的成員,也使得丹麥人權中心對於加入與時俱進的人權爭辯成為可能。雖然丹麥政府長期以來都是支持國際與區域人權發展的重要國家,但是在近年全球局勢動盪的情況下,丹麥社會對於人權vs.安全的爭論又浮上檯面。自從中間偏右的執政聯盟在2015年大選上台之後,丹麥國會近年已通過了數項限縮人民權利的法案,包括禁止公開佩戴頭巾、加強對於無家者與犯罪者的人身自由限制,也強化了移民與邊境的管控。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之下,如何確保社會大眾維持對於人權的支持與信心,成為了丹麥人權理事會近來特別關切與討論的重點。
尤其是當丹麥政府將在2017年11月成為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主席國之前,竟然放話說受夠了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一再過度擴張解釋人權內涵的行徑,揚言要加速推動這個全球矚目的區域人權法院進行改革時,丹麥人權中心的反應也獲得社會關注。當然,在歐洲人權法院近年被大量申訴案件淹沒、國內與國際法院分工之爭再度浮上檯面的情況下,改革本身並非不能討論之事。因此,丹麥人權中心所採取的態度是:既然無法迴避,那麼就要更積極參與這場論戰,密切監測並且試圖影響政府往好的方向前進,使歐洲人權法院能在改革後重獲各國信賴,以及避免歐洲人民對基本權利喪失信心。
正如在2017年年初當選為丹麥人權中心人權理事會主席、來自非政府組織「LGBT Denmark」的Søren Laursen所說:「在我看來,促進人權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因此我非常高興能被這樣一群致力於人權的人們所選出。人權固然有堅實的基礎,但是我們仍必須要維護這個基礎。這是全體社會的任務。我想這裡正是最適合做這件事的地方。」無論是與政府官員或社會大眾的日常接觸與對話中,或者每一份經由嚴謹考據所產生、獲得數千篇媒體援引轉載的年度報告與研究報告,丹麥人權中心都致力在社會中扮演一個可以信賴的人權促進者角色,帶動有事實基礎、有建設性的公眾辯論,在多元的思辨中鞏固對人權價值的共同信仰。
【註解】
- 本文參考文獻:丹麥人權中心2014-2015年度報告、2017至2018年度報告。
- 圖片原始來源:丹麥人權中心2014-2015年度報告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