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人權機構:政府應依《伊斯坦堡議定書》落實防範酷刑義務

波蘭人權機構:政府應依《伊斯坦堡議定書》落實防範酷刑義務

【編按】七月份專題|波蘭人權監察使公署|有人說:想要了解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它如何對待犯罪的人民。自從國際社會在慘忍的世界大戰後終於肯認「禁止酷刑」是無論如何都必須遵從的絕對法,並且陸續發展出國際與區域層次的監督機制以來,專家們逐漸從實務經驗中發現:經常性而無預警的訪視那些人們被監禁的地方,是最能夠有效防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之懲罰對待發生的方法之一。為此,聯合國在2002年通過《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進一步要求締約國在國家層級設立、指定或維持一個或多個查訪機構(visiting bodies)──這就是所謂的「國家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 NPMs)」。

國家防範機制最重要的職權任務,正是針對人們遭到剝奪自由之地點進行查訪。根據議定書規定,當一個人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留(detention)或監禁(imprisonment),或者處於公共或私人拘禁環境(custodial setting),且因司法、行政或其他公權力機關的命令而無法隨意離開該地者,皆屬於「自由遭受剝奪」的狀態。雖然許多國家也允許國際與區域層次的監督機構來到國內進行查訪──例如聯合國「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SPT)」以及歐洲「防範酷刑委員會(CPT)」──不過若國家也能夠在內部設立一個專責的防範機制,勢必能夠更全面發揮功效。

在當前164個《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中,僅有一半的國家批准了《任擇議定書》,而至今也只有60多個國家確實依此建立起國家防範機制,波蘭正是其中之一。儘管資源人力非常有限,波蘭人權監察使公署在2008年開始承擔這個新的重要任務,並且設置防範酷刑機制小組以後,即盡其所能地診斷現行法規制度中的盲點,以及彙整與轉譯國際社會發展出的標準、判例與實踐,持續呼籲國家強化追查酷刑與確保受害者獲得救濟的能力。波蘭人權監察使的其中一個重要訴求,即是要求政府應依據1999年《伊斯坦堡議定書(Istanbul Protocol)》的指示,對於所有受到警方拘留的個人,都必須先進行醫學檢查程序。

正如歐洲人權法院在Dzwonkowski v. Poland案的判決中明白指出:「一個人在受到警方拘留之後,其狀況不得比拘留之前還要更糟。如果一個人在離開警局之時出現了先前沒有的身體傷害,那麼國家就有義務解釋這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造成的。」然而,在先前好幾個酷刑相關的控訴案件中,歐洲人權法院都對於波蘭政府提出的薄弱說明解釋感到不甚滿意,因此也更加傾向肯認受害者的證詞。

然而,在法庭面前,真相畢竟無法僅由一方片面之詞斷定。因此,為了讓受害者身上多半隱晦的受虐痕跡能夠成為法庭上指控加害者的確切證據,20年前的一群醫生、律師、心理學家共同撰寫了《酷刑與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有效調查與記錄手冊》,詳述如何辨識與記錄酷刑或其他虐待特徵的準則與程序,提供給醫護與鑑識人員參考。這份通稱為《伊斯坦堡議定書》的文件,後來也經由聯合國大會決議認可通過,成為最具權威性的一部指引。

2012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委員會發布之第3號《一般性意見》中,更明白指出《伊斯坦堡議定書》的重要性,並要求國家在案件調查的標準化措施中,必須納入讓獨立的法醫對受害者進行身體與心理檢查的程序。國家是否有能力迅速、有效、公正地檢驗任何有關酷刑或不人道對待情事的指控,乃是確保受害者能夠獲得適當補償、並且嚇阻未來犯行的關鍵。

波蘭人權監察使公署在這號《一般性意見》發布之時,也多次向內政部建議應根據《伊斯坦堡議定書》發展一套標準化的措施,一律適用於公職人員與所有疑似遭受酷刑或不當對待之受害者的往來互動,並且培訓其處理與調查這類案件的專業知識與能力。然而,波蘭內政部的回覆卻是:目前警方培訓課程中早已包括人權保障的介紹,而且為受拘留者所提供的醫學檢查制度也已足夠,實在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將《伊斯坦堡議定書》直接照搬來使用。警方則表示,《伊斯坦堡議定書》的內容僅是一般性的說明介紹,僅能作為警方執法時的參考而已。

面對政府這樣令人氣餒的態度,波蘭人權監察使公署防範酷刑小組仍不厭其煩地蒐羅資訊,再三指出現行規定(即2012年通過的Regulation of the Minister of the Interior of 13 September 2012 on medical examinations of persons detained by the police)的不足之處。例如,內政部認為只要針對身上有明顯傷痕、或者是主動提出要求的人進行醫學檢查,便已足夠達到防範酷刑的效果,但是若我們分析2008年至2015年間國內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事實,仍會發現警方執法的漏洞與疏失。有許多受害者被警察毆打的部位皆是被衣物遮蓋住之處,也有人的情況是即使身上存在肉眼可見、甚至明確提出請醫生來檢查的要求,卻仍被基層警方忽視拒絕,直到隔天情況更加惡化後才被上級官員指示處理。

雖然波蘭人權監察使公署每年皆發布防範酷刑的成果報告,但是人力資源的不足始終是這個國家機構面臨的最大挑戰──在2015年右翼政府上台大砍人權機構預算之後,前景似乎更黯淡未明。實際上,在波蘭境內符合《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第4條定義下之「拘禁地點」約有2600處,這對於僅有10名專職人員的防範酷刑小組乃是極大的重擔,他們甚至無法達成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建議國家防範機制至少應每五年完成一次全面性查訪之最低標準。

然而,透過對於法規實踐的系統性針砭以及具體個案的意見介入,波蘭人權監察使公署仍然自我期許能發揮一定的影響力,讓這個社會中最遠離文明的角落不至於被世人遺忘,同時持續要求政府根據國際標準落實防範酷刑的義務,尤其是透過詳實科學的醫學檢驗與證據記錄,才能讓過往的加害者無所遁形,並杜絕下一個潛在受害者的出現。

 


【註解】

  1. 本篇參考資料:波蘭人權監察使公署2017年發布之《Report of the Polis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n the Activities of the National Mechanism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in 2016》報告。
  2. 圖片原始來源:波蘭人權監察使公署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