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告急!陳敬鍇請求暫緩入監 緊急救援記者會」

「冤案告急!陳敬鍇請求暫緩入監 緊急救援記者會」

發言稿/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其義務

CRPD第 13 條 獲得司法保護要求「1. 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透過提供程序調整與適齡對待,以增進其於所有法律訴訟程序中,包括於調查及其他初步階段中,有效發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之一方,包括作為證人。 2. 為了協助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與監所人員進行適當之培訓。」

 

雖然CRPD自2014年起即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但司法程序,從調查、審判到執行,在作法上都沒有考慮到身心障礙者之狀況而進行必要之調整。監獄對待障礙者的方式,更是忽視障礙者的生理與心理要求,使得障礙者在受刑期間,遭遇到比其他人更為嚴苛的待遇和處罰,因此而構成國家歧視障礙者,已經違反CRPD,以及CRPD施行法第四條之要求。司法和矯正機關帶頭違背法律,令人痛心。

 

二、未提供合理調整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

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於2015年通過之「對CRPD第14條之指導原則」第17段特別提及,監獄的生活條件和環境原本就不好,對身心障礙者而言更是充滿困難。監獄中的無障礙設施與服務若不良善,很可能無法提供人道與尊嚴的生活環境。CRPD委員會也建議,政府應該建立法律架構,要求監獄必須提供合理調整,以確保為了身心障礙受刑人之尊嚴得以維護。

 

我國雖然尚未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但行政院已經在研商該公約施行法。同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早已要求「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兩公約既然在我國自2009年就有國內法律效力,我們要求政府切實遵守。

 

三、矯正署左右為難

法院判決陳敬鎧先生為詐領保險金,等於否認陳先生的視覺障礙,因此矯正署若同意司法判決,自然不將陳先生視為視障者,在他受刑期間亦不主動提供任何調整與協助。然而,若陳先生不幸必須入監服刑,我們相信矯正署自會發現陳先生有相當程度之視覺障礙,則若不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及歧視性待遇。我們期待矯正署尊重陳先生以及其他身心障礙受刑人之身份,主動提供必要之調整與協助,以克盡CRPD之政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