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紀民主社會的野蠻角落:南韓對於酷刑的嚴正省思〈中篇〉
【編按】五月份專題|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即使到了21世紀,公權力出於特定目的而對人民施加生理或心理傷害,仍然在台灣、韓國等民主國家上演。上週《國家人權機構週報》五月份專題第一回為各位介紹了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簡稱NHRCK)如何在2009年展開調查,向社會大眾揭發首爾陽川區警局對二十多位嫌犯刑求逼供的殘酷真相。不過,究竟是什麼因素默許公權力可以這般恣意濫權?從個案申訴的處理經驗中,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發現到:若想要從根本防範酷刑與不人道待遇的發生,強化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乃是關鍵。
▌無令逮捕(arrest without warrant):酷刑的制度性根源?
2009年首爾陽川區警局刑求案,讓許多韓國人開始思考:為什麼一個21世紀的自由民主國家還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呢?這背後固然可能有多種解釋,例如有些觀察者認為檢調單位「追求業績」的組織文化是可能原因之一。不過,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在過去處理其他申訴案件的經驗中,卻特別注意到一個制度性的問題,那就是警方在逮捕嫌犯時未能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2002年10月,有一名趙姓殺人案嫌疑犯在首爾地區檢察廳(Seoul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接受訊問期間,由於不明情況而死亡。這引起外界對於檢方濫用暴力的質疑,也讓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決定插手調查,並且成為其設立以來第一樁針對警方所提出的案件。結果該委員會發現,包括一位洪姓檢察官在內的九名人員,違反了必須要向嫌疑人告知其「米蘭達宣言(Miranda rights)」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她/他也應有權了解自己被逮捕的理由,並且保有「不自證己罪」的緘默權,並尋求律師在場協助。而且,在本案的情況中,檢調單位在逮捕趙姓嫌疑犯等人時並未出具逮捕令(warrant),但是卻沒有滿足法律上對例外情況所要求的可能性、必要性與緊急性等要件。隨後,這些嫌疑犯在特別訊問室中遭受刑求,部分嫌犯不得已屈服做出假供詞,而趙姓殺人犯也在這個過程中失去了生命。
雖然首爾區檢察廳隨後同意將涉嫌使用暴力的檢調人員移送法辦,但是南韓人權委員會認為這仍不足以彌補本案反映出的司法制度漏洞。該委員會進一步主張:「無令逮捕(arrest without warrant)」此一長年被韓國檢調單位普遍奉行的慣例,不只直接侵害了嫌犯為自己辯護的機會與權利,更是鼓勵公權力對嫌犯施加暴力、以刑求逼供的關鍵制度因素。因為,如果「沒有逮捕令,就不能拘捕」的原則能被確實遵守,那麼執法人員就有義務展開客觀科學的刑事偵查,透過蒐集確切的證據來向法官取得逮捕令;如此一來,就可以確保嫌犯在遭到逮捕之前已經存在充分證據,而執法機關也就不需要再使用刑求的方法來取得供詞。
因此,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即建議法務部長必須採取制度性的改革行動來終止此一權力濫用的情形,包括確保所有的逮捕程序都應有逮捕令方得進行,以及建立發布具有回溯效力之逮捕令的程序來改善現行制度。同時,在這個案件上,該委員會也毫不氣餒地向地方、高等、最高三個層級的檢察廳呼籲,應就針對未能按照正當法律程序行事之檢調人員提出起訴(即使他們已經因為使用暴力的罪名而遭到起訴),也向韓國律師公會要求為這些嫌疑犯提供法律援助,希望能為他們遭受的程序不正義與傷害爭取適當賠償。[1]
▌強化正當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的保障:辯護權(right to counsel)
從某個直觀的角度來思考,如果說酷刑的源頭正是公權力,那麼似乎只要國家機器採取消極姿態、不再加害人民,似乎就不會再有酷刑的問題。不過,國際人權公約十分強調,國家除了消極義務,其實還負有主動採取措施、防範酷刑的積極性義務。根據《禁止酷刑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之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因此就算已經是良好法治國家,也仍需時時刻刻檢討其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層層環節是否有哪裡出現漏洞。除了前述的無令逮捕問題,「辯護權(right to counsel)」的有效享有,也是一個強化對嫌疑人權利保障的重要關鍵。
雖然韓國已經在2007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將嫌犯有權請律師陪同參與偵訊過程的權利明文入法,然而從近幾年的實際數據來看,每1000件案件中,真的有邀請律師陪同參與僅有1到2件。[2] 在偵詢過程中,檢調人員可能會運用其裁量權來限制此一權利。例如韓國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2款第1段規定:「除非有正當理由(a good cause),否則當嫌疑人、其辯護人(defense counsel)、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提出申請時,檢察官或法警應當允許辯護人和嫌疑人接觸,或準許其參與對嫌疑人的訊問。」
但究竟怎麼樣才算是「正當理由」?法律中並沒有明確寫出,而韓國最高法院於2008年的一項判決中如此解釋:如果從任何客觀方式來看,該辯護人對調查過程造成貪腐,或者揭露了調查中的機密資訊,才能認為是限制其辯護權的正當理由。然而,在法務部所發布之相關行政法令中,卻列舉出下列得以限制辯護人參與偵訊的情境,例如:(a)當辯護人並未獲得地區檢察官的同意即介入訊問程序,或其言行具有侮辱性;(b)辯護人代替嫌疑人回覆訊問,或者試圖誘導或改變嫌疑人的供詞內容;(c)辯護人錄影、錄音或抄錄訊問之過程。另一方面,檢方所發布的內部規定,也要求辯護人依據檢方安排、坐在嫌疑人身後的位子,避免雙方並肩而坐而能直接交談。在辯護權被模糊曖昧的「正當理由」限制的情況下,不難想像為何律師實際參與偵訊過程的比例極低。根據2015年韓國律師公會的一份問卷調查,竟有48.8%的律師表示曾經在刑事偵訊過程中遭到不公對待。除了被禁止坐在嫌疑人身旁,韓國律師們遭遇過的對待還包括:試圖提出問題卻遭遏止(56.6%)、遭到檢調人員的強制行為(46.5%)、被禁止在和嫌疑人會面時寫字(45.1%)等等。
於是,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在2013年5月時便曾向警察廳廳長提出建議,認為前述法務部發布的行政法令對辯護權的限制已經侵害了人權,除了需要修法,也必須確保嫌疑人尋求法律扶助的管道。然而,這樣的建議並沒有被接受,在該委員會收到的申訴案件中,類似問題仍然層出不求。例如2016年6月,有一位律師在陪同偵訊時寫了一張紙條遞給嫌疑人,卻被檢察官要求檢查紙條內容,該委員會即認為這不僅是隱私權的侵犯,也實質影響了律師協助嫌疑人的能力。
為了要避免握有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成為潛在的人權加害者,NHRCK瞭解到自身有必要積極介入專業人員的教育訓練,培養其人權知能。事實上,在該委員會所經手過的申訴案件中,警方正是被指控濫用暴力、殘忍對待與過度使用「防護設備」的一群公務員;光是2010至2014年的五年間,該委員會就收到3,870件針對警方的控訴。因此,這也成為該委員會在人權培訓上的重點工作項目。截至2011年,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已經為超過8399名預備或正職的員警進行教育課程,其中有1/4的課程是與韓國警察大學、警察訓練中心共同合作。從2013年開始,更是每年都透過「人權教育者訓練課程」的計畫為警方提供人權教育。此外,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在2008年時翻譯了《伊斯坦堡議定書(Istanbul Protocol)》此一國際上關於如何鑑定與紀錄酷刑造成之傷痕的專業手冊,並將相關資訊彙編成提供給律師、心理師、醫師等不同專業人員的實踐指引,也發佈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可供參照的主題報告。
這些努力,其實都是希望能提升韓國政府(尤其是公務人員)採取積極作為防範酷刑的意願與能力——從消除制度漏洞與提升專業人員人權意識雙管齊下,乃是從根源消除酷刑弊端的正道。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