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紀民主社會的野蠻角落:南韓對於酷刑的嚴正省思〈上篇〉
【編按】五月份專題|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許多人可能很難相信,即使到了21世紀,刑求逼供、屈打成招的暴力行徑仍然在民主國家上演。關於「酷刑」的情節與畫面,我們的的想像可能大多來自電影或戲劇,或者連結到古老遙遠的專制王朝,或者近一點的,聯想到威權時期的特務機構——但如果用「酷刑」一詞來描述在警察局發生的偵訊過程呢?若你不曾聽過鄭性澤案或類似故事,恐怕會嗤之以鼻地說那太誇張了。令人遺憾的是,公權力出於特定目的而對人民施加生理或心理傷害,這在台灣與鄰近的韓國社會同樣仍在發生。
無論是政治、經濟或社會發展,台灣與韓國都有許多可以相互比較學習的地方,隨著南韓社會民主化歷程而設立的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簡稱NHRCK),也被許多觀察者認為是亞洲地區國家人權機構的模範生。《國家人權機構週報》五月份專題第一回,一起來瞭解我們重要鄰國的國家人權機構如何追查當代民主社會中的人權保障死角。
▌廿一世紀的刑求逼供:警察局內攝影機所拍攝不到的人權死角
2010年5月,45歲的李先生向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K)提出申訴,他表示自己在兩個月前首爾陽川區的某間警察局接受偵訊時遭到暴力對待:「警察用布塞住我的嘴,用防水膠帶貼住我的臉,毆打我,強迫我在警局承認『我的』犯行。」該委員會隨即又收到三件情況類似的申訴,於是決定採取行動進一步瞭解狀況。
該委員會來到這些申訴者所指控的警察局後,發現竟然有一處監視錄影器所拍攝不到的死角,而且這些申訴人對於自己遭遇刑求的房間、控訴涉入刑求的警方人員以及刑求的手法都做出了相當一致的陳述。因此,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他們說的非常可能是真的,決定依據其職權,展開更為深入全面的調查。
他們逐一拜訪了32名於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間曾經接受該警局訊問的嫌疑犯(他們多數涉及的是偷竊罪,部分涉及毒品相關犯罪),結果其中居然有高達22人表示曾遭警方刑求,被強迫承認犯行或吐露共犯。根據這些嫌犯的證詞,他們皆被類似的方法、在類似的地點(如前述監視器照不到的死角,另外還有在載運他們至其他地點的交通車中)與類似的刑求工具對待。警方使用的刑求手法包括:拳打腳踢、在他們口中塞入衛生紙或毛巾後踩擊頭部、將其手臂反折上銬高吊(wing-breaking)。
更重要的是,即使這些申訴人分別被關在不同的牢房、也不認識彼此,更在不同的時間點分別接受人權委員會的詢問,但是他們的陳述中仍維持高度的一致性。除了這些嫌犯的證詞,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取得了其他支持刑求事實的間接證據,像是這些嫌犯於關押期間的生理狀況記錄,矯正單位人員的每日例行紀錄,以及他們個別的用藥提供紀錄。
這些證據都顯示,南韓警方極有可能涉嫌透過公權力對其人民施加酷刑。根據韓國政府於1995年批准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CAT;簡稱「禁止酷刑公約」)》,該公約第1條為「酷刑(torture)」給予下列之定義:
「為本公約的目的,『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資或供詞,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懲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然而,首爾陽川區的警方卻堅決否認刑求之事,僅願承認在訊問過程中對嫌犯大喊「不准說謊」,以及拉扯他們的手臂以便上銬而已。最後,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根據手上獲得的證據,認定五名警方人員使用刑求手段對待嫌犯,要求檢方根據《刑法》第125條的暴力罪加以調查與起訴。這些警官隨後遭到解職,並被檢方根據特別罪名加重起訴與逮捕。另外,該委員會也建議南韓國家警察廳所設的警察委員會(National Police Commission)負起職權,就各級警察機關展開全面性的視察工作,積極採取作為避免這類事情再度發生。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呼籲南韓政府應加入《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建立「國家級防範機制(National Prevention Mechanism, NPM)」。
雖然後續南韓警方是否有積極展開全面性的改革,我們尚不得而知;但值得注意的是,南韓人權委員會在2010年6月召開記者會說明本案之調查結果後,不僅引起國內外社會的軒然大波與同聲譴責,同時也鼓勵了許多過去遭受人權侵害的受害人鼓起勇氣尋求正義。光是在接下來一個多月內,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就收到了12件指控酷刑、以及200多件控訴警方濫權的申訴,這正凸顯出國家人權機構在捍衛人權上所能扮演的重要角色:讓人民相信讓咎責加害人乃是一件可能的事情,從而不再沉默吞忍與姑息。
最後,雖然這個案件的曝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是仍有助於我們反省與「更新」自己對於酷刑的認知與想像。酷刑並未隨著80年代以來的民主轉型而成為過去式,實際上仍在許多社會大眾看不見的死角持續發生,酷刑與我們的距離仍然很近很近。
【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
- 本篇主要資料來源: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12年出版的《For the Sake of Human Rights: An introduction to 100 selected cases of recommendations made by the NHRCK》;韓民族日報,2010年6月17日報導,〈Five police officers accused of torture by NHRCK〉;Korea Beat報導,2010年7月30日,〈Human rights accusations surge against Korean police〉。
- 反觀台灣尚停留在推動《禁止酷刑公約》的國內法化階段:歷經公民社會與國際審查專家多次敦促,政府終於在2018年3月研擬出《禁止酷刑公約》的施行法草案,距離落實公約義務仍有長遠的路途需要努力邁進。相關延伸閱讀,參見台灣人權促進會相關投書:〈反酷刑公約施行法,不能再等!〉、〈法院認證的警察刑求罪 不用追訴嗎〉。
- 圖片原始來源:韓民族日報,連結同附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