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即將展開重大修法。一方面期待訴訟法的修正能更落實人權保障,但也擔心幾個族群的程序參與與程序保障會因為司法人員長期未能理解人權公約規定,他們的權利仍舊會在這波的修法中被忽視。首先,我們呼籲各界應該恪守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的精神,沒有我們不要替我們決定,應該讓不同群體的代表能夠充分參與修法討論與過程。從五個已內國法化的人權公約角度切入,我們認為有兩個族群-兒童與障礙者-是特別需要獲得司法院、法務部、立法委員以及所有參與修法者的重視(相較之下,原民司法議題是這幾年比較有進展的)。
兒童與障礙者的程序能力與程序調整
《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12 條 the right to be heard 與第 12 號一般性意見的重要意旨:兒童,不論年齡大小,只要有能力形成自己的意見,都得以在司法與行政程序中自由表達意見,而且裁決者必須給予兒童意見一期成熟度與年齡相應之重視。
有沒有形成意見的能力,必須逐案鑑定與檢視,不能直接用年齡一切兩斷,專斷預設七歲以下兒童就是沒有程序能力。檢視有沒有表達能力的工作也必須是要由客觀專業者來做判斷。意見表達的形式不限於口語表達,可能透過其他形式的溝通(如遊戲)。為了讓兒童能自由形成意見,還有很多關於知情權、空間設置、場景設定、人員安排⋯的考慮。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13 條要求國家必須針對障礙者的需求,進行司法程序(從偵查到執行)各式各樣的程序調整。這樣的調整絕非限於手語翻譯。但聽障者的確遭遇很重大的困難。有聽障朋友從偵查階段到審判、到現在要被發監執行,從頭到尾沒有任何手語翻譯,沒有任何法律扶助,只有一位親戚擔任輔佐人協助書面溝通。有聽障報告在審判過程提出請求,法官仍不允許由手語翻譯員或聽打員協助,只說看書記官做的紀錄已足夠。
還有很多問題發生在偵查階段,讓一些應該獲取醫院或社區支援的例子都去了法院與監獄。CRPD 第 13 條到底涉及哪些程序、要如何調整,我們已經利用許多機會希望司法院能出面召集相關廳處與民間團體與法務部一起研商,但遲遲沒有下文。這是一個牽涉障礙者能否獲得公平審判至關重要的條文,也很希望更多的民間團體能關切到這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