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機構週報」專欄介紹
信仰著自由、平等與正義的你,是否也曾經對於社會上許多根深柢固的歧視偏見、對於那些現行政府體制無能回應的不平等、甚或是國家機器帶頭造成的人權侵害問題感到憤怒與不滿呢?你或許也熱血投入了一些聲援與倡議行動,也可能親自成為一名「人權捍衛者」或相關領域的改革者,但是有時候卻仍不免覺得無力與灰心,懷疑這些微小的力量究竟是否真的可能去撼動一個社會、一個國家甚至是全球共通的系統性人權問題?
人約盟作為一個集結眾多公民團體之力的NGO聯盟,在眾多的人權議題與倡議行動之中,我們選擇將「設立一個獨立專責的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縮寫為NHRI)」作為最優先推動的幾項重要目標之一,這正是因為我們相信:當許多人權問題都共同指向某些制度性因素與根源時,如果我們可以從體制面著手補洞或強化,從根本改善台灣的「人權體質」,那麼不僅能夠讓已經發生或持續進行的人權侵害情事獲得妥善有效的救濟,更能防患於未然,打造一個人人共同攜手保護與捍衛人之自由、平等、尊嚴與權利的社會。
當然國家人權機構不可能是治療所有人權問題的「萬靈丹」,但它的存在,絕對是能夠「保護」與「促進」人權的重要驅動程式。我們過去曾經介紹過「國家人權機構」的基本概念與組織類型,從2018年三月開始的每個星期五晚上,我們都將推出一回專欄文章,希望帶領大家一起來認識各個國家的人權機構到底都在做些什麼事情?比如說:
- 它們如何看待與理解全世界最迫切與嚴重的人權議題,嘗試提出可行的改革之道?
- 它們如何與其他國家機關與多元的社會大眾互動往來,努力捲動一波全面性的改變浪潮?
- 那些身處於惡劣法治環境與動盪政局下的國家人權機構,真的有「使得上力」的主體性嗎?
- 除了《巴黎原則》本身的規定,有些國家的人權機構還另外肩負了《禁止酷刑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要求的額外任務,這到底又是怎麼樣一回事呢?
如果你也對這些發生在全球各個角落的人權建設工程充滿好奇,期待從他山之石獲得啟發與鼓舞,那麼務必追蹤鎖定我們每週五晚上的《國家人權機構週報(NHRIs Weekly)》!
在專欄開始前,你可能會想要回顧一下的NHRI小學堂:
Q)什麼是國家人權機構?
在聯合國長期推動下,目前全世界已經有一百多個國家根據1993年通過的《巴黎原則》設立了國家人權機構。為什麼聯合國要推動這件事情呢?一個「由國家設立、卻獨立於政府」的人權機構,可以擔任類似「橋樑」的溝通者,協助國際人權標準的國內轉譯——雖然國際上已經通過許多人權公約,提供國際組織與各國公民社會一套監督政府施政的具體人權標準與實用倡議工具,但若各國政府不願意誠懇地去理解與遵行公約的內涵與規定,那麼國際社會鼓勵各國政府簽再多的人權公約都是沒有用的。
Q)全世界有哪些類型的國家人權機構?
A)雖然要嚴謹區分各國NHRIs的類型是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不過全世界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大致可以分成四大類:(一)諮詢機構(advisory and consultative bodies)、(二)研究中心(research bodies)、(三)監察使(ombudsman)以及(四)委員會(commission)。其中,在台灣所處的亞太地區,由多名委員共同領導的「委員會」模式乃是最盛行的類型,採行國家包括:澳洲、紐西蘭、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印度、蒙古、阿富汗等。
Q)台灣有可能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嗎?
A)其實部分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早在20年前就已開始倡議台灣應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動。而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立,也是台灣從2013年《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以來,每一個人權公約的審查委員會(CEDAW、CRPD、CRC)都必定一再向台灣政府重申的重要建議事項。現任總統蔡英文也曾在2015年競選期間與2017年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期間,承諾將會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
目前,人約盟是全台灣最主要(但還是有些勢單力薄)在監督政府兌現此一政治承諾的團體。但是我們相信,每一位公民的支持都可能加速這個改變的發生——敬請加入我們的行列,一起關注與呼籲政府盡快設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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