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第二次國際審查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發表會後記者會

【新聞稿】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第二次國際審查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發表會後記者會

【新聞稿】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第二次國際審查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發表會後記者會

一、參與團體共同聲明

代表發言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怡碧

1 兩公約自2009年內國法化至今已經八年。政府依據兩公約施行法,撰寫國家人權報告,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是政府表現出尊重人權公約的第一步。

2 國際審查最重要的功能,是透過報告撰寫以及與專家的對話,釐清政府在落實人權的工作上的困難,探討解決的方法。整個審查應該是專家與政府間的「建設性對話」,但政府官員對於專家提出的問題,往往實問虛答、避重就輕,或急著辯解,不肯面對問題,喪失了深入理解檢討的機會。我們建議,各部會不只要依據今天公布的結論性意見進行討論,也應該把審查過程中專家所提出的問題,以及公民團體的意見,在內部進行檢討。同時,政府更應仔細規劃結論性意見落實、改善的管考機制,並與公民社會在人權事務上持續溝通。

3 雖然兩公約透過施行法而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但是公約的落實需要對權利內容和相對應義務的深入理解。望文生義的形式主義,政府至今不理解根據公約而來的尊重、保護、落實等義務。專家已明確建議,兩公約應具有憲法層級效力。為使公約與國內法的銜接更順暢確實,我們認為應檢討兩公約施行法,進行整修,以明確規範行政、立法、司法各部門的人權義務。

4 法院是保護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依照司法院對於公約法律地位的說法,等同承認人權公約至今為止對司法系統都沒有約束力,而經社文公約更被當成宣示性條文。司法院和各級法院應該深入討論,以明確規範人權公約在法院的適用。

5 國際專家特別關切我國的人權保障機制,副總統致詞時承諾提出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方案,媒體也透露行政院成立「人權處」的構想。這兩者都能夠減少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機會,更能夠引導社會發展的方向,希望政府掌握時機,而不僅是對國際審查的應付之詞。

6 蔡英文總統到底要留下什麼樣的人權傳承?「以人權作為執政基礎」曾是競選的承諾,希望政府早日提出人權行動方案。我們期待,四年後當專家再次提出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不會因為政府毫無作為而只要複製貼上。

二、議題領域共同聲明

1. 性別團體

代表發言人 |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 林秀怡

本次審查,不少針對性別議題的重點多是延續著2013年審查建議而來,要求台灣政府落實公約與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之建議內容,採取積極措施。我們對政府有九點訴求:

(1). 應積極修改民法,讓同性伴侶獲得與異性戀夫妻平等相同的保障,勿以低於民法保障的「專法」,或以排除部份權利條文等方式,差別對待同志。並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確保同性伴侶之雙方可透過收養,與子女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2). 應立即廢除通姦罪,而在廢除通姦罪前,公約要有優先適用權,並做通姦罪的性別分析。(3). 應立即通過婚姻年齡男女皆改為18歲,並建立早婚生育的配套協助方案。

(4). 應積極訂立涵蓋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的反歧視法。(5). 十二年國教應包含性別平等教育課綱,政府應確保老師在教導性教育和同志教育時,不會受到威脅或騷擾。(6). 應加強勞動教育與勞動檢查,杜絕職場性別歧視與生育歧視,並落實照顧公共化政策。(7). 應積極解決醫療院所對於同性伴侶醫療權利侵害問題。(8). 取消跨性別性別變更須精神科証明與性別重置手術之限制。(9). 開放人工生殖法給單身女性與同性伴侶使用。

2. 原住民團體

代表發言人 |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 陳旻園

所有的人權議題,都是原住民族議題,中華民國政府對原住民族仍然存在根本的誤解與刻板印象,且嚴重忽視族群作為自我決定主體的集體性質,使得原住民族持續遭受結構性歧視與不平等,自決權也一再被侵犯。我們必須再次強調,所有會對原住民族產生影響的決策,從籌備、計劃、制定到執行,都必須確保原住民族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權和充分與有效參與權的實質落實。

3. 居住權與反迫遷團體

代表發言人 | 反迫遷連線執行秘書 高蓁誼

從2013年行政院長江宜樺說出「違占戶沒有居住權」已過四年,這次審查中卻顯示政府仍對居住權與迫遷議題毫不理解。專家屢屢問及財產權與居住權之間的衝突、不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徵收、都更、重劃等開發制度結合經濟政策與土地炒作的問題、如何提供適足住房、關切為何非正規住居的居民無法享有居住權的保障,以及不同族群包括遊民、女性、原住民等等的適足住房與土地權利。參與本議題撰寫與審查的超過二十個團體呼籲,蔡政府面對專家嚴厲的觀察與建議,應立即全面暫停相關個案、檢討法規政策,否則與不願承認居住權的馬政府無異。

4. 司法改革團體:強化辯護權、落實權利救濟

代表發言人 |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 黃致豪

台灣的人權立國,只是幻象。審查委員們一一指出台灣司法人權的種種現實疑慮:形式化的人權教育停滯不前、正當法律程序不受尊重、不人道的監獄矯正體系、精障者在司法中的苛酷處境,法院扭曲公約作出違背人權精神的判決,甚至公民生命權被國家以不明標準恣意剝奪。法院可以倚靠嗎?事實上,我們得知站在司法頂峰的最高法院最近才在李宏基案判決中,自詡為「包青天」,對一位疑似精障謀為自殺的男子「開鍘」,判處死刑。法務部可以信賴嗎?在法務部的口中,每一個與公約人權相關的決策,都有太多的「但是」,都要「配合民意」、「凝聚共識」。
公約與人權標準的推動,從來就不能仰賴政府空言泛泛、為德不卒的善意。如果司法與法務部門不願主動擁抱兩公約保障人權,那麼就讓律師與NGO來做:現值司法改革之際,我們認為總統應該考慮審查委員的意見,強化律師辯護權,讓律師與NGO透過訴訟與立法,來合力推動並落實一切與公約人權保障相關的權利救濟。我們期盼:有一天,能讓台灣的人權,沒有「但是」。

5. 環境團體

代表發言人 |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林仁惠
從2013年至今,台灣企業在國內外侵犯人權、土地權及環境權等事件層出不窮,在國內從台塑、頂新、日月光等事件;而在國外更發生如台塑及中鋼在越南投資設立的河靜鋼鐵廠造成的大量死魚事件。台灣政府都缺乏「有約束力的法規於已規定監督與管制」。這次國際審查中專家再次追問政府針對企業責任的作為,從財政部金管會及經濟部投審會的回應,政府將監督與管制的責任推給投資人,甚至進一步鬆綁法規,政府對企業責任的心態,恐致「新南向政策」變成「以鄰為壑政策」。因此我們嚴正呼籲台灣政府在企業責任的議題上應盡速有具體作為,包括立即檢視產創條例、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等相關法規,修法參酌全球契約及聯合國企業人權指導原則,積極推動官股銀行簽署赤道原則等,以實踐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所保障之人權。

6. 身心障礙團體

代表發言人 | 臺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副秘書長 張惠美
本次國際審查委員特別提到身心障礙族群的人權,但是政府的回應多繞在補助了多少經費上和一些數字,卻不明白真正的問題在哪,政府看到的跟人民實際生活上有很大的落差,希望未來在制定政策的源頭就要有身心障礙者的參與,才能讓政策貼近需求。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遭受歧視,是因為政府沒有從身心障礙者本位為出發點去思考他們的處境,以這次開會的建築物舉例說明,在開會的8樓、10樓都沒有為身心障礙者提供的盥洗室,只有一樓有。我們鄭重要求政府,無障礙設施設備應優先落實並有計畫性的限期完成改善。此外,在身心障礙者的教育、就業、健康、居住等權利,政府也應加強保障,才能確保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自立生活的條件。

7. 勞動團體

代表發言人 |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張烽益

國際專家特別關注童工保護、就業歧視、基本工資、參加工會權、落實勞動檢查等部分,但相關部會仍避重就輕,以統計數據掩蓋現行制度下的結構性缺失。

就業歧視的認定與勞動檢查的執行和裁罰,因地方政府執法與裁罰標準不一,導致消弭就業歧視與基本勞動權益,從結構上就難以落實。為有效改善基本工資無法滿足勞工家庭的最低生活需求,避免淪為政治角力,必須從制度面著手,訂定專法、由常設性專家委員會採一制性標準進行常態化調整。

尤其是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從事勞務工作時,常陷於超時工作、危險工作環境,以及未落實勞動檢查及申訴監督機制等困境,導致兒童涉及強迫勞役、勞動權與教育權的剝奪。呼籲相關單位唯有積極面對,結合民間團體經驗,提供青少年個別化及階段性就業服務措施,且現行的申訴、勞動檢查、勞工教育也都應該對青少年進行專案規劃與調整。

8. 外籍移工移民團體

代表發言人 |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 梁組盈

勞動部在兩公約審查侈言重視人權,但現實的不作為形同人口販運幫兇!我們呼籲移工不分國籍、產業,皆適用勞基法。《就服法》第53條,應讓移工可自由轉換雇主。至於移民權益,《國籍法》第19條讓政府可以撤銷被判決假結婚者的國籍,但外配若缺乏通譯、相關資源,容易因不公平判決而變成無國籍人。《移民法》第 31 規定條擁有子女監護權的外配只能以高額財力證明在子女成年前歸化,否則就必須回去母國。我們認為《移民法》 31 條跟《國籍法》第19條必須修改,以保障移民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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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聲明團體: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中國合作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平台、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公民同志平權推動聯合會、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經濟民主連合、環境法律人協會、萬國法律事務所、校園同志甦醒日、好蟾蜍工作室、龜山反大湖重劃自救會、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靖娟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樂生保留自救會暨樂生青年聯盟、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南澳青年聯盟、沒有名字的人、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北大學翻牆社、臺大學生會性別工作坊、紹興學程、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監所關注小組、RCA自救會、撒烏瓦知部落、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南鐵居住正義青年小組、台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反迫遷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冤獄平反協會、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防暴聯盟、永社、罕見疾病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農村陣線、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女人連線、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機場捷運A7站自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全國教師工會聯合會、南洋台灣姊妹會、 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塭仔圳反迫遷連線、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工作貧窮與租稅政策研究室、當代漂泊協會、苑裡反瘋車自救會。